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创业与法律”专栏中,我们曾经告诫创业者,不要试图傍名牌,那是一条名利俱损的违法之道。本期我们谈谈如何合法利用名牌效应,帮助自己创业,那就是加盟特许经营。
所谓特许经营,根据商务部新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也称作连锁经营)作为一种崭新的经营模式在中国的市场上逐渐活跃起来是最近几年的事,但是在境外经营者直接推动下,境内特许经营业务发展迅速,国家贸易主管部门也将特许经营和大卖场、物流服务一同纳入重点引导支持发展的三大行业。而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蒙混其中,坑骗加盟者,扰乱了特许经营这样的新兴市场。为此,商务部重新修订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特许经营的规制,净化特许经营市场,保护加盟者的权益。
加盟特许经营,不要迷失在形形色色的广告之中,也不要为所谓的低风险、高利润所诱惑,而要对特许人进行全面的考察。根据《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因此,加盟者应当查验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包括其直营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认真核对其加盟手册中相关事项。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要求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的比例;(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对于上述信息应当予以核实。
完成上述考察和资料审查,如果值得加盟,就需要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无论特许人已经提供了多少证明、资料,无论特许人作了多少承诺、保证,对于加盟者最终的保障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的签订。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对于加盟者而言,以下内容应当予以特别关注:(一)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如果是独占性的,则既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此外,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二)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特许经营费有不同支付方式,既有一次性的加盟费,也有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定期支付的使用费,应当具体约定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防止有歧义。(三)培训和指导。对加盟者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是特许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必须予以详细约定。(四)商号、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是特许经营中的重要环节,特许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五)促销、宣传与广告。除非特许人授权的商标为驰名或者著名商标,特许人促销与广告宣传对于加盟者的收益影响很大,必须明确特许人用于促销与广告宣传的费用支出以及宣传的区域、层次、广度、深度等。(六)合同附件。特许人的任何承诺、保证,应当作为合同内容,不能作为合同的,也应作为合同附件,附件应当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文转载自《科技创业》2005年3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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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加盟特许经营前应审查特许人哪些资质?
加盟者在决定加盟前,必须对特许人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以规避欺诈风险。根据现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范,特许人应当属于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且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尤其重要的是,特许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这是验证其经营模式成熟度与可复制性的关键指标。如果特许经营涉及货物供应,特许人还须具备稳定、能保证品质的供应系统及相关服务能力。此外,特许人应具有良好信誉,不存在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加盟者实务操作中,应当要求特许人出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等证照原件,并逐一核对加盟手册中的宣传内容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工商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必要时实地走访其直营店和其他加盟店,了解实际经营状况。若特许人无法提供完整资质或存在隐瞒情形,该加盟项目风险极高,建议立即终止洽谈。即便对方口头承诺可靠,也必须以书面文件和法律核查为准,不能轻信品牌宣传或他人成功案例。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需要核实哪些关键信息?
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被特许人享有知情权,特许人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加盟者必须逐项核实。核心信息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纳税情况,这些能反映特许人的经济实力与经营稳定性。其次,应获取现有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并特别关注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比例,因为过高的解约率往往意味着经营模式存在问题或支持服务不到位。对于商标等经营资源,要核实商标注册证、许可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诉讼;同时了解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资源的合法来源。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必须明确到具体金额和计算标准,防止后续产生费用争议。此外,特许人最近五年内涉诉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刑事处罚记录及是否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信息也属于法定披露范围,这些直接关系到特许人的诚信水平。加盟者还应当要求特许人说明其能提供的货物供应或服务内容、附加条件与限制,以及培训指导能力的证明和实际提供情况。对于上述信息,不能仅听特许人口头宣讲,而应索要书面文件并加盖公章,必要时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进行背景调查。若特许人拒绝披露或信息模糊,应视为重大风险信号。只有在全面核实且信息真实的前提下,后续合同签订才有可靠基础。
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重点约定哪些条款以保障加盟者权益?
特许经营合同是加盟者权益的核心保障,合同条款的完备性与明确性直接决定合作成败。首先,必须明确授权许可使用的特许经营权具体内容,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使用范围、期限、地点以及是否具有独占性。若约定独占性,则特许人在该区域内不得再授权其他申请人,也不得自行设立网点,这能保护加盟者的区域市场利益。合同期限一般不应少于三年,为投资回报预留合理周期。其次,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条件必须具体化,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一次性加盟费与定期使用费的计算标准、支付时间节点均需清晰约定,防止双方理解分歧。第三,培训和指导条款是特许人的核心义务,应详细规定培训内容、频次、方式、地点、费用承担,以及后续经营中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标准。第四,知识产权使用条款需要明确授权范围,包括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地域、期限以及是否允许分许可,同时约定第三人侵权时的维权责任归属。第五,促销、宣传与广告条款不可忽视,除非特许人拥有驰名商标,否则加盟者应要求明确特许人年度广告投入金额、宣传区域、媒体渠道、活动频率以及加盟者是否分摊费用,并确保广告宣传与品牌定位一致。最后,必须重视合同附件条款,特许人在洽谈中做出的任何口头承诺、宣传手册中的具体保证都应当转化为书面附件,附件应载明为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盟者还可约定单方解除权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常规条款。总之,合同越详细具体,未来发生争议的概率越低,越能有效保障加盟者投入资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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