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股东权益纠纷?(2003)

文章摘要 股东权益纠纷在科技创业企业中尤为常见,创业者之间因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易生争议。处理此类纠纷应优先坦诚友好协商,兼顾已发生争议与潜在风险防范;协商不成时可选择诉讼或仲裁。文章结合司法实践,围绕股权确认、股东知情权与利润分配权、股权转让三类常见问题,说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查阅公司资料与要求分配的条件、对外转让股权的告知征求同意及优先购买权等规则,为创业者提供实务参考。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而科技创业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因为科技创业往往具有较大的理想色彩,很多创业者满怀豪情壮志开始创业之路,对于创业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又没有在创业之初进行充分的规划,详订相关规则,因而创业者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发生纠纷之后,有些创业者愿意从创业的角度出发,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可也有的比较偏执,喜欢钻牛角尖,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够理智,甚至导致创业企业陷于停顿,创业失败。

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

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供广大科技创业者参考。

一、 股权确认

创业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有些创业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当然,这些安排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等规定。

二、 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有限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 股权转让

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创业者依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35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而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设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面,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权益纠纷应如何选择解决方式?

第一,法律规则层面,股东权益纠纷通常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因共同经营中的意见分歧、利益冲突或控制权安排不明而引发。法律原则上尊重公司自治与股东会决议,同时赋予股东知情、分配、转让和救济等权利;解决路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但诉讼与仲裁通常作为最后保障。n第二,文章所述实务场景是,科技创业企业往往理想色彩较强,创业者对困难估计不足,创业之初未充分规划并详订规则,导致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引发的法律纠纷很多;有的愿意在律师帮助下或经相关部门调解寻找合适方式,有的则方式不够理智,甚至使企业停顿、创业失败。因此,坦诚友好协商被认为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既能节约精力,又可能保全事业。n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于,协商不仅要处理已经出现的争议,还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方法;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以诉讼为后盾解决股权确认、知情权与分配权、股权转让等常见争议。创业者应重视创业初期的规则设计,明确议事规则、退出机制和利益分配安排,避免纠纷升级损害企业持续经营。

实际出资但未登记为股东能否确认股权?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层面,股权确认解决的是某主体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身份、能否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问题。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分离时,代持等安排通常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仅凭该安排当然向公司主张权利;但若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则可确认其股权。若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并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若未作此类约定,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则其通常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相关安排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例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等方面的限制。n第二,文章所述实务场景是,有些创业者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在实践中容易在行使股东权益时遇到障碍,例如要求查阅资料、参与表决、分配利润或转让股权时被公司或其他股东否认身份。文章明确,能否确认股权,关键看其他股东是否明知实际出资、公司是否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双方是否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以及出资人是否实际参与管理或以股东名义主张过权利。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出资人可能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债权,而不能直接取得股东地位。n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于,实际出资人应尽量在出资之初签订书面代持或权属安排,保留出资凭证、转账记录、股东会决议、分红记录、参与管理记录以及其他股东知情或同意的证据;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推动显名化,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登记。若身份涉及公务员等法律禁止或限制经商办企业的情形,应预先评估合规风险。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对外负债或离婚继承等情形,也可能使实际出资人面临股权丧失风险,因此应通过协议、公司治理文件和必要登记安排降低争议发生概率。

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何程序?

第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层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通常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按照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原则性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其出资时,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该规定较为原则,许多公司章程又未细化,实际操作中容易产生矛盾。n第二,文章所述实务场景与司法规则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n第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于,拟转让方应书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明确拟受让人、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和答复期限,并保留送达与答复证据;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作出书面回应,避免以拖延或设置障碍方式激化矛盾。章程可以对通知方式、答复期限、评估机构和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作出细化。异议股东决定购买的,应签订正式协议并约定价款支付、工商变更和违约责任;决定不购买的,应及时作出放弃或视为同意的安排。受让非股东一方也应关注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存在撤销风险,避免付款后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对希望退出的创业者而言,事先约定退出机制和股权估值方法,往往比事后争执更有利于保全事业与股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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