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日前就立邦涂料与立邦电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类似商品的判断、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的诉讼策略选择,并就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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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诉讼如何选择策略?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常常存在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同时依据两部法律提起诉讼。策略选择的核心在于:第一,如果被控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权利人可以选择单一诉讼路径,也可以并列主张,但需注意避免就同一行为获得双重赔偿。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在判赔时综合考虑,不重复计算。第二,商标侵权诉讼的优势在于法律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相对明确,举证责任较轻,且赔偿计算有法定赔偿额度作为兜底;但缺点是要求商标必须注册,且保护范围受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驰名商标除外)。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条款,可以保护未注册商标或虽注册但未达到驰名程度的知名标识,但需要证明该标识“有一定影响”,举证难度较大。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含“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条款,可针对更广泛的违法行为。诉讼策略选择上,建议权利人首先评估自身商标的注册状况和知名度:如果商标已注册且被告使用在类似商品上,首选商标侵权诉讼;如果商标未注册但已形成一定市场影响,或者被告使用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上但构成市场混淆,可考虑不正当竞争之诉;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情形的,可以并列主张,但需在诉状中明确诉请的法律依据,并请求法院在认定侵权后择一或综合确定赔偿额。风险提示:如果同时主张两种责任,法院可能要求原告明确选择适用,或者主动释明后由原告选择,不能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争议焦点常见于:同一行为是否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以及两种责任在赔偿计算上如何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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