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营业部及其上级有权改变交易结果吗?(2003)

文章摘要 本文以2000年机场转债上市首日交易纠纷为例,探讨券商营业部及其上级是否有权改变已成交的交易结果。文章指出,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下进行的交易,其交易结果不得随意改变,以保护交易秩序和投资者信赖。若因技术故障导致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委托价格,则交易可能无效,但需由证券公司或交易所提供充分证据并做好解释与善后。券商单方面依据内部通知改变成交结果,缺乏法律依据,属于错误做法。本文对证券交易纠纷中的结果确定性问题具有实务参考价值,提醒投资者知晓自身权利及维权路径。

杨律师,您好:

本人有一证券纠纷想向您咨询,敬请解答,万分感谢。

2000年3月16日,机场转债首日上市,开市后数分种内,价格急剧波动,我是买入成交的散户之一,成交价1.20元/每张,成交量壹仟张,成交回报当时在屏幕上全天循环播出。

事后几天,我所开户的券商营业部,自称其按上级部门通知,要改变我的成交结果,改为以每张壹佰元成交,我当即表示:此举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该条明确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我要求券商营业部出示其上级的通知,但营业部没有出示,只是拿出一张既没制表单位,也没落款也没盖章的表格,表中有该券商系统中全国几位买入成交者的账户号码和成交量,我也在其中,我拒绝签名,并写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该营业部向其所谓上级反映。

可是我的户头里,券商还是不给交刈,没把已成交并回报的那一仟张机场转债划归我的账户。事后几天,我一直几次按市价委托卖出这一仟张债券。至今一年多已过去了,券商营业部的答复总是那句话“按上级通知,原交易结果无效”。

请问:券商营业部及其上级有权改变交易结果吗?“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有特别例外吗?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2000年3月,我正在国外,对于机场转债的具体交易情形并不了解,我猜测您所遭遇的情形可能是交易系统故障造成。我想“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是为了保护交易结果不受人为因素干扰。但是如果因为技术上故障造成成交价格显然偏离卖方实际委托价格,则应归于无效。对此,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应提供有力的证据,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证券公司试图改变成交结果的做法是错误的。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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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券商营业部有权单方改变交易结果吗?

券商营业部无权单方改变交易结果。根据我国证券法律的基本原则,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其交易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这一规则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投资者对交易系统的合理信赖。券商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下属经营机构,其职责是执行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割等中介服务,并不享有对已成交结果的修改权。若券商认为交易结果存在错误,例如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导致成交价格异常,其应当通过合法程序提出异议,并承担举证责任,向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报告,由有权机构依法认定和处理。本案中,券商仅凭所谓上级通知和一份无制表单位、无落款、无盖章的表格,就要求改变投资者已成交价格,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正当性。投资者有权拒绝配合,并要求券商出示正式书面文件或监管决定。实务中,券商若擅自扣划证券或资金,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投资者可依法主张权利,包括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因此,券商营业部及其上级均无权直接改变交易结果,必须通过法定渠道解决争议。

交易结果存在技术错误时如何处理?

若交易结果确因技术故障等特殊原因导致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委托价格,法律上可能认定为交易无效或可撤销,但处理程序必须严格规范。首先,认定交易异常的主体应为证券交易所或有权监管机构,而非券商单方决定。交易所通常会根据交易规则和系统记录,审查是否存在误成交、错单等情形,并发布公告或处理决定。其次,券商作为发现问题的当事方,应当及时、完整地保存交易数据,包括委托指令、成交回报、系统日志等,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由专业机构判断交易是否属于异常。第三,即使交易被认定为无效,券商也需对投资者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并妥善处理资金、证券的返还事宜,不得长期拖延或拒绝划转。投资者在此情况下,有权要求券商出示交易所的正式文件或监管部门的认定结论。若券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则不能单方面否定交易结果。本案中,券商以“上级通知”为由拒绝交付债券,却未提供任何具有公信力的官方文件,其做法不符合程序要求。投资者可向当地证监局或交易所投诉举报,同时注意保存成交回报、书面声明、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权益。法律上,技术故障不能成为券商任意更改交易结果的借口,必须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责任清晰。

投资者遭遇券商拒绝交割应如何维权?

投资者在遭遇券商拒绝交付已成交证券或资金时,首先应保持冷静,以书面形式向券商提出正式交涉,要求其限期履行交割义务或出具书面拒绝理由,避免口头沟通难以举证。其次,应收集并妥善保管关键证据,包括开户协议、交易委托记录、成交回报单、账户流水、与券商沟通的函件或录音等,这些证据是后续维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券商拒不处理,投资者可向该券商总部投诉,同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如证监局)提交举报函,陈述事实及券商违规行为,请求监管部门介入调查。第四,若监管层协调无效,投资者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券商继续履行交割义务并赔偿因迟延交割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资金占用利息、债券价格波动的差价损失等。诉讼中,投资者应主张券商违反委托合同义务和法定的交易结果确定原则,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若涉及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还可考虑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券商转移资产。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应避免自行采取过激行为,如强行卖券等,以免造成额外争议。本案中投资者已保留书面声明并多次要求卖出,但券商长期拖延,此种情形下建议投资者尽快启动监管投诉和司法程序,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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