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未经工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规则展开实务解读。文章指出,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外部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保障优先购买权,同时需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若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在形式上未获公示,原转让方仍可能被视作名义股东。此时若原股东再次转让股权给善意第三人并完成登记,法律将优先保护后者的权利,原受让方不得以已签署转让协议为由对抗该第三人。本文强调工商登记在股权交易中的公示效力与风险防范意义,提示受让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我是杭州一家有限公司的管理者。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说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请教,这里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到底该如何理解?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提供一些看法,供你参考:

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分对内和对外两种,对内可以相互转让,对外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备案登记。

而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没有进行工商备案登记,虽然出让方已经转让了其所拥有的股份,但在名义上他还是公司的股东。这就可能会产生新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问题,如果老股东再次转让股份,并依照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受让方又不知情的话(因为工商登记未改,其可以合理相信老股东还是权利人),那么法律保护的是后者的权利,原受让股东不得以其已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来对抗“第三人”,即新的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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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股权转让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权转让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如果未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该转让行为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虽可发生效力,但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根据现行公司法的法律原则,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三人基于对登记内容的信赖,有权相信登记股东即为真实权利人。例如,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甲但未办理登记,随后又将同一股权转让给乙并办理了登记,乙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利受到法律优先保护。此时甲虽然已支付对价并签署协议,但不得以该协议对抗乙。这一规则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防止因内部约定损害外部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实务中,受让方务必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面临股权被他人善意取得、自身权益落空的法律风险。同时,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转让方的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以降低因怠于登记造成的不确定性。

未办理工商登记对受让方有什么风险?

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受让方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首先,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在形式上未获公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原股东利用登记簿上仍显示其为股东的身份,将同一股权再次转让给其他善意受让人并完成变更登记,法律将优先保护后者的权利,原受让方只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原股东主张违约责任,而无法取得股权。其次,在涉及公司对外债务时,登记股东可能被债权人追索,若原股东名下股权被法院冻结或强制执行,受让方的权益也将受到直接影响。再者,受让方无法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获取分红等,公司也可能拒绝认可其股东身份。此外,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解散清算,受让方可能因未登记而无法参与剩余财产分配。因此,实务中受让方应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核心交割条件,在付款前或同步完成登记,并保留好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转让协议等书面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原股东提供履约担保,确保自身权利安全。

如何防范股权转让中的第三人争议?

防范股权转让中的第三人争议,应当从交易流程和制度保障两个层面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第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受让方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工商档案核实转让方的股东身份、股权状态以及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同时审查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第二,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履行期限以及怠于履行时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强制过户条款。第三,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公司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出具新的出资证明书。第四,务必在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前或同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避免“先付款后登记”导致被动局面。第五,若条件允许,可采用交易资金监管或分阶段付款方式,将最后一笔款项与变更登记完成挂钩。第六,若发生争议,应迅速收集证据并依法维权,包括请求确认股东资格、要求继续履行转让协议或主张违约赔偿。通过上述措施,可最大限度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善意第三人介入,保障股权交易的稳定性与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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