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凤凰咨询:我公司是台湾一家上市公司,目前想在深圳设立办事处,另外还想设立一家独资公司,台湾虽属中国,但是目前在投资上还属外国,所以有一些比较菜的问题想请教各位专家:
1、设立办事处,如果不从事经营活动,只是从事一些市场调研,技术支持之类的工作,那我们要不要缴税?
2、要缴什么样的税?
3、从台湾汇钱到这边,有没有什么规定或限制。
要设立独资公司的话:
1、有什么优惠政策?
2、什么样的公司可以设在保税区?
3、独资公司短期内不从事经营活动可不可以?
4、设在保税区有什么好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意思是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进行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根据具体的经营活动缴纳税务,包括所得税等。驻华机构经批准设立并在外汇局登记备案后,可到银行办理开立外汇账户手续,台湾可以直接汇款进该帐户。广州最近规定,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无须经过审批,可直接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另,取消登记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并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商投资独资公司若是生产性的,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货物储存、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商品交易以及金融等业务。经保税区管委会审批,外国企业、境内企业均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广州保税区规定最低的注册资本为14万美元,上海有类似规定)。新设立的公司如果在设立后6个月不从事经营活动,则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保税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贸易区域。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于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
法律桥网友Laobaitu咨询:我也挺想了解情况的,国家四部委颁布执行意见说办事处不用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那在哪里办理?如何办理?另外,按规定的条文,资金较少的外资公司好象还是办理办事处好些,不知理解的准确否?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回复Laobaitu,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出台《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不得再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否则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在国内设立的外国公司办事处怎样缴税?在保税区设立公司有何好处?”,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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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公司办事处从事非经营活动是否需要缴税?
根据现行法律实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办事处)即使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仅进行市场调研、技术交流、业务联络等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仍然需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据其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类型申报纳税。具体而言,代表机构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如服务费、佣金等),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若完全无收入且仅发生费用支出,则可能涉及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式核定征税。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要求代表机构按季度或年度报送收支情况,并依据相关核定办法确定应纳税额。风险提示:若办事处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如实申报,可能面临罚款、滞纳金甚至被责令关闭的风险。此外,即使不从事经营活动,也需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如有雇佣中国员工)。争议焦点常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界定,若超出联络、调研范围从事销售或签订合同,则可能被认定为实际经营,从而面临更重的税负及行政处罚。建议企业设立办事处前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合理规划业务边界,确保合规。
在保税区设立公司有哪些具体好处?
保税区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核心优势在于关税与贸易便利化。根据现行政策,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货物进出实行备案制管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且无需提供许可证件,免于常规海关监管手续。企业可在保税区内开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货物储存、运输、商品展示及金融等业务。具体好处包括:第一,降低资金占用成本,货物可先入区、后报关,延缓纳税义务;第二,转口贸易可享受境外货物在区内自由存储、简单加工后复出境,无需缴税;第三,加工贸易企业采购境内料件可享受出口退税,成品销往境外时免征关税;第四,区内企业之间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保税区通常提供更简便的行政审批和外汇管理便利。但需注意,保税区设立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如广州保税区为14万美元),且企业必须实际开展业务,若设立后6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实务中,企业应充分利用区内政策,但需严格区分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的管理,避免因违规操作面临海关处罚。
外资公司办事处取消登记后应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执行意见,自2006年4月24日起,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期限届满后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这意味着外资公司若需在中国境内设立非独立核算的联络机构,已无法通过“办事处”形式合法存续。实务操作指引:第一,现有办事处应在登记期限届满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妥善处理税务、外汇、海关等注销事宜;第二,若需继续开展业务联络、市场调研等活动,可考虑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独资公司)或分公司,分公司需办理工商登记并纳入总公司财务核算;第三,对于资金较少的外资公司,设立办事处原为低成本选择,但现已不可行,可选择委托专业代理机构或与境内企业合作,但不得以未登记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工商查处。风险提示:未及时注销或继续以办事处名义经营的,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受到行政处罚,影响后续投资。建议企业及时调整投资架构,咨询专业律师设计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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