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患病,公司可以强行将股东的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国有企业改制背景下,股东因工伤患病后,公司能否强行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问题展开。文章通过具体案例指出,若公司章程或内部文件未规定强制转让条款,公司单方面决定股东退股及定价的行为涉嫌侵权。律师建议股东家属首先核查公司内部规定,明确股权转让依据;转让价格应基于公司当前净资产计算,而非原始出资额。维权路径包括向主管经贸委或国资委反映,必要时提起诉讼。本文对改制企业股东权益保护具有实务参考价值,强调股权处分自愿原则及合理定价规则。

法律桥网友qy714咨询:本人父亲原来是一国有中型企业一把手,后来在1998年的时候完成了企业的第一次转制,转制的结果我不能描述的非常清楚,但是国有股应该已经是没有了,但是工会代表工人暂有将近80%的工厂股份,而中层领导则有大概20%的股份,本人父亲当时出资2000多元一股,总共60股成为占有股份最多的领导。

 事情的转折是在去年的7月1日,父亲亲自去车间指挥一个巨型设备的吊装,后来行车钢丝绳断裂,34吨设备砸中我父亲的头部,后来积极抢救,终于捡回一条命。到今年8月12日终于工伤鉴定完毕,6级。但是在去年一年的时间里面,发生了很多事情:如下:
1、地方经贸委两位领导出面在父亲出院刚刚去厂里上班,并且父亲的语言能力无法准确表达其自身思想的情况下,在厂里召开会议,将父亲的总经理职位定为原副经理。
2、父亲上班一段时间以后,还是由于身体的原因不能胜任此工作,经贸委再次出面,让我父亲去无锡干部疗养院疗养。疗养时间大概为4个月,并且在最后到无锡与我方见过面,当时提出,希望我父亲不要再参加公司的股改,主动辞去董事长的职位,厂里可以考虑给父亲一个调研员的头衔,享受副总待遇,具体细节可以和厂方协商,我方考虑父亲的身体原因,原则上同意,但是没有就会议纪要签字。说要再商量,商量。但是没过三天,厂房就以经贸委已经与我方协商为理由,进行董事会改选,我爸由于理由是放弃参加,所以董事长职位让出。
3、董事长职位让出以后,厂里面继续以董事长的股份必须是最多的理由让我父亲退30股出来给新的董事长,并且退股的价格即为2000多元一股,但是在我爸经营的10年时间内,这个厂已经由连年亏损发展到注册资金8000万,新厂房全部完成。所以我方坚决不同意以这个价格退股。但是厂方以书面文字的东西通知我方,厂方已经将7万多元打到一张银行卡上,让我家属尽快去厂方办理手续,股份的更改已经完成。

请问哪位朋友能够给我一点提示,我家属以后就这件事情,应该注意哪些情况,如果我方要打官司,则胜算多少,我知道短短文字无法将所有的细节全部描述,但是还是希望哪位好心人可以从以上的文字中给我一点意见,我家属无上感激。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该企业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企业,一般来说,在公司的内部文件中会有有关内部职工股的股权转让及转让价等相关规定,因此,建议你先到该公司核查是否有本案涉及的要求你父亲转让30股以及如何计算转让价的问题的相关规定(或者直接要求公司提供此类文件规定),若该公司并没有这样的文件规定,那么该公司目前的单方面决定你父亲转让30股以及单方决定转让价格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对该侵权行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问题,可以:(1)若经贸委为该公司的上级领导机关,则可以向该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最好同时递交书面的情况汇报);(2)若该公司由国家控股,则国资委为其上级领导机关,可以向该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反映情况;(3)通过上诉途径均不可行,最后可以考虑法律诉讼的途径。

至于本案所涉股权的转让价格的问题,一般来说,转让价应当根据当前公司的净资产来计算每一股的价值,然后计算30股的价值作为转让价。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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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强制股东转让股权?

公司原则上无权强制股东转让股权,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存在明确且合法的强制性条款。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处分权由股东自主行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在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职工持股情形中,相关内部文件可能对股权转让条件作出特别约定,但此类约定必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需经股东同意或符合法定程序。若公司以股东患病、无法履职为由,单方面决定转让其股权,既无章程依据又无股东本人有效意思表示,则构成对股东权利的侵害。实践中,公司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股东弱势地位施加压力,但股东或其家属应明确拒绝,并收集公司发布的书面通知、会议纪要等证据。此外,若股东因健康原因确实无法行使权利,可依法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参与决策,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剥夺其股东资格。维权时应重点关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必要时可请求法院确认强制转让行为无效。

股权转让价格应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通常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评估每股价值。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股权,若涉及国有产权变动,还需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实践中,部分公司以原始出资额作为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尤其在公司资产大幅增值的情况下,这会严重损害转让方利益。正确做法是: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再乘以拟转让股权比例得出合理价格。若公司章程或内部文件对定价方法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可以参照执行,但该约定必须公示并告知股东。股东患病期间,公司利用其沟通或决策能力减弱而单方定价,属于显失公平,股东家属可主张撤销或要求按公允价值赔偿。在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参考评估报告,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因素综合认定。需要警惕的是,公司可能拖延评估或选择低估资产,股东方应积极行使知情权,查阅财务报表,必要时申请司法审计。总之,股权价格争议的核心在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股东被侵权后有哪些维权途径?

股东面临强制转让股权等侵权行为时,可以采取多种途径维权。首先,程序上应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文件,确认自身股东地位及公司内部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则,这是判断侵权行为的前提。其次,在行政层面,如果公司有上级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可提交书面情况说明,要求其介入调查并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经贸委或国资委通常承担监管职责,股东举报后可能引发行政监督程序。再次,协商调解也是可选路径,但需警惕公司利用协商拖延时间或转移资产。最后,司法诉讼是最终救济手段。股东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认定强制转让行为无效,并恢复股东登记。若转让行为已完成,可主张公司及受让方连带赔偿损失。诉讼中需重点举证公司无正当依据、程序违法、价格不公允等事实。此外,股东还应关注诉讼时效,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无法实现。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梳理证据,制定策略,以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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