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融资成本、市场准入,每一个都需要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生根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展开论述,指出该法将民营经济地位从政策宣示提升至法治保障层面,但其真正价值在于落地执行而非文本存在。文章分析当前民营企业仍面临产权保护不足、融资成本偏高、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等困境,强调需打破行政权力干预与利益集团垄断,使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破除准入障碍等法律原则转化为实际保障。同时呼吁完善法律责任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问责,防止执法任意性。作者认为,法律应促使权力回归谦抑本性,真正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否则可能沦为政策装饰。核心在于通过法治化手段重塑政商关系,为民营经济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过,像一记惊雷炸响在2025年的暮春。这部承载着四十年改革基因的法律,将民营经济的地位从政策宣示推向了法治化的历史台阶。当掌声渐息,我们更需清醒:中国民营经济的真正困局从来不是缺乏立法保护,而是如何让法律的尊严穿透层层行政壁垒,让自由竞争的市场精神挣脱有形与无形的枷锁。一部法律的诞生可以是终点,也可以是起点——若止步于纸面,它不过是权力对时代的敷衍;唯有化作破除特权的利剑,它才能成为创新洪流破闸而出的闸门。

 

中国民营经济的韧性,是在市场的血与火中淬炼出来的。从“鸡毛换糖”的草根创业到问鼎全球的科技巨头,从夹缝中求生的“黑户企业”到贡献60%GDP的支柱力量,民营企业从来不是温室里的花朵。它们需要的不是立法者居高临下的“恩赐”,而是一个真正公平的竞技场。当法律承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时,那些手握土地、信贷、牌照审批权的地方官员,是否愿意松开攫取利益的手?当条文规定“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时,那些用红头文件筑起行业护城河的垄断集团,是否甘心让出既得利益的堡垒?历史早已证明,最坚固的“玻璃门”往往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权力与资本合谋浇筑的利益混凝土。

 

真正的创新从不在计划中诞生。华为5G技术的突破源于“活下去”的本能,比亚迪电动车的逆袭始于市场倒逼的绝境求生。当法律试图用“鼓励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来引导创新方向时,我们不禁要问:那些改变世界的颠覆式创新,有多少诞生于政府规划的实验室?硅谷的奇迹证明,创新的本质是自由试错的权利,是允许99次失败换取1次伟大突破的宽容。若科研经费的分配依旧遵循行政指令的指挥棒,若技术路线的选择仍需层层审批的通行证,再完善的法律文本也不过是创新者身上的新镣铐。华为任正非说“让听得见炮声的人指挥战斗”,而我们的制度是否敢于把开火的权力真正交给市场?

 

法律的终极考验,在于能否驯服权力的傲慢。过去四十年,我们见证过太多“非公经济36条”式的政策善意在执行中消解,目睹过多少“放管服”改革的承诺在最后一公里变质。某地开发区对民企的环保执法频次是国企的三倍,某省基建项目招标中“资质要求”精准卡住民企咽喉——这些游离于法律文本之外的“潜规则”,才是扼杀经济活力的真正元凶。当《促进法》专设“法律责任”章节时,我们期待的不是对企业的二次约束,而是对权力任性的铁腕问责。若监督者自身不受监督,若执法者可以随意解释法律,再庄严的法条也终将沦为权力游戏的装饰品。

 

站在历史的长河回望,所有经济奇迹的本质都是人的解放。深圳蛇口的开山炮炸响的是“时间就是金钱”的自由契约,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崛起印证了“给点阳光就灿烂”的草根力量。今天,当中国民营经济贡献了70%的技术创新成果,却仍在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成本、市场准入的迷宫中艰难跋涉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真正使命,是让企业摆脱“需要促进”的弱者心态,让权力回归“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谦抑本性。创新的火花,从来绽放在没有枷锁的双手之间;经济的活力,永远迸发于权力退场的留白之处。这部法律究竟是新长征的里程碑,还是又一块政策浮冰,取决于我们是否有勇气让“促进”二字从权力的施舍,变为对权力自身的革命。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民营经济地位从政策宣示提升至法治保障,这一转变的核心突破是什么?

核心突破在于法律位阶和约束力的根本变化。此前关于支持民营经济的表述多停留在政策文件层面,缺乏长期稳定性和可执行性,民营企业在面对行政权力和利益集团时往往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明确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等原则,使民营企业享有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法治化转变意味着,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或垄断集团的潜规则不能随意凌驾于法律之上,民营企业可以依据该法主张权利、对抗不公。然而,法律文本的诞生只是起点,真正突破在于能否将抽象原则转化为具体执法和司法实践。如果产权保护、融资支持、市场准入等配套机制不能同步落地,法律就会沦为一纸空文。因此,要理解这一转变,既要看到法律宣示的进步意义,更要关注执行环节中权力是否被有效约束,利益壁垒是否被真正打破。

当前民营企业仍面临产权保护不足、融资成本高、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等困境,民营经济促进法如何针对这些问题提供制度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制度层面构建了多维度保障机制。针对产权保护不足,法律强调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平等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行政权力违法干预企业合法经营,并明确征收征用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这有助于遏制部分地区存在的选择性执法和随意查扣冻现象。针对融资成本偏高,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利率定价等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条件,同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向民营企业倾斜,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针对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法律确立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在招标采购、土地出让、资质许可等环节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得通过模糊条款或定制化要求变相排除民营企业。此外,法律责任章节强化了对行政权力违法干预的问责机制,民营企业可依法投诉举报,因行政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但需要明确,法律条文本身不会自动消除困境,仍需通过配套司法解释、执法细则和案例指导来确保制度落地,防止政策执行中的最后一公里变形。

关于民营经济促进法,常见的误解有哪些?如何确保法律真正落地而不沦为政策装饰?

常见误解之一认为法律出台后民营经济困境就会自动化解,实际上法律价值取决于执行,若缺乏监督和问责,再完善的法条也可能被架空。误解之二认为该法主要约束民营企业行为,实则重点在于规范行政权力,要求政府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真正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误解之三认为促进民营经济意味着给民营企业特权,恰好相反,法律追求的是平等对待,而非反向歧视。要确保法律落地,需从三方面发力。第一,完善法律责任机制,不仅要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追究责任,更要监督监管者自身,防止执法任意性和选择性执法。第二,建立有效的救济渠道,民营企业对行政违法行为有权申诉、复议和诉讼,司法系统应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涉企案件。第三,打破利益集团垄断,清除以红头文件筑起的行业护城河,让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破除准入障碍从原则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规则。同时,法律实施应纳入政绩考核和人大监督,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公开典型案例,以透明化倒逼权力谦抑。唯有如此,民营经济促进法才能成为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的里程碑,而非又一次政策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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