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融资成本、市场准入,每一个都需要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生根

文章摘要 本文深度解析《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的法治里程碑意义,直指民营经济“立法易、落地难”的核心困局。文章指出,法律价值不在于条文宣示,而在于能否以法治之剑穿透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垄断与权力寻租构成的利益壁垒。聚焦产权平等保护、融资要素公平获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三大实务痛点,剖析“红头文件”筑起的隐性门槛与垄断护城河如何抵消法定权利。结合华为、比亚迪等案例论证创新源于市场竞争而非计划指令,呼吁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可诉讼、可执行的实体权利,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从“纸面承诺”走向“落地生根”,构建真正公平的市场竞技场。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过,像一记惊雷炸响在2025年的暮春。这部承载着四十年改革基因的法律,将民营经济的地位从政策宣示推向了法治化的历史台阶。当掌声渐息,我们更需清醒:中国民营经济的真正困局从来不是缺乏立法保护,而是如何让法律的尊严穿透层层行政壁垒,让自由竞争的市场精神挣脱有形与无形的枷锁。一部法律的诞生可以是终点,也可以是起点——若止步于纸面,它不过是权力对时代的敷衍;唯有化作破除特权的利剑,它才能成为创新洪流破闸而出的闸门。

 

中国民营经济的韧性,是在市场的血与火中淬炼出来的。从“鸡毛换糖”的草根创业到问鼎全球的科技巨头,从夹缝中求生的“黑户企业”到贡献60%GDP的支柱力量,民营企业从来不是温室里的花朵。它们需要的不是立法者居高临下的“恩赐”,而是一个真正公平的竞技场。当法律承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时,那些手握土地、信贷、牌照审批权的地方官员,是否愿意松开攫取利益的手?当条文规定“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时,那些用红头文件筑起行业护城河的垄断集团,是否甘心让出既得利益的堡垒?历史早已证明,最坚固的“玻璃门”往往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权力与资本合谋浇筑的利益混凝土。

 

真正的创新从不在计划中诞生。华为5G技术的突破源于“活下去”的本能,比亚迪电动车的逆袭始于市场倒逼的绝境求生。当法律试图用“鼓励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来引导创新方向时,我们不禁要问:那些改变世界的颠覆式创新,有多少诞生于政府规划的实验室?硅谷的奇迹证明,创新的本质是自由试错的权利,是允许99次失败换取1次伟大突破的宽容。若科研经费的分配依旧遵循行政指令的指挥棒,若技术路线的选择仍需层层审批的通行证,再完善的法律文本也不过是创新者身上的新镣铐。华为任正非说“让听得见炮声的人指挥战斗”,而我们的制度是否敢于把开火的权力真正交给市场?

 

法律的终极考验,在于能否驯服权力的傲慢。过去四十年,我们见证过太多“非公经济36条”式的政策善意在执行中消解,目睹过多少“放管服”改革的承诺在最后一公里变质。某地开发区对民企的环保执法频次是国企的三倍,某省基建项目招标中“资质要求”精准卡住民企咽喉——这些游离于法律文本之外的“潜规则”,才是扼杀经济活力的真正元凶。当《促进法》专设“法律责任”章节时,我们期待的不是对企业的二次约束,而是对权力任性的铁腕问责。若监督者自身不受监督,若执法者可以随意解释法律,再庄严的法条也终将沦为权力游戏的装饰品。

 

站在历史的长河回望,所有经济奇迹的本质都是人的解放。深圳蛇口的开山炮炸响的是“时间就是金钱”的自由契约,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崛起印证了“给点阳光就灿烂”的草根力量。今天,当中国民营经济贡献了70%的技术创新成果,却仍在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成本、市场准入的迷宫中艰难跋涉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真正使命,是让企业摆脱“需要促进”的弱者心态,让权力回归“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谦抑本性。创新的火花,从来绽放在没有枷锁的双手之间;经济的活力,永远迸发于权力退场的留白之处。这部法律究竟是新长征的里程碑,还是又一块政策浮冰,取决于我们是否有勇气让“促进”二字从权力的施舍,变为对权力自身的革命。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我是民营企业家,融资难融资贵是切肤之痛。民营经济促进法能让我从银行拿到更便宜的钱吗?

核心观点:民营经济促进法不是直接给企业发钱,而是通过法律强制力切断信贷歧视的根源,为融资成本下降创造制度环境。该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授信条件、利率定价、风险权重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并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减少抵押担保依赖。法律依据方面,可援引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公平融资支持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条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关于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结构调整的规定。实务建议:第一,企业应主动完善财务透明度,规范化审计报告,使自身符合银行信用评估模型;第二,若遭遇差别待遇,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并引用该法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善用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融资工具,法律明确鼓励金融机构扩大这类担保物范围。需要清醒认识:降成本不会立竿见影,但如果银行仍以所有制为由上浮利率,企业可以以该法为武器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工商联反映。最终,只有法律执行到位,融资市场的资金价格才能真正反映风险而非所有制标签。

我们想进入一个受限制的行业,但主管部门用红头文件设置门槛,民营经济促进法能帮我们打破这道墙吗?

核心观点:能,但需要企业主动启动违法审查机制。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禁止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政府采购等领域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条件,并规定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排除、限制民营经济平等准入的内容。这与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形成联动。实务建议:第一步,收集该红头文件的文本及其实施行为,判断其是否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的条款;第二步,向制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同时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其构成行政性垄断;第三步,若权益受损,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及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附带审查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红头文件背后的既得利益集团会极力抵抗,因此应联合行业协会施加舆论压力。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打破玻璃门的关键不是等法律自动生效,而是每一个民营企业都敢于用这条法律去撞击那道看似坚不可摧的行政壁垒。

我们最怕产权被侵犯,比如地方政府换届后不认旧账,或者执法部门随意查封财产。民营经济促进法怎么保护我?

核心观点:该法将产权保护从政策承诺上升为法律义务,并增设了救济途径。它明确国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支配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行政权力违法干预民营企业自主经营、违法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于地方政府违约,该法强调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等为由违约毁约。法律依据方面,可结合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查封扣押的限制条件。实务建议:第一,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时,要求将政府承诺纳入正式合同并在司法确认中明确违约责任;第二,若遭遇随意查封,立即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法律依据和手续,并同步录音录像;第三,针对政府违约,优先采取协商或行政调解,无效后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该法要求建立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可向当地工商联或营商环境监管部门投诉。记住,法律不会自动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敢于用诉讼和复议程序去反击每一次违法侵权行为,才能让纸上的权利化为现实中的安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