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其华 李晶
中集集团(13.29,0.32,2.47%)副总裁吴发沛:企业现在早已不是靠劳动力密集和资金密集来攻城拔寨了,技术、知识产权、人才已成为支撑其做大做强的关键因素
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审判庭,一场关于集装箱“漏水器”专利是否有效的辩论正在紧张进行之中。
辩论对决的双方是全球两家大型集装箱制造企业——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中集集团(000039.SZ)控股子公司,下称“上海中集”]和上海胜狮冷冻货柜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胜狮”)。
作为中集集团的法律专员,王宇已经记不清这是第几次对这个案子进行庭审了。“至少也应该是第5次吧。”他说,“我们回去后还要准备材料,希望能早日结案。”
王宇认为,这起诉讼只是掀开了两家公司集装箱知识产权纠纷的冰山一角。在他看来,这个案子非常重要,因为“漏水器”专利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到两家公司最核心的案子——上海中集诉上海胜狮“漏水器”专利侵权一案。
“由于‘漏水器’专利是否有效还没有判,所以我们持续3年多的侵权诉讼也一直处于暂停阶段。”王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
“漏水器”拉开的维权序幕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吴发沛已不想再对整个案件的细节做过多的描述。身为中集集团副总裁的他更愿意谈他对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的体会。“企业现在早已不是靠劳动力密集和资金密集来攻城拔寨了,技术、知识产权、人才已成为支撑其做大做强的关键因素。”
不过,这并不影响这一案件带给人们的思考。在吴发沛的讲述中,一个历时三年、辗转两国四地、涉及众多集装箱制造巨头的知识产权角逐大戏逐渐清晰起来。
诉讼得从一个名叫“漏水器”的专利技术说起,这是集装箱制造众多技术中的一个。
1995年,中集集团组建上海中集,进军集装箱领域的中高端领域,也是利润率更高的冷藏箱领域。几乎同时,同为知名集装箱制造商的胜狮货柜企业有限公司也在上海成立上海胜狮。
“当时德国瓦工堡公司才是冷藏箱70多项核心专利技术的拥有者。”吴发沛说,中集在进军冷藏箱时,便以每年近100万美元的专利许可费从德国Graaff技术拥有者德国瓦工堡埃尔策两合公司(下称“瓦工堡公司”)引进了技术,并获得相关专利的许可使用权。
然而,上海中集不久就发现,多家集装箱制造商在擅自使用瓦工堡公司的多项冷藏箱专利技术,其中就包括“漏水器”专利,而这正是中集集团向瓦工堡公司交纳巨额专利费获得许可的专利(后获得该专利在中国内地独占许可权)。
上海胜狮就是这些企业中的一个,当时,两家企业生产的集装箱都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于是,德方开始与这些企业协商,另几家企业就之前的侵权行为对德国公司进行经济补偿,并获得了自动漏水器及其他专利的合法使用权。(之后,中集集团买断了“漏水器”等专利在中国的独家使用权,这些企业就改向中集集团购买专利使用权。)但与上海胜狮的多次协商,均无果而终。
3年的诉讼回到原点
出于对自己专利技术的保护,德方于2003年8月12日,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胜狮提起侵权诉讼。随后,作为“漏水器”专利在中国内地独家被许可人,2004年11月,上海中集就同一专利问题向上海胜狮提起诉讼。
由此,两家企业引发了一场“知识产权大战”。
上海胜狮立刻积极应对,首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提出“漏水器”专利无效的请求;接着在香港高院以瓦工堡公司商业威胁为由提起诉讼,向瓦工堡公司索赔588万美元,并以无创造性为由要求法院撤消该专利在香港的专利授权;另向德国法院申请禁令,禁止瓦工堡公司向他们的客户发警告信。
之后,上海胜狮更是反诉上海中集壁板专利侵权,后因壁板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撤诉。
2005年12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作出判决,因上海胜狮拒绝交纳5万欧元保证金,驳回了其在德国诉“漏水器”德国专利无效的申请。在中国内地,无论是上海中集作为第三方参加的诉讼,还是上海中集作为原告在上海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历时数载,都因上海胜狮在北京“反诉”专利权无效案暂无终审结论而处于中止状态。
这期间,“漏水器”专利无效宣告案“一波四折”——经历两次行政决定、两次法院判决,在北京经过近三年审理,如今又几乎回到了原点。
王宇感叹:“知识产权的官司是拖不起的,因为知识产权是有生命期的。一般知识产权的专利期是20年,而官司没有结果,侵权行为也得不到制止。”
中集的知识产权“教训”
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中集集团曾有过一次深刻的教训。1999年,中集集团一子公司与美国某机场签订了13座登机桥的合同,因为在设计上简单模仿,被美国某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申请仲裁,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损失达150万美元。
吴发沛认为,这件事教育了中集,也让中集懂得必须要尊重知识产权。“在当时,我们认为合作完了之后把别人的东西拿来照抄是无所谓的事情。而目前中国有大把的企业都是这样,但这样终究是行不通的。”
一些业内人士则认为,这或许只是中集靠专利技术占领市场的一种手段,因为,在大家宣扬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确实也存在一些企业靠滥用知识产权来打压竞争对手。期间,上海胜狮就曾直接反诉中集的“漏水器”专利无效。
“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同时,我们也要学会防范知识产权被滥用。”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武双分析,“法律赋予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但法律却缺乏一个对权利的限定,这就会造成滥用。”
但吴发沛却认为:“维护知识产权是我们的权利,也是建立在尊重技术进步、尊重技术人员的创造这一理念之上的。试想,如果整个集装箱制造业都陷入抄袭模仿的恶性竞争当中,会是个什么样的恶果,谁还愿意投入巨资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术进步呢?”
他坚持要将这个诉讼进行到底,因为“我们最终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多少数额的赔偿,而是为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来打,我们希望这个行业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这对于包括集装箱在内的众多中国制造业能否真正在中国立下根来显得至关重要。”
全球化带来的知识产权考验
长期代理知识产权诉讼的杨春宝律师告诉记者,知识产权是中国制造业必须要正视的一个问题,也是全球化来临给企业带来的另一个考验。
一位集装箱制造领域的人士告诉记者:“集装箱制造最早进入中国的确是靠低成本,但要把这个行业扎根在中国,就必须要有一个进入门槛,要有自己的创新技术、人才,要在国际标准制定上有自己的声音。”
该人士表示,如果中国没有核心的技术,低成本是很难长久的。现在比中国成本低的国家不少,如越南,不少中国的制造业已经开始往越南转移。从留住产业核心基础的角度来说,这一点毋庸置疑。
在吴发沛眼中,发展更是离不开知识产权:“技术发展和企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技术,企业很难取得长足发展,技术发展要和业务的发展紧密结合,才能解决业务当中的问题。”
中国制造业如何才能“长盛不衰”,黄武双认为,不断创新才是中国制造业的核心。如同大多数中国企业一样,最开始是从引进技术、引进设备起步的,但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企业仅仅依赖引进,最终往往是引进一批,老化一批,市场空间越来越小;而另一些则重视消化吸收并不断创新,最终在市场中站稳脚跟。
“我们应该多学习日本企业,目前中国企业已经知道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还不知道如何运用。比如,日本企业在一个DVD磁头上面可以申请2000个专利,而我们却只申请几个,没有这样的意识,并不是说我们的技术不到位,是我们的意识不到位。”黄武双说。
在黄武双看来,对于知识产权仅有尊重是不够的,毕竟知识产权(专利)在特定时候还是利益博弈的工具,只有变成自己的才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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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为何能中止侵权诉讼?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常向专利复审机构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以此作为抗辩策略。根据中国专利法律实践,当专利有效性受到挑战且复审机构尚未作出终局决定时,法院为避免裁判基础不稳,通常会中止侵权诉讼审理,等待无效宣告结果。本案中,上海胜狮正是利用这一程序,使中集提起的漏水器侵权诉讼持续三年未决。这一机制旨在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防止瑕疵专利被滥用,但也可能被用作拖延战术。对企业而言,起诉前应充分评估专利稳定性,必要时进行自由实施分析;被诉企业则可通过检索现有技术、主张无创造性等方式启动无效程序。实务操作中,无效宣告程序与侵权诉讼的衔接涉及管辖、证据采信、技术比对等复杂问题,需由专业律师统筹。同时需注意,若专利经无效审查被维持有效,侵权诉讼将恢复审理,被告可能面临更不利的禁令和赔偿后果,因此该策略需审慎评估胜算。
企业遭遇海外专利侵权指控应如何应对?
企业面对海外专利侵权指控,首先应避免消极回避或直接和解,而应系统性评估风险。第一步,核实权利基础,确认原告是否拥有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包括其权利要求范围、地域效力及剩余保护期。第二步,进行技术比对,判断自身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必要时借助外部技术专家出具分析意见。第三步,制定抗辩策略,可考虑主张不侵权、专利无效、先用权、权利用尽等法定抗辩事由;若确属侵权,则探索交叉许可、重新设计规避或商业和解。本案中,胜狮采取多线作战方式:在中国请求专利无效,在香港提起商业威胁索赔,在德国申请禁令,甚至反诉对方其他专利无效,形成全方位反击。此种战术能增加对手诉讼成本、争取谈判筹码,但需防范程序滥用风险。企业还应建立全球专利预警机制,在产品进入新市场前完成FTO分析,并布局自有专利作为对抗武器。同时,应评估保险、政府援助等风险缓释工具,避免因诉讼拖累经营。总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是法律战,更是商业战,需要法务、技术、市场部门协同应对。
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
知识产权制度旨在激励创新,但权利滥用可能异化为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本案中,胜狮主张中集借专利诉讼进行商业威胁,即反映了这一矛盾。法律既赋予专利权人排他权,又通过无效宣告、滥用抗辩等机制限制其不当行使。企业防范权利滥用,一方面可从专利有效性入手,积极收集现有技术证据,请求宣告无效;另一方面,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原则,对恶意诉讼、虚假警告等行为主张损害赔偿。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权利人若明知专利不稳定仍提起侵权诉讼,可能承担对方律师费。同时,企业在维权时也须自律,避免过度扩张权利要求或滥用临时禁令。健康的知识产权生态需要平衡:创新者获得合理回报,后来者保有改进空间。中国企业应学习日企精细化专利布局,围绕核心专利形成外围专利网,既防止被侵权,也避免侵犯他人。同时,应建立内部知识产权合规制度,定期进行风险排查,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盾牌而非矛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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