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业协会各类提示、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于2020年9月2日发布《关于警惕冒用协会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提示》称,近日协会收到举报,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以及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包括冒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非法网站并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等活动)。协会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对此类违法活动要加强防范、注意辨别,建议通过登陆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协会还要求各会员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密切注意该等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并向协会报告。
协会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关于注销第二十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依据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现有北京大道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6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26家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关于注销上海帝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3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根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相关规定,现有上海帝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33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33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监管声音
2020年9月,刚上任不久的协会党委书记、会长何艳春在“武夷资产管理峰会”上致辞并指出,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超过15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占比71%。在科创板上市企业中,近90%的企业在上市前获得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投资本金达到704亿元,相当于科创板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的25.6%。此外,在监管方面,私募基金涉众程度低、风险外溢性小,监管的范围、方式和程度与公募基金有所不同。即在资金募集环节守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公开宣传推介、不超过法定人数的底线,在资金使用环节看住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风险点,同时更多地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市场自理、行业自律、责任自负。通过投资者和管理人高低不同的门槛组合形成均衡至关重要,部分私募基金风险事件反映出投资者不符合要求、变相公众化,打破了这种均衡,是形成风险、产生乱象的根本原因。协会将推动形成完善的制度、扎实的基础、友好的环境,并不断提升行业自律服务水平,以服务促发展。包括推动基金行业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研究完善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WFOE PFM)制度,配合有关地方政府总结完善QFLP、QDLP等相关政策。
三. 典型判例
私募基金能否以欺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与被投企业签订的《增资协议》?——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受欺诈撤销合同,除必须有欺诈的行为外,还要求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同时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案件:霍尔果斯盛世佰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2020)川民终159号】
主要事实:上诉人(原审原告,下称“基金”)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下称“被投企业”)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由基金向被投企业增资,后基金通过银行转账向被投企业支付了投资款。
其后,基金发现,在其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前,被投企业的大量资本金被其实际控制人挪用,故基金主张《增资扩股协议》系在被投企业以欺诈手段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投企业返还其全部投资款。一审法院驳回了基金的全部诉请,基金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受欺诈撤销合同,除必须有欺诈的行为外,还要求欺诈方须有欺诈故意,同时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欺诈事实存在,应当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从本案的情况看,基金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这一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欺诈事实存在。首先,案涉协议并无关于被投企业相关披露义务的约定,协议内容也不涉及被投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实描述,基金作为专业的基金投资人,亦未要求被投企业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在此前提下,被投企业未主动披露资金使用情况,难以就此判定系出于欺诈基金的故意。其次,本案无明确依据表明被投企业未披露案涉挪用资金的行为,足以导致基金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案涉协议。换言之,本案无充足证据证明基金系基于对被投企业资金使用情况产生合理信赖,且该信赖对其订立合同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基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支招:本案的判决结果足以证明充分的尽职调查,外加一份内容严密的《增资协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是何其关键。试想,如本案中基金在对被投企业增资之前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财务方面),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风险点悉数体现在《增资协议》中,再就一时无法发现的潜在风险以“陈述、保证和承诺”条款予以兜底,本案的判决结果或许就截然不同了吧!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管理人被注销登记后应如何处理在管基金?
【规则解释】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属于行业自律管理措施,并不当然消灭基金合同关系和管理人的受托义务。已注销的管理人及相关当事人仍应依照基金法律原则、协会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注销情形还会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影响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诚信评价和后续展业。n【事实场景】本期协会注销第二十批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26家失联机构,同时注销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33家机构,并明确将相关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告要求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不得因登记被注销而损害投资者权益。n【实务提示】管理人应提前制定清算、资产变现、份额转让或管理权移交方案,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注销原因、处置进度和费用安排,召开持有人会议或合伙人会议形成决议,核对募集账户和资产台账,防范挪用、利益冲突和突击关联交易。对无法继续管理的基金,应依法推进清算或选任新管理人,完整保存处置证据并按自律要求报告,避免以注销逃避受托责任。
私募基金以欺诈撤销增资协议需证明什么?
【规则解释】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通常需要同时具备欺诈行为、欺诈故意、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等要件。欺诈事实的证明标准较高,应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仅证明被投企业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或未主动披露,并不足以当然推导出欺诈故意和因果关系。n【事实场景】本期判例中,私募基金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并向被投企业支付投资款后,发现签约前大量资本金被实际控制人挪用,遂主张被投企业欺诈并请求撤销协议、返还全部投资款。二审法院认为,协议未约定被投企业负有相关披露义务,协议内容也不涉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实描述,基金作为专业投资人未要求披露;在缺乏证据证明未披露行为足以使基金陷入错误认识并影响缔约意思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欺诈事实存在,最终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n【实务提示】私募基金应在投前开展法律、财务和业务尽职调查,在《增资扩股协议》中明确资金用途、披露义务、交割条件和违约救济,并以陈述、保证和承诺条款对潜在风险兜底;对尽职调查发现的风险点应逐项写入协议,约定回购、赔偿或调整估值机制。发现资金挪用后,应及时固定银行流水、审计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据,评估民事撤销、违约赔偿及刑事报案等路径,避免仅依赖事后主张欺诈。
协会对冒用私募名义违法活动提示了什么?
【规则解释】冒用协会会员机构、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冒用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APP、网站并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既侵害机构名称权、商标权和商誉,也可能构成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投资者辨别私募机构时,应核对其是否在协会登记以及公示信息是否一致,不能仅凭APP、网站、名片或宣传材料判断其合法性。n【事实场景】本期协会提示称,收到举报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及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开展违法活动,包括冒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和非法网站,并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协会要求会员机构和管理人密切注意此类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立即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并向协会报告。n【实务提示】投资者应通过协会官网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核对机构名称、登记编码、从业人员和募集账户,警惕保本高收益、公开推介、私人转账和仿冒客服等情形。机构应建立品牌和域名监测、投诉响应及证据保全机制,发现仿冒APP或网站后及时向平台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协会报告;募集环节应守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公开宣传推介、不超过法定人数的底线,防止变相公众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