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 根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第十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内地投资经营电信业务,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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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出资比例限制是什么?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方投资者在企业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方投资者在企业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这一限制体现了国家对电信这一战略行业的谨慎开放态度,旨在确保中方在基础电信领域拥有控股权,而在增值电信领域允许外方与中方基本对等。实务中,投资者需注意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可能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因此在设立及后续增资或股权转让时,必须持续符合比例要求。若违反出资比例规定,将面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因此,在设计合资企业股权结构时,应预留调整空间,避免因股权变动导致外方比例超标。同时,对于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外方出资比例同样适用50%上限,不存在地域豁免。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多少?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注册资本设定了差异化门槛:经营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对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业务的,基础电信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增值电信业务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这一规定显著高于一般内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体现了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审慎监管原则。实务中,投资者需注意注册资本应在合营合同和章程中明确约定,并按照出资比例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为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规定未明确,但结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要求,通常需在申请时提供注册资本实缴或验资证明。此外,对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企业,除了满足注册资本门槛外,还需满足中方主要投资者须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30%以上,外方主要投资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母国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条件。因此,注册资本规划不仅要考虑最低限额,还需结合投资总额、业务范围、股东背景等因素综合确定,避免因资本不足导致审批失败。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设立审批分为三个阶段:首先,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合营各方投资者资格证明、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证明等。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80日内审查完毕;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在90日内审查完毕;若涉及跨省增值电信业务,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在60日内签署意见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后者在30日内审查完毕。审查通过后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其次,若投资项目需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如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颁发审定意见书前将材料转送发改委核准,此时审批期限可延长30日。最后,投资者凭审定意见书向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或省级)报送合同、章程,商务主管部门应在90日内审查完毕,批准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整个流程可能耗时6至12个月,投资者需提前准备齐全的中文材料,并注意外方主要投资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的母国经营许可证、业绩证明等文件。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将面临20万至100万元罚款及吊销许可证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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