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某销售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股东分别为A、B两人,2006年3月,自然人C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入股协议书》,约定“从2006年3月起,C入股20万元,期限3年,C自入股之日起开始进入该公司,共同经营该公司,并定期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同时入股资金不得随意抽回,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转让,公司每年对公司经营及收支进行核算,按照股东比例进行分红或承担债务”。C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经营混乱,遂提出退股申请,但是遭到拒绝,便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其所交的20万元入股资金。请问,在这种情况下,C是否有权要求公司退款?
您所提出的问题关键在于C与该公司签订了《入股协议书》是否表明C已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和运作都必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
该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与C签订的《入股协议书》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增资扩股协议,属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如果该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作出关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增资入股行为已经依法办理了验资手续,该公司已经向C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将其记载入公司股东名册,并且已经就增资事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则增资行为合法有效,C已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6条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C不能要求该公司退回出资款。
如果C虽然已经与该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但是该公司并未依法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则该次增资行为无效,C因此并未取得该公司的股东资格。从《入股协议书》的内容看,协议一方面将C投入的2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处理,另一方面又约定入股期限为3年,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增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该笔所谓的入股资金只能认定为是借款,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予以返还。(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8年第11期)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退股的法律限制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一旦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其出资即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出资,即法律禁止“抽逃出资”。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安全。因此,股东退股并不能直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款,而只能通过以下合法途径退出:第一,股权转让。股东可以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公司外第三人,但需遵循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公司减资。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回购股东股权,但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并履行公告、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程序,最后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减资程序复杂,且需全体债权人同意或提供担保,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第三,公司解散。在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如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时,股东可按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从而实现退出。第四,司法强制退出。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符合分红条件却不向股东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对上述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外,若公司陷入僵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综上,股东退股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随意要求公司退款。投资者在入股前应充分评估退出机制,避免因无法退出而陷入被动。对于公司而言,也应在章程中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回购等退出条款,以减少纠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