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9 碧纯水反不正当竞争案

文章摘要 上海延中饮用水公司系1992年合资企业,碧纯牌蒸馏水占上海43%市场份额。股东另设子公司产销延中牌蒸馏水,延中又是合资企业商号,包装标识与碧纯牌相似,并利用原告销售网络。港商因股东不同意起诉子公司,遂自己起诉两被告,案件和解,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简评指出,以他人知名商标为字号或以他人知名字号注册商标属傍名牌惯用手法,商标与企业名称平行保护留下空间,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可制止混淆、仿冒及不正当利用销售网络等行为。

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是1992年由一港商和一上海公司在上海注册的合资企业,其主要产品“碧纯牌”蒸馏水在上海占有43%的市场份额,系饮用水行业知名品牌。后该合资企业的上海股东成立了两个子公司——上海新延中饮料有限公司和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生产、销售“延中”牌蒸馏水。“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销售“延中牌”饮用水。

港商认为,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合资企业的知名品牌“碧纯”为商号,所销售产品的“延中”牌商标又是合资企业的商号,“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销售,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合资企业上海股东不同意起诉其两个子公司,港商以自己名义起诉了两被告。后该案在复杂的诉讼较量后和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简评: 以他人知名商标为字号,或者以他人知名字号注册商标,这是傍名牌者惯用的手法,这也是我国商标和企业名称在注册、管理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平行保护所留下的空间。但是这并不能够成为傍名牌者利用的法律漏洞,我国另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本案涉及的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包装、标识,以及通过某种不正当的手段使用他人销售网络都是较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以他人知名商标作字号是否违法?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别由不同体系注册管理,可能形成权利并行局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禁止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将他人知名商标登记为字号,或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容易割裂商标与来源的联系,损害权利人商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即使形式上完成企业名称登记,也不能当然获得对抗在先知名品牌的正当性。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碧纯水案中,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系1992年设立的合资企业,其碧纯牌蒸馏水在上海占有43%市场份额,属于饮用水行业知名品牌。合资企业的上海股东另设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等子公司,以碧纯作为商号,生产销售延中牌蒸馏水;延中又是合资企业商号,且延中牌产品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还利用原告销售网络销售。港商因合资企业上海股东不同意起诉其子公司,遂以自己名义起诉两被告,案件最终和解,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品牌企业应提前将核心商标、字号在主营及关联类别进行注册和监测,发现他人将知名标识登记为字号时,及时通过异议、无效或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维权。取证应围绕知名度、市场份额、广告投入、包装装潢使用时间、消费者混淆、渠道重合及销售网络被利用等事实展开。合资合作中应在协议中明确品牌归属、渠道使用、竞业限制和违约责任,防止股东另设公司搭便车。需要特别注意,企业名称登记合法不等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傍名牌空间并非法律漏洞。

包装相似并利用销售网络违法吗?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包装、装潢,导致购买者误认或足以误认的,可构成仿冒混淆。销售网络本身不是法定专有权利,但以不正当手段利用他人长期投入形成的渠道、客户资源与市场信誉,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判断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否攀附他人商誉、是否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碧纯水案中,碧纯牌蒸馏水在上海市场份额达43%,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识别性。被告生产销售的延中牌蒸馏水与碧纯牌包装、标识相似,且利用原告的销售网络进行销售。港商认为,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合资企业知名品牌碧纯为商号,所销售产品使用的延中牌商标又是合资企业商号,加之包装标识相似和渠道借用,整体上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合资企业上海股东不同意起诉其两个子公司,港商以自己名义起诉两被告,最终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权利人维权时应重点固定包装装潢的首用时间、设计特征、知名度证据、销量与广告数据,并通过公证购买、市场调查、消费者证言等证明混淆可能。对于销售网络被利用,可收集客户名单、经销合同、物流单据、渠道重叠和价格体系受冲击等证据。抗辩方可能主张包装装潢属通用设计、销售渠道系合法取得或消费者不会混淆,因此权利边界需结合具体使用方式判断。企业应建立渠道管理和商标字号监控机制,在合资或合作合同中明确禁止借用品牌、渠道和客户资源,降低被傍名牌和渠道侵蚀的风险。

商标与企业名称平行保护如何防范风险?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分属不同管理序列,实践中常出现商标与字号各自合法存在但市场使用发生冲突的情形。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发挥补充和兜底作用,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禁止实施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平行保护并不等于允许搭便车,若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字号,或以他人知名字号注册商标,并伴随相似包装、渠道借用等行为,仍可能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碧纯水案中,港商与上海股东合资设立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碧纯牌蒸馏水市场占有率达43%。上海股东另设子公司,以碧纯为商号,生产销售延中牌蒸馏水,延中又是合资企业商号,产品包装标识与碧纯牌相似,并利用原告销售网络。港商因合资企业股东不同意起诉子公司,只能以自己名义起诉两被告。案件在复杂诉讼较量后和解,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说明平行保护形成的冲突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路径解决。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构建商标、字号、包装装潢、域名等一体化知识产权布局,对核心品牌进行跨类别注册和持续监测。合资协议中应明确品牌许可、字号使用、销售渠道归属、竞业禁止、股东另设公司限制及违约赔偿条款。发现侵权后,应及时公证取证并评估以公司名义还是以利害关系人名义起诉;若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寻求自身名义的救济。风险方面,长期怠于维权可能弱化品牌显著性,甚至被抗辩为默许使用;因此应建立定期巡查、投诉、诉讼的组合策略,避免平行保护空间被傍名牌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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