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线互联网(WAP)存在的严重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及一些WAP经营者对此的不同的观点和态度,《IT时报》记者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无线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背景和状况,介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保护的情况。
相关报道敬请参阅《IT时报》2006年10月30日《ICT经纬》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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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无线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无线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常见形式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文字作品、音乐、影视、图片等通过WAP网站或移动应用进行上传、存储、链接或转码传播;利用深度链接或聚合技术,绕过权利人授权直接向移动端用户提供作品内容;通过设置彩铃、手机小说、手机游戏等增值服务,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牟利;以及将互联网PC端侵权内容同步移植到无线端扩大传播范围。由于早期无线互联网监管相对薄弱、技术隐蔽性强,且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侵权链条往往涉及内容提供者、平台运营者、网络接入服务商等多个主体,导致权利人发现侵权难、锁定证据难、追责更为困难。实务中,权利人应注重对侵权网页或客户端的公证保全,并可通过向平台发送通知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同时留存经营者身份信息及获利证据,以便后续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是怎样的?
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已形成立法、司法、行政相互衔接的框架。立法层面,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为规制无线互联网传播行为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细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通知删除规则、赔偿数额计算等具体适用规则。司法层面,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中通常根据作品类型、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影响范围等确定赔偿数额,恶意侵权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行政层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权利人也可向文化执法或版权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技术形态如何变化,只要未经许可通过无线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均可能构成侵权,经营者不能以技术中立或仅提供存储空间为由当然免责。
WAP经营者如何防范著作权侵权风险?
WAP经营者应从源头上建立版权合规体系。第一,对于自行采编或上传的内容,必须确保拥有完整的著作权授权链,尽可能与权利人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明确授权范围、期限、使用方式及转授权条件。第二,对于用户上传或第三方提供的内容,应建立审慎的版权审核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渠道,接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及时删除或断开链接,避免因怠于采取措施而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在运用深度链接、聚合、转码等技术时,应评估是否实质性替代了原作品提供者的传播功能,避免通过技术手段规避授权。第四,应保存所有内容来源、授权文件及操作日志,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举证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第五,定期开展版权法律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并对现有内容进行合规审查和清理。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构成应知或明知侵权,以及技术中立抗辩能否成立,司法实践通常综合经营者是否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利、是否采取预防措施、侵权内容是否明显等事实进行判断。因此,WAP经营者必须将版权合规作为运营底线,否则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还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甚至因严重侵权触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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