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份,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份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份。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份。
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员工的股份,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份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10月号)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在章程中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合理限制,但该限制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常见的限制方式包括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要求转让前须经其他股东同意、或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等。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法律允许股东通过章程自主安排股权转让规则,以维护公司治理稳定。但限制不能绝对剥夺股东的退出权利,否则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具体而言,若章程禁止对外转让,则必须同时设计内部受让机制,例如由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受让或由控股股东受让,并应以合理价格进行。若其他股东拒绝受让,则应当允许股东向外部转让,否则将导致股权长期锁定,侵害股东财产权。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限制条款是否具有合理目的、是否提供替代退出渠道、是否损害股东基本权益。因此,公司制定限制条款时,应在章程中明确受让主体、价格确定方式、转让程序等,做到权利与义务平衡,避免因条款过于严苛而被认定无效。
员工离职时公司能否强制其转让股权?
员工离职时,公司能否强制其转让股权,需要根据离职原因和股权取得基础进行区分判断。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例如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以优惠价格取得股份,并以继续服务公司为条件,那么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被公司辞退时,要求其转让股权具有合理性,因为其股东身份与员工身份紧密绑定,离职后继续持有股份可能影响其他在职员工的公平感和公司治理秩序。但强制转让必须以章程或股权认购协议中的明确约定为前提,且应当保障员工获得合理对价。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约的员工,可比照辞职情形处理,但在期限届满前员工已享有完整股东权利,公司不得任意剥夺。对于退休员工,由于其在职期间为公司积累作出了贡献,尤其是创始员工,强制其无偿或低价转让股权显失公平,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或由其他股东受让,但须给予合理补偿。对于因客观原因(如企业裁员、劳动合同解除)导致离职的员工,其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不应强制其低价退出。无论何种情形,公司都不得直接由公司回购股份,因为公司回购自身股份受到严格限制。正确做法是由其他股东受让,或者按持股比例受让,若无人受让则应允许员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确保员工有一个可行的退出渠道。
股东死亡后,公司能否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
股东死亡后,其股份作为遗产依法应由继承人继承,这是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具有人身信赖属性,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作出特别约定。常见限制方式包括: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而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或者要求公司其他股东有权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的股份,继承人仅取得转让价款。这些限制条款应当事先在章程中写明,且必须保障继承人的经济利益,即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具体操作上,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股份价值,或参照最近一次融资估值、净资产值等方式确定合理价格。若章程未作限制或限制条款不明确,则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单方面排除。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章程允许限制,也不能完全剥夺继承人的财产权,否则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务中建议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约定:继承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选择是否成为股东,若其他股东不同意其加入,则应共同或由控股股东受让该股份,受让价格按章程规定的定价机制确定。同时,为避免纠纷,公司可以要求股东在生前通过协议安排股份处置事宜,或购买相关保险以覆盖股权继承带来的现金流压力。总之,合理限制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是合法的,但必须为继承人提供公平退出机制,不得侵害其合法继承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