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 和解 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二审和解撤回上诉后,和解协议有强制执行力吗?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民事诉讼中,和解协议有诉讼内与诉讼外之分。诉讼内和解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成调解书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而诉讼外和解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民事合同,未经司法确认,原则上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据此撤回上诉,法院未制作调解书的,该协议属于诉讼外协议,其效力仅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吴梅与西城纸业公司因货款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西城纸业公司支付251.8万元及利息。二审期间,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吴梅放弃利息,西城纸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获准。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还款协议,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法院予以支持。这体现了和解协议不能替代生效判决的规则。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对于拟通过和解了结上诉的当事人,应明确撤回上诉将导致一审判决生效并具备执行力。若希望以和解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应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为和解协议办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同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明确违约责任,以降低对方不履行的风险。
撤回上诉后,当事人能否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上诉权的处分。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上诉程序终结,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可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此后当事人之间即使另有和解协议,只要未经法律程序确认,也不会自动取代生效判决的效力。执行程序以生效判决为依据,不以和解协议为依据。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西城纸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之后与吴梅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一审判决随即生效。因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原判决,法院认定受理执行并无不当,并继续执行。这表明撤回上诉后,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是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n③实务指引:当事人应关注撤回上诉的时间节点和效力后果。若在撤回上诉后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守约方可直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原判决,无需另行起诉。但需注意执行标的应按原判决确定,和解中放弃的利息等权益可能无法再主张。因此,在签署和解协议前应审慎评估对方履约能力和诚信状况。
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守约方有哪些法律救济?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当一方不履行诉讼外和解协议时,守约方并非只能依据协议另行主张违约责任,还可选择申请执行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因为和解协议不发生中止或替代执行的法律效果,除非当事人依法律规定通过撤诉、调解等程序对原裁判作了变更。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受理并继续执行。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西城纸业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一审判决,但法院认为该协议未经法院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强制执行力,其不履行协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驳回其请求。据此,守约方吴梅通过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获得了程序上的支持,执行程序得以继续进行。n③实务指引:守约方面对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应第一时间梳理原生效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同时注意收集对方违约的证据。若和解协议约定了额外的担保或违约金,可考虑在申请执行原判决之外,另行提起诉讼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应避免双重受偿。违约方若想阻却执行,仅以和解协议为由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