掀起你的头盖来(揭开公司的面纱)(2006)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软件公司老板张先生的真实案例,生动阐释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俗称“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情形。张先生将公司经营资金与个人家庭财产混同,在债务危机时企图以个人名下别墅、汽车规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文章指出,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但股东若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将否定公司独立人格,追索幕后股东责任。该制度自新公司法施行后有了直接法律依据,对规范股东行为、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张先生在自己创业前是微软的高级程序员。五年的程序员生涯不仅让张先生积累了创业所需的启动资金,更让他开阔了视野。他决心自己开设一家软件代理公司,并迅速取得了成功,他从内心里将此归功于微软。当然,这与他的兢兢业业与诚实经营也有很大的关系。由于他的努力,他所代理的这款软件由刚刚进入中国市场的无名之辈迅速成为行业内的重要竞争者之一。他也因此获得了很好的回报,回报之一,他的公司由华东地区代理上升为全国总代理;回报之二,他的公司可以赊货,不用再为不断增长的销售业绩与不断紧张的现金流而担忧。

手头日前增多的现金,让张先生觉得一应当扩张经营规模,二应当改善他的生活状况。于是他着手招兵买马从事软件开发,同时他卖掉旧公寓,住进新别墅,当然配上豪华轿车也是必需的。

所谓祸福相依,软件开发没有取得预想的成功,成为张先生的一大负担,曾经紧张的现金流再次如套在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让他头疼不已。屋漏偏逢连夜雨,他岳母又患上了绝症,他不得不挤占经营资金以承担其家庭责任。他开始拖欠客户资金,他的赊货信用被取消,他的经营状况因此一落千丈,最终他的公司被送上被告席。原告申请冻结他的公司的帐户,然而没有收获,他开始庆幸他的别墅和汽车均登记在他本人的名下,他甚至开始计划金蝉脱壳。

然而,原告经过缜密调查,向法院提出要求张先生对他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查,发现他的公司帐务混乱,根本无法将他的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别开来,也无法区分公司债务与个人债务,于是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

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为何法院会判令张先生对他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诚然,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必然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并直接损害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因此,必须进行必要的限制,如果公司背后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法院将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蔽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英美等国,这项制度被称之为“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的面纱”,即掀起公司的头盖,找出它背后的股东;在欧陆国家,这项制度被称之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的责任。

我国2006年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引进了这一制度,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法律界早就引进了这一制度,并已应用于司法实践。新公司法无疑为这一制度的引入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7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院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前提是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常见情形包括: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如公司账目混乱、公私账户不分、资金随意挪用;股东以公司名义从事个人事务或为公司债务设定个人担保后又逃避;股东通过虚假交易、非法减资、抽逃出资等方式掏空公司资产;公司形骸化,即公司完全没有独立意志和独立财产,完全沦为股东的工具。需要强调的是,法院适用该制度非常审慎,并非所有经营失败都会穿透有限责任。通常要求股东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且滥用行为与债权人受损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旦构成滥用,法院就会否定公司人格,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于债权人而言,主张该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混同或滥用事实;对于股东而言,规范财务制度、保持人格独立是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本保障。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如何认定?股东应如何防范?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最常见的理由。认定混同主要考察以下因素:公司是否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账簿,是否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公司资金与股东个人资金是否通过同一账户流转,或随意相互拆借且无记录;股东是否以公司资金支付个人消费、购买个人资产或偿还个人债务;公司利润是否按法定程序分配,股东是否擅自支取公司财产;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是否无法区分。张先生的案例中,公司账务混乱、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区分,正是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防范混同,股东应当做到:严格建立公司独立银行账户,杜绝公私账户混用;完善财务制度,每笔收支均保留凭证,按会计准则记账;股东从公司取款需履行合法分红或借款程序,签订协议并约定利息;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审计;避免以公司名义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重大决策须形成书面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此外,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应物理和管理上分别存放,房屋、车辆等大额资产登记权属清晰。只有严格保持公司财产独立性,股东才能有效主张有限责任的保护。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债权人和股东分别产生什么影响?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救济工具。在正常情形下,债权人只能以公司财产受偿,股东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这为股东提供了风险隔离屏障,但也可能被恶意利用。该制度赋予债权人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时,直接向幕后股东追索个人财产的权利。债权人应注意收集股东滥用行为的证据,比如公司账簿混乱、资金往来异常、股东个人消费使用公司资金等,并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法院调查。同时,债权人应意识到该制度适用门槛较高,法院会严格审查,不能仅因公司无力偿债就穿透追究股东,因此事先做好交易尽调和担保安排仍属必要。对股东而言,该制度意味着有限责任并非绝对保护。如果股东视公司为私人钱包,随意混淆公私财产,逃避债务,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待遇,须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这促使股东必须规范公司治理,保持独立财务,依法分配利润,避免任何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的行为。整体来看,该制度在保护债权人与维护股东合理预期之间寻求平衡,既鼓励投资创业,又遏制股东道德风险,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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