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中外合资企业仅完成第一期出资(实收资本15%)后发生股权转让的实务问题,提供专业解答。核心要点在于:当股权转让不涉及已实际缴纳的出资部分时,其法律实质为出资权利与义务的转让,而非单纯股权买卖,因此通常不涉及价格计算。操作程序上需依次通过董事会决议、修改合资合同与公司章程、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内容对合资企业股东在注册资本未完全到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操作具有直接指导意义,有助于企业合规履行审批与登记程序,规避法律风险。

问:

我们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目前企业的实收资本只有15%(第一期),各方已按比例出资。此时中方和外方股东之间要进行股权转让。请问:
1、中方要购买外方一部分的股权(目前外方占控股地位,超过50%),应该怎样做?
2、如在以后的出资过程中替代外方出资呢
3、转让价格如何计算?

答: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允许分期出资,在注册资本没有完全到位之前股权转让,如果并未涉及已出资部分,实质上是转让出资权利和义务,以及将来出资后的股东权益,并不涉及价格问题。程序上应当先通过董事会决议,修改合同、章程,报批,工商变更登记。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第一期出资后的股权转让问题”,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首期出资后股权转让应遵循何种程序?

在中外合资企业仅完成第一期出资后发生股权转让,且转让标的未涉及已实际缴纳的出资部分时,法律上将其认定为出资权利与义务的转让。根据我国外商投资及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该等转让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首先,必须召开合资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项形成有效决议,确保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其次,依据董事会决议,由合资各方协商修改原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相应条款,形成修正文本;再次,将股权转让协议、董事会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等全套文件报送原审批机关(如商务部门)审批,取得批准文件,这是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生效的关键要件,未经批准原则上不产生法律效力;最后,持批准文件及变更材料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示股东变化。需要特别提示,若转让时未涉及已缴纳出资,则无需对已实缴资本进行价格评估或支付对价,但受让方需承接后续各期的出资义务,并确保按原定期限履行,否则可能承担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实务中常见争议在于,转让方与受让方对已投入资金的处理约定不明,建议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区分已实缴出资的归属或补偿方式,以及未实缴部分的出资责任承担,以避免后续纠纷。

受让方如何替代外方履行后续出资义务?

当受让方受让外方股东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且转让发生时企业实收资本仅为首期15%,则受让方不仅取得股东资格,同时承继转让方尚未履行的全部出资义务。要实现合法的出资替代,首先需要在外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明确约定转让标的涵盖全部注册资本认缴份额,包括已实缴和未实缴部分,并载明受让方自愿承接后续出资责任。随后,应修改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将受让方列为股东,并明确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确保章程记载与转让协议一致。此后,须将相关文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审批机关核准后,受让方即正式替代外方成为合资方,承担对应的出资义务。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受让方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后续出资,并保留银行缴款凭证、验资报告等证据。若受让方未按时出资,将面临补足出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被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律风险。实务操作中,还需注意外汇管理要求:若受让方为中方,以人民币出资,而原外方出资涉及外币,需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及资金结汇手续;若受让方为其他外国主体,则沿用外资出资管理规则。为避免争议,各方应在转让协议中详细列明已出资部分的确认依据、未出资部分的履行时间表,以及因未按时出资引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从而保障交易安全。

未出资部分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如何确定?

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在第一期出资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若转让范围仅涉及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部分,该转让的法律本质是出资权利与义务的概括移转,而非对已形成资产的买卖,因此原则上不存在独立的转让价格。受让方通过承接转让方的出资义务而获得未来缴足出资后的股权权益,其支付的对价体现为向公司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向转让方支付价款。如果转让同时包含已实缴的出资权益,则转让对价的计算需考虑公司净资产、已实缴资本的账面价值、无形资产溢价、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实务中常见误区是将未出资部分按注册资本面值简单计算价格,导致转让方无偿或低价转让的误解。正确做法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清晰划分已出资和未出资部分,分别约定处理方式。对于未出资部分,写明由受让方承担后续缴资义务,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出资责任;对于已出资部分,则通过协商或评估确定转让价款。同时应关注税务处理:若转让价格低于公允价值,税务机关可能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建议各方在专业律师或会计师协助下,对转让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定价,并在协议中明确各项费用的承担主体,防止因价格约定不明引发税务稽查或民事纠纷。在报批及登记环节,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通常只审查转让程序的合法性,不对价格合理性进行实质判断,但当事人仍应保留定价依据备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meet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