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huangw咨询:我现在准备和一家日本的贸易公司合作,我准备在国内办理一个日本那家公司驻中国办事处,请问我可不可以参与经营,就算我参与经营,我们的交货地点不在中国,是在日本,有相应的承运人,我能不能拿回我的货款。如果不行,那么开一家这样的公司,但是我又不是承运人,这样的公司算不算是具备国际贸易的条件呢?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办事处不具有经营资格,只能起宣传等作用,不得参与经营。你可以考虑通过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方式间接操作。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为了实现你上面的合作目标,你不一定需要开公司,就产品的进出口而言,你可以直接跟那家日本公司签合同,然后委托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办理产品的出口手续,你可以从所委托的那家进出口贸易公司那里取货款。就你所提问的情况而言,大多在国内从事出口贸易的人士都有各种解决的途径,你可以参照他们的做法。若你打算成立公司,那么比较简单的做法就是你成立一家贸易公司,然后到省级外经贸部门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备案手续,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就可以了(但是要想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则有一定的条件)。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开展进出口贸易,是否需要开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怎样才具备国际贸易的条件?”,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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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公司驻华办事处能否参与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其法定职能仅限于从事业务联络、产品展示、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非直接经营活动,明确禁止以办事处名义签订商业合同、参与交易或收取货款。若以办事处名义参与经营,不仅相关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还可能面临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关闭等。因此,个人若计划与外国公司合作开展贸易,不能依托办事处操作,而应另行选择合法主体。实务中,常见替代方案包括:以个人名义与外商直接签约并委托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出口,或者设立一家内资贸易公司并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若外国公司希望直接参与国内经营,可考虑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公司),但需满足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并办理商务部门备案或审批。风险提示:实践中部分人试图以办事处名义变相经营,法律风险极高,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无效,导致货款难以追索。建议通过合规渠道操作,确保交易安全。
个人不设公司如何开展出口贸易并收款?
个人完全可以不设立公司而从事出口贸易。根据我国外贸实务,个人(自然人)虽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但可以采取委托代理方式:即个人与境外买方(如日本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以个人名义签约),然后与国内一家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该贸易公司负责办理出口报关、商检、收汇、退税等手续。货款结算方面,境外买方将货款支付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在扣除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给个人。这种模式合法有效,且是众多中小出口商(包括个人)普遍采用的“挂靠”或“借权”操作方式。实务操作要点:一、务必与代理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货款支付流程、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二、个人与外商签约时,应注明代理公司信息,避免产生主体混同;三、注意外汇管理要求,代理公司需以自身名义收汇并办理结汇,个人应确保货款来源合法;四、若涉及出口退税,需由代理公司申请,个人无法直接获得。风险提示:若代理公司信誉不佳或资金链断裂,可能截留货款,建议选择资质良好、有实缴资本的进出口公司,并可要求提供担保。另外,个人无法直接取得进出口权,但可通过代理实现贸易目的,无需设立公司。
设立贸易公司取得进出口经营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若选择设立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需完成两项核心步骤:一是注册一家贸易公司(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应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等字样;二是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现为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根据现行规定,自2004年外贸法修订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不再需要行政审批,但必须完成备案。具体条件包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具备健全的经营管理机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等。备案时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通常数个工作日可完成。此外,若公司希望自营出口并办理退税,还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这要求公司注册资本(认缴)达到一定标准(各地可能不同,通常无硬性要求,但需满足税务机关的会计核算、健全账簿等条件),并能提供真实交易凭证。实务指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公司还需到海关、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能实际报关、收汇。风险提示:备案后若连续三年无进出口业务,可能被注销备案;同时需关注海关、税务合规要求,避免虚报、骗税等法律风险。对于资金有限者,也可先委托代理出口,待业务稳定后再设立公司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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