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的名称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由于公司产品的性质使得公司每个产品都有一个商标,并且我公司也对这些商标进行了注册,现在的问题在于我公司的名称和公司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完全不同,那么如果别人用××来注册商标的化,我公司有没有权限要求该公司停止用商标××呢?如果我公司为了保护商号××,就对××进行了商标注册,可是实际上并没有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在注册后几年内如果不用或停止使用则就会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这样对我们公司好吗?麻烦你告诉我如何正确处理这些关系呢?
答: 虽然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但是由于商号通常只是在特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而商标是全国性排他,因此你公司不能阻止他人注册商标。但是如果他人注册商标后,构成对你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你公司可以在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但是使用并不一定是指使用在商品上。因此,建议你公司立即进行保护性注册。(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律师)
(本文原载于新华网法治频道2003年9月11日,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9/11/content_10761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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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他人用我商号注册商标能否阻止?
仅凭商号通常无法阻止他人注册相同文字的商标。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的排他性一般限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其效力具有地域局限性;而商标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对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享有排他权。因此,如果他人将你公司商号中的核心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且你公司未在先注册商标,法律上难以直接以商号权对抗在后商标注册。但存在例外情形:若他人在注册时明知你公司商号已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其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其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你公司或与你公司存在关联,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时,你公司可以在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机构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若该商标注册具有明显恶意,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同时,你公司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混淆行为责任。实务操作中,建议你公司收集并保存商号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包括广告宣传、销售合同、发票、荣誉证书等,以便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主张权益。需要留意的是,即使你公司拥有已注册的商标,若他人注册的商标与其属于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且不构成近似,则通常不能阻止注册。因此,事前进行商标监测与防御性布局比事后救济更为有效。
为保护商号注册商标但未使用有何风险?
企业为保护商号而注册商标,却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存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商标法确立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促使商标真正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防止商标资源浪费。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撤销该商标。这里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并非必须将商标贴在商品上才算使用。若企业只是注册了防御性商标,但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性使用,一旦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企业需要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商标将被撤销,导致保护目的落空。为降低风险,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注册防御性商标后,可以尝试在关联商品(如包装、宣传册)上标注该商标,或通过许可关联公司使用,并保留许可合同及实际使用记录;第二,定期留存广告投放合同、发票、参展照片、销售记录等能证明商标已进入商业活动的材料;第三,注意使用过程中保持商标标识与注册样式一致,避免因改变显著特征而被视为未使用。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包括:何为“连续三年”的计算方式、哪些使用行为属于法律认可的有效使用、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使用是否可免责等。企业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确保防御商标处于“真实、公开、持续”的商业使用状态,否则仅靠注册而不使用,难以长久维持商标权。
商标与他人商号冲突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当他人注册商标与你公司商号发生冲突时,根据冲突阶段和性质,主要有以下救济途径。第一,异议程序:若他人商标尚在公告期(通常为三个月),你公司可以依据在先商号权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理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阻止其获准注册。这是成本相对较低、时机较早的救济手段。第二,无效宣告程序:若他人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你公司认为其注册侵犯了在先商号权,或者构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可以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第三,司法诉讼:你公司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在先商号权的知名度、商标与商号的近似程度、双方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等因素。第四,行政投诉:若对方在实际经营中使用该商标导致市场混淆,你公司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救济途径都建立在“在先权利”的基础上,商号权需在冲突商标申请日前已登记并持续使用,且需在相关地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企业应妥善保存商号使用证据,包括营业执照、公章、合同、发票、广告推广材料等,并定期监测商标公告,以便在法定时限内及时采取行动。同时,若企业自身也存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可能影响救济效果,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综合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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