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联营纠纷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本案涉及资产置换引发的联营纠纷。甲、乙签订联营合同,甲方以房屋入股,乙方以装修、设备及资金入股,甲方不参与经营并收取固定利润。后甲方将含房产的资产与丙方置换,未通知乙方。甲乙解除联营合同后,丙方仅愿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起诉。核心争议为联营性质、丙方能否承继地位、解除后损失向谁主张。文章通过法人型与合伙型联营、名为联营实为租赁等分析,提示工商登记与合同约定对定性的关键作用,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问:

云海公司(乙方)于1999年8月15日与市人印厂(甲方)签订海天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方经理)联营合同,甲方以房屋320平方米入股,乙方以对该房屋的装修及音响、空调等设备和流动资金入股,因娱乐场所经营的特殊性,双方协商,甲方不参与经营,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8万元利润,甲方由于自身经营情况恶化,于2001年1月18日,将其所有资产(其中含投入娱乐公司的房产)包括债权债务与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丙方)以3600万元进行资产置换,并注明由丙方取得了娱乐公司原甲方的股份(未通知乙方)。在2001年8月15日,经丙方建议由甲乙双方签订解除联营合同,由丙方与乙方签订联营合同。但在甲乙方签订解除联营合同后,丙方却只愿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此,乙方认为不妥,因此造成纠纷。2001年10月15日,丙方以乙方不履行租赁义务为由将乙方告上法庭。乙方认为:甲方投入的房产已属娱乐公司资产,甲方只持有股权而无权单方面处理娱乐公司资产:2001年8月15日甲乙方签订解除联营合同时,乙方并不知道甲方已失去娱乐公司的股东地位(甲方股权已随资产置换转移给丙方),其签订的解除联营合同无效,娱乐公司的股东应为乙方和丙方,联营关系依然存在。

丙方和乙方的联营关系是否存在?如要解除联营合同,丙方是否应赔偿乙方损失。

答:

根据法律规定,联营有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两种。《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从您的描述来看,根据甲乙之间的约定,似乎应属合伙型联营。但究竟属于何种联营还得看是否经工商登记以及联营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若属合伙型联营,根据合伙的基本精神,并不存在股权转让的问题,也就是说丙方无法替代甲方,不能继承甲方的权利义务。你们的合伙联营关系在甲方出让其资产时即已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故乙方的损失应当向甲方主张。如果是法人型联营,则甲方无权转让房产,也无权擅自转让其在娱乐公司的股权,丙方不能对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从另一角度看,如果该联营体未经工商登记,则该合同可以理解为名为联营,实为租赁,也就是丙方的主张。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甲方擅自出售房屋后,乙方只有主张租赁的权利,而没有要求联营的权利。然而,丙方显然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剥夺了乙方的租赁权,因为甲乙两方已经解除了联营合同(租赁合同)。(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丙方和乙方的联营关系是否存在?

联营分为法人型联营与合伙型联营。法人型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伙型联营是联营各方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或依协议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联营性质决定权利义务能否转让、股东地位能否承继。若为合伙型,依合伙基本精神不存在股权转让,第三方不能当然替代原联营方;若为法人型,则涉及公司股权和法人财产独立问题。未经工商登记的联营还可能被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租赁。本案中,甲以房屋320平方米入股,乙以装修、音响、空调设备及流动资金入股,约定甲不参与经营,乙每年向甲支付8万元利润。后甲将含投入娱乐公司房产在内的资产连同债权债务,以3600万元与丙方资产置换,并注明由丙方取得娱乐公司原甲股份,但未通知乙方。2001年8月15日,经丙方建议,甲乙签订解除联营合同,拟由丙方与乙方签订联营合同;但解除后丙方只愿签房屋租赁合同。乙方认为甲投入房产已属娱乐公司资产,甲只持股权无权单方处理,且解除时不知甲已失去股东地位,故解除无效,联营关系仍存续于乙丙之间。判断丙方与乙方是否存在联营关系,首要看是否经工商登记、联营合同如何约定以及是否组成新法人。若属合伙型联营,丙方不能因资产置换自动承继甲方联营地位,联营关系在甲方出让资产时可能终止;若属法人型联营,丙方是否取得股东资格还取决于公司登记与股权转让程序,不能仅凭资产置换文件中的注明。若联营体未登记,则可能被定性为租赁,乙方只能主张租赁权而非联营权。当事人应保存出资凭证、经营决策记录、利润支付记录和解除合同通知,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防止因定性不清导致权利落空。

甲方资产置换对联营合同有何影响?

联营合同履行中,联营方退出或转让权利义务受法律和合同约束。合伙型联营强调人合性与共同经营,联营方不能随意由第三人替代;法人型联营中,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股东转让股权不等于法人财产转让,但需履行公司程序。若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条件中途退出联营,退出方应赔偿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若联营实为租赁,则所有权变动原则上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承租人可主张继续租赁。文章载明,甲方因自身经营恶化,于2001年1月18日将其所有资产包括投入娱乐公司的房产、债权债务与丙方以3600万元资产置换,并注明由丙方取得娱乐公司原甲方股份,但未通知乙方。乙方认为甲方投入房产已属娱乐公司资产,甲方仅持有股权,无权单方面处理娱乐公司资产。2001年8月15日甲乙又签订解除联营合同,乙方称当时不知甲方已失去股东地位。此后丙方只愿签租赁合同并起诉乙方不履行租赁义务。若法院认定合伙型联营,丙方不能继承甲方权利义务,甲方资产置换行为导致其退出联营,乙方损失应向甲方主张;若认定法人型联营,甲方无权擅自转让娱乐公司房产或股权,丙方不能向乙方主张联营权利;若认定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则乙方在甲方出售房屋后仅能主张租赁权,而甲乙解除联营合同可能使该租赁权被剥夺。因此,企业应在联营合同中明确性质、退出条件、资产处置限制、通知义务和违约责任,并核查工商登记与股权变更,避免第三方以资产置换为由介入既有联营关系。

解除联营合同后乙方损失应向谁主张?

联营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取决于联营性质、解除原因、违约主体及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合伙型联营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赔偿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法人型联营中,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财产,股东转让股权、处置公司资产均应遵循公司治理与登记规则;擅自处分可能引发对公司或股东的赔偿。名为联营实为租赁的,按租赁合同规则处理,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效力,但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依约主张违约或赔偿。本案中,甲方将含投入房产的资产与丙方置换,未通知乙方;后经丙方建议,甲乙签订解除联营合同,约定由丙方与乙方签订联营合同,但丙方仅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01年10月15日,丙方以乙方不履行租赁义务为由起诉。乙方主张甲乙解除联营合同无效,娱乐公司股东应为乙方和丙方,联营关系依然存在。文章答问指出,若为合伙型联营,联营关系在甲方出让资产时即已终止,乙方损失应向甲方主张;若为法人型联营,丙方不能对乙方主张权利;若为租赁,乙方只有租赁权且可能已被解除行为剥夺。乙方主张损失时应先固定联营性质证据,包括工商登记、联营合同、出资凭证、利润支付记录、资产置换通知、解除合同过程及丙方要求改签租赁合同的往来文件。若定性为合伙型联营,应重点向甲方主张中途退出赔偿;若定性为法人型联营,应审查甲方转让房产和股权的效力,向甲方或相关责任主体主张;若定性为租赁,则需评估解除行为是否有效及丙方是否已取得合法出租权。诉讼中可将联营关系确认、解除效力、损失赔偿合并考虑,避免仅围绕租赁义务抗辩而忽略真正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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