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请教:两位出资人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期出资时只有一位股东缴纳了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工商局是否应给予注册。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规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新的公司法对此已经做了很大的修改,根据新的公司法规定,只要你们20%的出资达到3万元就符合法律的规定,工商局就应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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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两人设立公司,第一期出资只占注册资本的20%,是否可行?”,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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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两人设立公司首期出资占20%可行吗?
根据现行公司法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法律已取消首期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的强制性要求,也不再设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因此,两人设立公司时,章程约定首期出资占注册资本20%是可行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全体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即可。实务操作中,公司登记机关一般仅对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进行形式审查,不再要求首期出资必须达到一定比例。但需注意,股东应当根据自身资金能力和公司经营需求合理设定注册资本数额,避免盲目认缴高额资本却无法按期缴足,否则可能面临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被债权人主张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常见争议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争议,以及公司解散、破产时未缴出资的提前缴纳问题。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出资进度安排,并留存出资凭证以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
首期只出20%注册资本有何法律风险?
首期只出资20%意味着剩余80%的认缴出资尚未缴足,这一安排本身不违法,但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首先,股东之间如果未就后续出资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容易产生出资纠纷。根据法律原则,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未按期缴纳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当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根据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情况,认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第三,在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程序中,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作为清算财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立即缴纳,而不受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限制。此外,如果首期出资占比过低,且注册资本明显虚高,可能被认定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后果。实务操作中,建议合理设定注册资本,确保首期出资能够满足公司初期运营需要,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出资计划,避免因出资问题引发股东纠纷或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工商局是否应给予公司注册登记?
对于两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且首期出资占注册资本20%的情形,公司登记机关原则上应当给予注册登记,前提是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现行公司法制度,公司登记机关在审查设立登记时,主要核查公司名称、住所、章程、股东资格以及经营范围等事项,对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不再以实缴资本作为登记条件,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股东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机关对首期出资是否达到一定比例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只要首期出资不低于法律设定的底线要求,且公司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登记。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公司经营业务涉及金融、保险、劳务派遣等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特殊行业,则仍须按照规定实际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否则登记机关不予注册。此外,虽然登记机关不审查首期出资比例,但股东应注意保留出资转账记录、验资证明等文件,以备后续公司运营、融资或诉讼之需。如果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登记,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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