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都肯塑料有限公司是“Doellken”商标权人,其产品通过各种不同渠道进入中国市场,该公司还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参加各种展览、展示、推广活动,但是该商标并没有在中国注册。上海某公司多年来一直是该德国公司的代理商之一,不仅代理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华东地区的销售,还代理一些广告投放及展览活动,但后因双方在某些问题上产生分歧,双方的合作因此终止。然而,此后不久,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我们发现该上海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都肯商标,并已通过初步审定。我们及时与德国公司取得联系,并且代理该德国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我们认为,该商标是由德国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上海公司作为该商标产品的代理人,未经德国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异议商标,此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且,作为同业竞争者,其恶意抢注行为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商标局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
简评:该案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必须重视商标注册;二是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该德国公司只重视产品的推广、销售,不重视商标注册,认为商标图形是他们独创的作品,该商标理所当然属于该公司,因此错失注册时机,以致被人抢注。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均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商标,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非常有限,而且未注册商标通常难以对抗他人抢注行为,除非有本案所提及的代理及商标已有一定市场影响等情形。另一方面,也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特别是他人驰名商标以及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更不能抢注,否则只能空欢喜一场。如果将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还可能被诉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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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商标被代理商抢注如何救济?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方面,商标法明确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该规则旨在规制基于特定业务关系获取商标信息后实施的恶意注册。同时,对于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商标法也提供保护,他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商标异议程序中的核心法律依据,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救济路径。实务中,权利人可依据上述规则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异议,请求驳回抢注商标的注册申请。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本案中德国都肯公司多年通过代理商在中国市场销售产品并开展推广活动,其商标虽未注册但已形成市场影响。上海公司作为其前代理商,在合作关系终止后擅自申请注册该商标,明显属于利用业务关系实施的抢注行为。德国公司及时提出商标异议,主张代理商抢注及恶意违反诚信原则,最终上海公司在异议压力下主动将商标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使纠纷得以解决。该事实表明,救济途径的关键在于证明代理商身份及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商标权人应妥善保存代理协议、销售单据、广告宣传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代理商关系及商标使用情况。发现抢注后,应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避免错过法定时限。同时,代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商标归属及禁止抢注条款,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此外,即使异议成功,也耗费时间与成本,最根本的防范措施仍是尽早注册商标,取得在先权利。商标权人还应定期监控商标公告,发现近似或相同申请时迅速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身权益。
未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吗?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方面,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实行注册取得原则,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强度较高。但法律同时兼顾诚实信用原则,对未注册商标提供有限保护,主要体现在制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保护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方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阻止抢注行为,但必须证明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一定认知度,且抢注人主观上具有恶意。这种保护属于被动救济,与注册商标的主动排他效力存在明显差异。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本案中德国公司使用的都肯商标虽未在中国注册,但其产品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市场,设立代表处并参加展览展示活动,使得商标在行业内积累了一定影响。正是基于这一事实基础,商标异议程序才得以适用在先使用的市场影响规则。反观案件简评指出,该德国公司误以为独创图形即当然拥有商标权,忽视了注册程序,错失注册时机。若其商标未形成市场影响,则异议难度会显著增大,充分说明未注册商标保护以实际使用和影响为前提。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应主动收集并固定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投入、展会资料、媒体报道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备维权之需。同时应评估自身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若影响尚小,则难以对抗抢注,最稳妥的策略仍是尽快申请注册。对于依赖未注册商标开展业务的企业,应建立商标使用档案,定期梳理品牌状态,并在进入新市场前先行注册。此外,即使未注册商标获得个案保护,其保护范围通常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难以像注册商标那样跨类保护,权利人对此应有清醒认识,不能因个案胜诉而忽视全面注册的重要性。
抢注他人商标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方面,恶意抢注行为在商标法中受到否定评价,具体表现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利用代理、代表等特定关系抢注。此类注册即使被核准,也可能因在先权利人的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而被撤销。此外,若抢注者将标有抢注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可能构成对在先商标权人的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律后果既包括商标权丧失,也包括经济赔偿,风险相当严重。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本案中上海公司作为德国公司的前代理商,明知都肯商标归属于德国公司,却在合作关系终止后擅自申请注册,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德国公司提出异议后,上海公司未能维持注册,只能将商标申请转让给德国公司,其抢注行为最终落空。简评明确指出,不能任意抢注他人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和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否则只能空欢喜一场。如果抢注者实际使用该商标销售商品,还可能被商标权人起诉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虽未发生赔偿,但风险警示意义明确。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企业或个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充分的事先检索,排查是否存在在先使用商标,尤其是同行业、同地域内已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识。若明知他人使用在先而抢注,一旦被异议或无效宣告,不仅浪费申请费用和时间,还可能卷入诉讼纠纷。对于抢注行为,在先权利人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提出异议、申请宣告无效、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等。同时,抢注者应认识到,商标注册并非简单的先到先得,法律保护的是正当使用和诚实信用。企业若想获得稳定商标权利,应通过自主研发或合法受让方式取得,切勿触碰恶意抢注的法律红线。此外,抢注他人商标还可能影响商业信誉,导致合作关系断裂,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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