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和必拓已就收购力拓向中国政府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为什么外国企业合并要向中国政府申报?中国政府将如何审查以及中国政府将会作出何种审查结论?中国政府是否应当适用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标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这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反垄断法》的跨境适用、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申报标准、反垄断执行机构审查的可能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适用等。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一般经营者集中审查有何区别?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一般经营者集中审查在适用法律、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上存在一定区别,但并非完全独立的两套体系。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适用于所有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行为,无论交易方是否为外资企业。然而,针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中国还另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审查、行业准入审查等特殊要求,这些并非反垄断法内容,而是外资准入管理。在反垄断审查层面,对于外资并购,执法机构同样适用上述排除、限制竞争的分析标准,不会因外资身份而设置更高门槛。但实务中,外资并购常涉及敏感行业(如能源、矿产、基础设施等),可能同时触发国家安全审查,该审查由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联合进行,重点评估对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等的影响。因此,外资并购面临“双重审查”:反垄断审查主要关注竞争效果,而国家安全审查关注更广泛的国家利益。风险提示:企业应区分两类审查的申报时点与程序,反垄断审查必须在实施集中前完成,而国家安全审查可能贯穿交易全过程。争议焦点常见于:相关市场界定是否过窄导致外资企业被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附条件批准中的结构性救济措施(如剥离资产)是否会影响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长期战略布局。此外,部分外资企业认为中国反垄断审查标准缺乏透明度,但近年来执法机构已逐步公开审查决定书,提升了可预期性。对于跨国外资并购,建议聘请熟悉中国反垄断与外资准入双重法律环境的律师团队,协调两个审批流程,避免因程序交叉导致交易延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