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展开,系统梳理了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标准、法律适用规则及实务操作指引。核心要点包括涉外民事关系的五大认定情形、新旧法律适用衔接、国际条约与惯例的适用规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边界、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及法律规避的效力否定等。同时明确了经常居所地、法人登记地的认定标准,以及外国法律查明的途径与举证责任。该解释为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提供了清晰裁判依据,对涉外民商事活动主体防范法律风险、合理安排争议解决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施行后发生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人民法院认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标准有哪些?

人民法院认定涉外民事关系主要基于五个方面的标准:一是主体涉外,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是经常居所地涉外,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是标的物涉外,即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是法律事实涉外,即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是兜底条款,即其他可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情形。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若主张案件属于涉外民事关系,需针对上述情形提供相应证据。常见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当事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上,例如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可认定为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准确认定是否构成涉外民事关系是后续适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前提,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案件初期应全面审查相关连结点,避免因定性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的风险。

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之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但前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若法律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而当事人仍作出选择的,人民法院将认定该选择无效。实务操作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节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且可以协议选择或变更选择,法院应予准许。若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法院可认定当事人已默示作出选择。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然而,风险提示在于,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劳动者权益保护、食品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以及反垄断反倾销等领域。此外,当事人故意制造连结点规避中国强制性规定的,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涉外民事案件中外国法律查明有哪些途径及规则?

外国法律查明是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途径包括:由当事人提供、通过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获取、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若通过上述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同样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在审查认定环节,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外国法律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若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理解适用均无异议,法院可予以确认;若当事人存在异议,则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常见争议焦点通常包括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律是否完整准确、专家意见的效力认定等。风险提示方面,若外国法律被认定为不能查明,人民法院将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裁判。因此,当事人在涉外诉讼中应高度重视外国法查明的举证责任,积极通过专业渠道获取并准确提供相关法律文本及解释,避免因未尽举证义务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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