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会议决议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与现行公司法有冲突?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会议决议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的条款与现行公司法的冲突问题,结合律师解答进行实务分析。核心要点包括: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公司章程仅能约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不能改变表决权行使规则;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即使章程未明确设立,股东会依然法定存在,董事会不能替代股东会作出重大决策。文章提示公司应依据法律规定修改章程,明确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划分,避免决议效力争议,具有重要的公司治理实务指导价值。

法律桥网友zxcvbnm咨询:1、2002年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会议决议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与现行公司法有冲突,应与哪个为准?
2、公司章程没有设股东会(公司只有6名股东,其中5名董事1名监事),只设董事会。合法吗?是否可以理解为董事会替代股东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在没有看到你公司的章程全部内容前回答你的问题有些困难,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下的一个执行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公司法同时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公司章程只能对议事方式和程序进行约定,而表决权的行使就是一人一票。

至于公司股东会并非一个章程设立的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章程中所登记的股东,按照法定或约定程序开会即可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董事会无法替代股东会,针对你们的问题,需要对公司结构及章程作相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修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由于该公司的所有的董事均为股东,因此,约定了“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会议决议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是可以实际操作的,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建议修改。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即使贵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设立股东会,事实上股东会还是存在的(法律也预设该股东会是直接存在于公司中的。)因为,虽然该公司的所有的董事均为股东,但是股东会跟董事会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机构,因此董事会决议不能替代股东会决议,所以董事会决议后,在需要时,再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会议决议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与现行公司法有冲突?”,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能否规定董事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不能。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即每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这是董事会的法定表决规则,属于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只能在法律未作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例如会议召集程序、通知期限、表决方式(如书面、电子)等,但不得改变表决权分配的基本原则。如果章程规定“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实际上是将股东会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引入董事会,这既不符合董事作为受托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法理,也违反了法律对董事会表决权平等性的要求。实务中,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据此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存在被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的风险。公司应当修改章程,恢复董事一人一票制,若需体现资本贡献,可通过股东会层面的表决权设计实现,而非在董事会中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此外,建议公司审查全部章程条款,确保其他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避免治理僵局和诉讼风险。

公司未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是否合法?

不合法,且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并非章程可任意取消的机构,而是法定必设机关,即使章程未载明“设立股东会”,股东会依然依法存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只要公司存续,股东会即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发挥作用。公司章程未设股东会,仅设董事会,属于治理结构缺失,可能导致董事会越权决策。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仅限于执行股东会决议及法律、章程规定的日常经营事项,不能替代股东会行使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决策权。实务中,若董事会擅自作出应由股东会决议的重大决定,该决议可能因超越职权而无效,对公司、股东及交易相对方均构成风险。公司应尽快修订章程,明确股东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确保重大事项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同时,建议梳理已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对涉及股东会职权的事项,补办股东会程序,以消除法律瑕疵。

董事会决议能否替代股东会决议?

不能。董事会与股东会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和决策层级,各自职权由法律和章程界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根本性事项;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决策并向股东会负责。即使所有董事均为股东,也不意味着董事会可以行使股东会职权。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在效力层级、议事程序、表决规则上均有本质区别。股东会决议采用资本多数决,董事会决议采用一人一票制,二者不能混同。实务中,若公司以董事会决议替代股东会决议处理重大事项,例如股权转让、增资减资、修改章程等,该决议因缺乏法律依据可能被认定不成立或无效,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和公司稳定。正确做法是:对于法定属于股东会职权的事项,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对于董事会职权事项,由董事会决议。公司应建立清晰的议事规则,明确区分两类决议的适用范围,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助规范治理文件,防范因决议效力瑕疵引发的纠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