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担任东方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杨春宝律师受邀担任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嘉宾,为听众提供法律咨询解答。该节目以答疑解惑和法治评论为特色,是上海知名的品牌普法栏目。律师通过媒体平台参与公益法律咨询,既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众法治意识,也体现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文章虽未涉及具体法律问题,但反映了律师借助主流媒体开展法律服务的常见模式,对理解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参与方式及媒体普法价值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是上海知名的品牌节目之一,以答疑解惑、法治评论为特色。杨春宝律师今天受邀担任该节目嘉宾,为听众解答咨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律师参与媒体普法节目需遵守哪些职业规范?

律师参与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普法节目时,应当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相关宣传管理规定,始终坚持依法、客观、审慎的原则。具体而言,律师在解答咨询时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故意曲解法律或作出虚假、误导性承诺;对于尚未有定论的法律问题,应说明存在不同观点和裁判可能性,避免以绝对化语言输出结论。在涉及具体案件时,律师不得披露委托人秘密或未经授权的案件信息,也不得在节目中对在办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公开评论,以免影响司法公正。同时,律师应避免以节目平台进行自我宣传或贬损同行,不得利用媒体渠道招揽业务,不得在节目中承诺案件结果。从实务操作看,律师应事先了解节目流程和受众特点,准备通俗易懂的讲解方式,将抽象法条转化为生活化案例;对于听众提供的材料,应提醒其证据重要性并建议保留原件。若节目内容涉及敏感领域,如刑事、行政、重大民商事纠纷,更应谨慎措辞,必要时提示听众寻求线下正式法律帮助。违反相关规范可能受到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因此参与普法的律师需时刻注意言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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