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创业可能是多人的共同创业,也可能是一人的孤军奋战。修订前的公司法要求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于是独自创业的创业者就会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占有象征性的少数股份,从而成立一间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实施后,这样的创业者不需要再拉挂名股东了,因为他可以自己成立一人公司。这是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以前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平民百姓是没有权利成立一人公司的,现在大家终于都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了。
现在创业者可以堂堂正正地说:“这公司是我的”,因为这是法律确认的,你可以到工商局去查他的公司档案,确实就是他一人投资的。创立一人公司也可以免去很多麻烦,公司决策简单灵活,不受他人牵制,面对变化多端的情况可以快速反应。创立一人公司还可以省却很多矛盾,以前要拉个挂名股东,往往会导致亲朋好友反目,因为人在利益面前思想是要变化的,挂名的到一定时候就不甘心只是挂名了;而不是挂名的,往往也只能共苦,不能同甘,公司发展得好了,各种各样的想法就出现了,于是矛盾、纠纷、讼争就不可避免了。
想着一人公司的种种好处,我个人却并不看好一人公司。当然这并非说制度设计不好,不看好也不是针对有强大实力的公司,而是仅仅针对个人的创业者。因为大公司以前投资设立子公司,要拉上股东、子公司、孙公司,乱伦的结果往往是投资关系不清,现在可以非常清楚界定了。而对于个人创业者则不然,个人投资者本来就习惯于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一人公司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更容易混同了,公司的财产容易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公司财务状况不佳时,个人资金投入公司也没有很好的界定。混同的结果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只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或者面临解散时,投资者个人必然会设法转移公司资产,债权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对此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业务对方可以非常清楚地从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看出他的交易对象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商业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有足够的勇气与自然人独资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呢?而且,投资者必须自己证明财产没有混同,否则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面对如此严格的举证责任,我想很多创业者可能还是不得不拉上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
要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是废除一人公司制度,而是建立严格的诚信制度,打击不诚信之徒,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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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设立一人公司有哪些利处?
设立一人公司的利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创业者可以独自设立公司,无需再像过去那样拉上亲朋好友充当挂名股东,从而避免因挂名股东身份变化或利益分配引发的亲情友情破裂以及内部纠纷。第二,公司治理结构简单,股东只有一人,所有决策由该股东独立作出,无需召开股东会或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能够快速应对市场变化,提高经营效率,尤其适合需要灵活决策的小微创业项目。第三,公司财产归属清晰,根据商事登记公示原则,公司档案明确记载单一投资人,创业者可以名正言顺地宣称公司完全属于自己,法律地位得到正式确认。此外,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为个人创业提供了风险隔离的法律屏障。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有限责任保护并非绝对,在发生债务纠纷时,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则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创业者享受一人公司便利的同时,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保持财产独立,才能真正发挥其优势。
一人公司的主要风险是什么?
一人公司的主要风险在于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极易发生混同,进而导致股东丧失有限责任保护。由于一人公司缺乏其他股东的监督与制约,个人投资者往往习惯将公司资金与自有资金随意往来,例如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用公司资金支付个人消费、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混同处理等。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或面临解散时,股东最可能设法转移公司资产,使得公司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法律为了防范这一风险,设置了严格的防范制度,包括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要求每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以及最重要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发生债务纠纷时,股东必须自行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就要对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财务记录不清晰、公私账目不分,股东将面临个人全部财产被用于偿还公司债务的风险。因此,一人公司的创业者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业会计,严格划清公司与个人账户,定期审计,才能在享受有限责任便利的同时有效控制风险。
如何防范一人公司财产混同风险?
防范一人公司财产混同风险,核心在于建立并维护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的清晰界限。实务操作上,创业者应当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一,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开立独立对公账户,所有公司收入与支出必须通过对公账户流转,严禁使用个人账户代收公司款项或支付公司费用。二,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必须留有书面协议,并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结算,不得无偿挪用公司资金;若确需借款,应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及时归还。三,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完整记录每一笔交易,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财务资料,并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保留审计报告原件,一旦发生债务纠纷,这些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证明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据。五,股东自身也要培养公司与个人人格独立的法律意识,在商务活动中明确以公司名义签约、盖章,避免个人签名与公司行为混同。六,注意法律对一人公司数量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创业者可通过变更登记或设立其他形式公司来拓展业务。上述措施不仅有助于防范法律风险,也能增强交易相对方对一人公司的信任度,减少因担心财产混同而拒绝合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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