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经营的百度文库未经作家们许可上传作家的各类文学作品供免费阅读是否构成侵权?百度能否以网友自行上传而免除责任?百度文库近日被推到风口浪尖上,《IT时报》记者为此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认为,百度文库此举显然侵犯了作家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导致他们遭受一定财产损失,其实百度文库上还有很多非文学类作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尚未受到关注。百度作为一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公司,其理应知道其开放文库上传平台供网友自由上传作品,必然会导致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再以所谓的“避风港原则”为由试图免除自己的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IT时报记者同时就互动百科认为百度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人工干预搜索结果,将其自己的产品百度百科排在互动百科之前,违反反垄断法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当拆分百度事宜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认为,百度是否构成垄断、是否滥用其垄断地位,均需有证据支持,但是,百度将所谓“竞价排名”置于搜索结果之上,显然侵害了搜索引擎使用者的权利和其他网页提供者的权利。如果互动百科能够证明百度构成滥用垄断地位,将有利于净化互联网环境,但是否拆分百度、如何拆分尚需直接的法律依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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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百度文库未经许可上传作品是否侵权?
百度文库未经作家及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文学作品上传至平台供公众免费阅读,这一行为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律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专有的、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任何未经许可的公开传播行为,除非符合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均构成侵权。实务中,百度文库作为平台运营商,不仅提供存储空间,还主动组织、分类、推荐作品,甚至通过广告等方式间接获利,其行为远超单纯的技术服务提供,应承担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事先知晓侵权内容?若平台能够证明其已建立有效的侵权投诉机制且及时删除,可能减轻责任,但若平台主动参与或鼓励侵权,则无法免责。权利人维权时,应首先固定侵权证据(如公证网页截图),向平台发送通知要求删除,并在必要时提起诉讼索赔。同时,需注意网络环境下证据保全的时效性,避免因作品被删除而丧失诉讼基础。此外,赔偿金额通常综合考量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范围、平台获利等因素,实践中可参考类似案例的判赔标准。
百度能否以“避风港原则”免责?
避风港原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豁免的重要规则,其核心在于: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对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不知情,且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百度文库能否适用这一原则,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杨春宝律师指出,百度作为具有影响力的网络公司,理应知道其开放文库平台供网友自由上传,必然会导致大量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出现。此外,百度文库设有分类、推荐、排行榜等功能,甚至对部分作品收费或通过广告分成获利,这些行为超出了“被动提供存储空间”的范畴,表明百度对侵权内容具有主观认知或应知。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考量以下因素:平台是否对侵权内容进行编辑、推荐或支付报酬;平台是否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平台是否采取了合理有效的预防侵权措施(如关键词过滤、版权声明等)。若平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避风港原则即不适用。实务中,著作权人应重点收集平台主动管理、推荐侵权作品的证据,以及平台从侵权内容中获利的证据,以否定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同时,风险提示:平台不能单纯依赖避风港原则,而应建立主动审查机制,否则可能面临连带赔偿责任。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应知”的认定标准,不同法院可能存在差异,但总体趋势是强化平台的注意义务。
百度涉嫌垄断是否成立?
互动百科指控百度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人工干预搜索结果,将百度百科排名优于互动百科,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杨春宝律师认为,是否构成垄断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百度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滥用了该地位。在搜索引擎市场,百度长期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但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滥用行为。例如,将自家产品优先排序,若缺乏客观、合理的理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拒绝交易”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误导性宣传”。此外,百度将竞价排名置于自然搜索结果之上,且未与自然结果明确区分,可能侵害用户知情权和公平竞争权。实务中,原告需举证证明百度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如市场份额超50%且持续较长时间),以及其行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搜索引擎市场的地域范围(如全球市场还是中国市场)、用户数量与点击量的计算方式、技术壁垒与用户黏性对市场力量的影响等。若认定滥用行为成立,法律后果可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损害赔偿,甚至结构性救济(如拆分),但拆分需有直接法律依据,实践中较为罕见。风险提示:企业如遭遇类似行为,应首先收集证据(如搜索结果截图、统计报告、内部文件等),并考虑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普通用户若发现搜索结果被操纵,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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