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19年5月/总第16期)

文章摘要 2019年5月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涉及管理人失联与注销、投资者保护及典型纠纷裁判。协会当月公示68家疑似失联机构,并因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分批注销37家、22家和20家管理人登记,相关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投资者保护月启动,倡议书获5210家管理人签署。文章还梳理保本加固定收益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涉非法集资案件适用先刑后民等裁判观点,对私募机构合规展业与投资者维权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一、 失联公告和注销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于5月9日分别在其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二十七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称日前在核查中发现北京诺伊投资有限公司等68家疑似失联机构,且通过该等机构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私募机构,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将在协会官网予以公示,同时在该管理人“机构诚信信息”栏目中予以标示。公示满三个月后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将被注销管理人登记。

 

协会于5月10日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注销期间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北京丰润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37家机构未能在《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异常经营公告》”)规定的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37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5月17日分别在其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注销江苏兴佳利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2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机构的公告》,称根据《异常经营公告》,现有江苏兴佳利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2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满足注销条件。协会将注销该22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5月2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注销20家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称现有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满足注销条件。其中,上海隆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7家机构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春晓汇商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嘉禾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持续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20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 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月活动

由协会与北京基金小镇联合举办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保护月”于5月11日正式启动,协会会长洪磊在启动仪式上致辞,协会副会长郑富仕代表基金行业宣读投资者保护倡议书,号召基金行业同仁忠实履行对投资者的信义义务,践行投资者利益永远优先原则。此后,协会自5月13日开始,连续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保护倡议书》,号召广大私募基金行业同仁共同践行“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私募基金一切运作行为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忠实履行对投资者的忠诚义务和专业义务”,“与投资者共赢”等倡议。截至5月27日,协会已收到5210家自愿签署倡议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回执。至此,《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保护倡议书》签署活动第一阶段结束。

此外,协会于5月23日携手网易网在北京启动“心系投资者,携手共行动”投资者保护活动,独家授权网易网开辟投资者警示专区,集中汇总过往已发布的相关公告,同时定期更新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公告、私募基金投资小贴士以及纪律处分等公示信息,教导、帮助投资者更高效地使用协会的投诉平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 领导讲话

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监管的永恒主题,加强投资者保护需多方合力、多措并举。同时,阎主席也希望和呼吁广大投资者要自觉强化风险意识和理性思维,加强学习,选择适合自身的产品,不盲目跟风,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依规行权维权,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协会会长洪磊在5月9日举行的“2019全球(青岛)创投风投大会”上致辞时指出,以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为代表的风险投资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也是最有活力的创新资本。股权创投的行业自律要从基金的本质和投资者保护出发,落实《基金法》要求,针对行业出现的重大问题,从机构、产品、人员方面持续规范基本行为,形成共同规范,为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信用积累和信用展示服务,进而通过信用公示与社会监督、信用约束与自律处分、信用竞争与自主发展,打破市场与监管博弈的行为惯性。

 

洪磊会长在5月27日于浙江杭州举办的“第五届(2019)全球私募基金西湖峰会”上进行主旨演讲指出,目前,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没有充分理解机构展业与市场信用之间的关系,没有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出发寻找最有价值的投资标的,将基金财产置于过高的利益冲突风险之中,侵蚀机构自身和整个行业的信用基础。私募基金行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就是强化受托理财中的信义义务管理,建立市场化过程信用体系,让投资者与管理人、管理人与被投企业、管理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基于自身信用充分博弈,使市场机构充分发挥其专业价值,打破市场与政府博弈、政府信用被动兜底的怪圈。

四、典型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简述

 

1. 法律关系认定 —— 保本+固定收益=民间借贷

 

案件:湖北乾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范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鄂01民终2538号)

 

主要事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原告,以下分别简称为“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人”)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约定投资人向基金管理公司所选项目股权进行投资,投资封闭期三年,第四年退出,并约定了预期年浮动收益和预期年固定收益,还约定:如届时年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固定收益,则由基金管理公司补差。此外,投资期届满后,即使投资项目没有结束,当投资人提出退出申请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金退还。合同签订后,投资人依约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了投资款项,但在投资期限内,基金管理公司并未向投资人支付任何投资收益,投资期限届满后,基金管理公司亦未向投资人退还投资本金,故投资人诉请法院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利息。

裁判观点: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期间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收益,在投资期满后返还投资本金,双方之间形成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借款期限已届满,基金管理公司应承担向投资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因此,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由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利息。

 

2. 审判程序 —— “先刑后民”

 

案件:黄国香与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南裕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粤0303民初891号)

 

主要事实:因被告在《基金合同》等文件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兑付原告的投资本金和利息,原告遂起诉被告和保证人偿还投资本金和利息。

 

裁判观点:被告等一系列关联公司因进行募集资金活动,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应移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驳回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保本并约定固定收益的私募投资如何定性?

【规则解释】私募股权投资本应遵循风险自担和收益共享,管理人以投资名义收取资金,但承诺保本并支付固定收益、到期返还本金的,司法实践通常按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审查,而非仅看合同名称。若投资人既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分享浮动收益,管理人还承担补差和回购义务,该安排更接近借贷,可能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管理人需按借款关系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事实引用】文章所引湖北乾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利民案中,《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三年封闭、第四年退出,并设预期年浮动收益和预期年固定收益,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固定收益时由基金管理公司补差;投资期届满后,投资人申请退出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在60个工作日内退还本金。因管理人未支付收益也未退本金,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判令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实务提示】审查此类协议不能只看《股权投资协议》名称,应重点核查固定收益、补差承诺、到期回购或本金退还条款,以及投资人是否真正参与项目风险。管理人若以保本保收益方式募资,除可能被重新定性为借贷外,还会放大兑付压力和信用风险;投资人则应保存付款凭证、收益安排和退出申请证据,按实际法律关系主张本金与利息。

私募管理人失联或异常经营有何后果?

【规则解释】私募管理人登记不是一劳永逸的资格,持续符合登记要求、及时响应协会核查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是维持展业基础的重要条件。管理人被认定失联、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未按书面通知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可采取公示、标注诚信信息、注销登记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进而影响机构信用和后续业务合作。【事实引用】文章显示,2019年5月协会公告68家疑似失联机构,要求其在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否则认定为失联并公示,公示满三个月仍未联系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将注销登记;同期,37家机构未在书面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注销,另有22家和20家因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异常经营被注销。【实务提示】管理人应建立协会公告和登记事项的日常监测机制,确保登记联系方式有效,收到核查或书面通知后立即响应并留存送达与沟通证据;对异常经营情形,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投资者选择产品时,可关注协会公示的失联、注销和诚信信息,核验管理人登记状态,避免仅依据历史业绩或营销材料作出判断。

私募纠纷涉非法集资为何先刑后民?

【规则解释】当私募基金募集、投资或兑付纠纷同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嫌疑时,司法实践常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思路,即先由刑事程序查明集资行为性质、资金流向和责任主体,民事案件可能被裁定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处理。其核心在于避免民事裁判与刑事认定冲突,并防止通过个别民事诉讼转移涉案财产,但并非所有私募纠纷都当然适用,需看案件事实与刑事程序是否具有关联性。【事实引用】文章所引黄国香与深圳市广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南裕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因《基金合同》等文件约定期限内未获兑付,起诉被告和保证人偿还本金及利息;法院查明被告等关联公司因募集资金活动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并被公安立案侦查,遂认为案件应移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驳回原告本案诉讼。【实务提示】投资人遇到兑付困难时,应先核验募集行为是否已被刑事立案、涉案主体和资金去向,避免盲目提起个别民事诉讼导致程序反复;如民事案件被驳回或移送,应及时关注刑事程序中的权利申报、追赃挽损和退赔安排,并保存合同、转账凭证、宣传材料和沟通记录。管理人则应避免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防止行政合规风险转化为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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