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半个法盲咨询:事件:A股份公司预对外转让其部分法人股(股东大会通过),某投资公司有意受让该部分股份。问:
1、A股份是否必须经审计作价出让?由双方协商可否?
2、投资公司可否组织多个自然人作为受让方,将股份分别让这些自然人持有?
3、投资公司是否必须具备证券经营权才可以参与?
4、不同自然人可否分批受让,A公司同意不必一次完成?
5、若A公司是上市公司,情况又将如何处理?请问应该参照那些法律?
6、如果完全由投资公司作为受让方,而实际是由多名自然人出资,是否涉及了非法融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无法协商确定,可以通过审计确定转让价格;投资公司刻意安排多个自然人受让股权,这样股权受让方就变成了自然人而非该投资公司;该公司不需要具备证券经营权;可以分批受让;若是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股权,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则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完成交易手续(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如果完全由投资公司作为受让方,而实际是由多名自然人出资”,则产生另一种法律关系:(1)该投资公司可以是受托持股,投资公司跟自然人可以产生代理关系;(2)还可以产生一种法律关系:二者存在借贷关系,该出资可以认定为投资公司向自然人借入该笔资金。是否构成非法融资,则难以判断。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投资公司受让股份是否必须具备证券经营权?或者股份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委托投资公司持有,如何操作?”,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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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份转让价格是否必须经审计确定?
股份转让价格并非必须经审计确定。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股权转让价格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转让方与受让方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确定交易对价。只有在双方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或者对转让价格存在重大争议时,才需要通过审计、评估等专业手段确定公允价格。实务中,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进行审计或评估,除非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但需要注意,如果转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通常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备案程序,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普通民营股份公司,协商定价是合法有效的。建议在操作中留存定价依据,如资产评估报告、财务数据或双方协商记录,以备日后争议时举证。此外,若股权转让涉及关联交易,还需关注公允性要求,避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投资公司受让股份是否必须具备证券经营权?
投资公司受让股份并不必须具备证券经营权。证券经营权通常指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证券承销、经纪、自营等证券业务的特许经营权,属于证券公司的专属业务范畴。而一般的投资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依法可以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受让其他公司的股份,这属于其正常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属于证券业务,因此无需取得证券经营资质。法律限制的是以证券经营为业的行为,而非单次或偶发的股权受让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公司以受让股份后转售牟利为主要业务,并且频繁进行证券交易,则可能被认定为未经批准从事证券业务,从而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风险。因此,在实务中,投资公司应当合理控制交易频率和规模,避免被认定为变相经营证券业务。同时,若受让的是上市公司股份,还需遵守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减持规则等强制性规定,但这与是否具备证券经营权无关。总之,一般的股份受让投资行为无需证券经营权,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公司名义受让而实际由多名自然人出资是否构成非法融资?
该问题的核心在于厘清投资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投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受让股份,但资金实际来源于多名自然人,则可能形成两种典型法律关系:一是委托持股关系,即自然人作为实际出资人,委托投资公司代为持有股份,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二是借贷关系,即自然人的出资被认定为向投资公司提供的借款,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受让股份并自行享有股东权益,仅需向自然人还本付息。判断是否构成非法融资,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如果投资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或者向超过法定人数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则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集资的界限。若仅为少数特定自然人的委托投资,且投资公司未对外公开宣传、未承诺固定回报,通常属于合法的委托持股或民间借贷范畴。实务中,为避免法律风险,建议各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清晰界定资金性质、股权归属、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同时,应当注意委托持股可能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如股东权利行使、责任承担等。若涉及人数较多,建议采用合法的合伙或信托架构。总之,是否构成非法融资需以行为特征和法律要件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单一形式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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