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股权转让中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个规定?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避问题,结合实务案例展开分析。核心观点包括:一是通过提高转让条件并正式通知其他股东,可使优先购买权因“同等条件”不满足而难以行使;二是可采用增资扩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等方式,绕开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限制;三是强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注意受让股权时的程序合法性。文章为面临类似困境的企业提供了多种可行的操作路径,并提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与注意事项,具有较强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Pizza咨询:1、某公司因出现资不抵债,其最大债权人A通过和当前公司控股人B协商,B将其公司所有股份和债务都转让给了A。工商也已将公司法人股份都变更为A。
2、A在接手公司后为了让公司更好的发展,决定引进资金也就是说会转让一部分股份给新投资进来的C,但是因为A在和B协商转让股份时,合同规定,A要出让手头股份,B有优先购买权。但现在A为了以后公司的发展问题,不想再把股份转让给B。请问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即不违反当初和B的约定,又可以将股份转让给C呢?
3、A同时为了公司的发展还想转让一部分股份给部分员工。员工以一定的资金认购A手头的股份。但同样因为上述(二)中的约束。请问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将股份顺利转给员工?
请大家给出意见,谢谢,请广东的律师给意见的同时能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期跟进和我方聘请律师。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你的表述,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规避B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B可优先购买A的股份,故只要相应提高转让的条件同时明确通知B,那么B在实际上是不能享受到优先购买权的。

同时由于公司内部还有其他股东,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向外部人出让股份的需要经内部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内部股东同样拥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所以第一你们要同样考虑这个问题,第二你们当初在接受B的股权转让时是否也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否则有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Pizza咨询:A是通过正常流程手续拿到B的股份其他股东也通过了。同样,A将股份转让给C和和员工,也是经过股东会同意的。问题现在出在当初和B的约定。所谓同等条件:假设A将股份转让给员工以每股30000元,如果B也愿出每股30000元,是不是B就有优先购买权?如果A把给B的条件提高让他知难而退,但是这会不会影响到A将股份给员工也要以A向B提高后的条件,还是可以按当初给员工的条件?但这是否又违反了同等条件?因为给B和员工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述因为涉及到“同等条件”而产生的问题,可以考虑“股权转让”以外的解决方法,例如:可以采取对该债务人(即被收购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这样,就完全避免了发生上述“同等条件”的问题。至于如何通过设计“条件”顺利转让的方法,例如,考虑到为了引进资金,可以通过跟C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类似名称的协议,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引进科研人员、产品研发、增资扩股等各方面,然后在该大协议之下再分解出办理工商登记所需要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就避免对方简单的提出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问题。对于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员工的问题,例如,可以设计为“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这样的形式,就避开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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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合法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在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同等条件”为前提。要合法规避,关键在于设计符合法律原则的转让条件并履行通知义务。首先,出让方应当将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付款期限等具体条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给予其合理期限进行考虑。其次,可以通过合理提高转让价格或设置对受让方有利的附加条件(如要求一次性付清、承担特定债务、提供担保等),使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难以或不愿行使优先购买权。但需注意,条件设计不能恶意串通或明显虚假,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而无效。此外,还可考虑采用增资扩股方式引入新投资者,因为增资扩股不涉及存量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需遵守公司增资的法定程序。实务中常见做法还包括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股权转让嵌入整体交易框架,分散“同等条件”的对比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依法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视为同意。因此,操作中应充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保留书面记录,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最终选择何种路径,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章程约定及商业目标综合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设计交易结构。

增资扩股能否完全避开优先购买权限制?

增资扩股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引入新股东的行为,与股权转让有本质区别。在增资扩股中,新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公司,获得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但原股东并不转让其既有股权,因此不触发公司法上关于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条件。从这个角度看,增资扩股确实可以完全避开原有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限制。但是,增资扩股并非毫无约束:首先,公司增资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经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通过,通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其次,公司章程可能对增资时原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有特殊约定,若无约定,按照公司法原则,公司增资时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这一权利属于股东之间的自治范畴,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作出不同安排。实务中,若公司希望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实施员工持股,增资扩股是常见且相对稳妥的路径,能够有效规避旧股东针对存量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但需注意,增资扩股会稀释所有现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可能引发其他股东不满,因此在操作前应充分沟通,并按照法定程序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同时,若增资定价明显不公允,可能被认定为侵害其他股东权益,存在被诉风险。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对增资方案、决议程序及章程修订进行整体设计,确保合法性。

将股权转让给员工时如何避开优先购买权?

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员工,本质上仍属于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同样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要避开这一限制,实务中常用方案是设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具体操作上,公司可以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如有限合伙企业),由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或者由公司以增资方式向员工发行新股,而不是由原股东直接转让存量股权。若必须采用原股东转让方式,则可借鉴增资扩股与股权激励结合的模式:先由公司向员工定向增资,员工以出资获得新增股权,原股东不发生转让行为,优先购买权自然不适用。同时,员工股权激励方案通常还包含服务期、业绩考核、回购条件等特殊安排,这些安排会构成不同于普通股权转让的“特别条件”,也可以作为对抗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的理由。但需要警惕的是,如果公司内部章程或其他股东协议对股权激励有明确限制,或员工持股计划实质上变相转移了原股东的控制权,仍可能引发争议。此外,员工认购股份的定价、资金来源、税务处理等均需合规。在操作层面,建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制定详细激励计划,明确激励对象、认购价格、锁定期、退出机制,并依法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对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提前书面通知并给予合理期限,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则公司需要考虑是否调整方案,或者通过增资方式绕过。实践中,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经专业律师设计后,既能实现员工持股目的,又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是较为推荐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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