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被续聘为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文章摘要 文章报道了杨春宝高级律师再次被续聘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贸促会是全国性民间对外经贸组织,其调解中心自1987年成立以来,专门以调解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中外当事人间的商事、海事争议,在全国设有42家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须由具备商事、海事或法律领域专门知识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人士担任。杨春宝律师自2002年首次受聘,此次续聘体现了其在商事调解领域的专业认可。文章凸显了商事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价值,以及调解员资质对调解公信力的保障作用,对涉外经贸纠纷解决具有实务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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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高级律师近日再次被聘请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成立于1952年5月,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贸组织,在国内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与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泛的经贸联系,长期致力于促进国内外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贸促会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以调解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商事、海事等争议的常设调解机构,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分会调解中心共42家。调解员由贸促会总会或分会聘请商事、海事领域、法律领域里具有专门知识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人士担任。杨春宝高级律师于2002年首次被聘请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贸促会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中国法律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将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该裁定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存在虚假调解情形。实务中,当事人应当确保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权利义务清晰,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方式与期限,以便后续司法确认与执行。如果调解协议涉及物权转移、知识产权许可等需要登记或备案的事项,还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可能影响协议的实际履行。此外,若调解协议未能获得司法确认,当事人仍可依据原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不构成程序障碍。

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相比有何优势?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相比诉讼和仲裁具有显著优势。首先,调解程序灵活高效。调解过程不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和程序时限,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调解时间、地点和方式,通常能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解决方案,节省大量时间成本。其次,调解注重保密性。调解过程一般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和当事人均负有保密义务,调解内容不得在后续诉讼或仲裁中作为证据使用,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第三,调解有助于维护商业合作关系。调解的目标是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而非判定胜负,因此更容易实现互利共赢,避免因诉讼或仲裁导致关系破裂。第四,调解成本相对较低。相比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仲裁的仲裁费、管理费,调解费用通常更为经济,且调解不成功时当事人仅需承担少量调解员报酬。第五,调解结果具有可执行性。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获得强制执行力,同时调解协议在国际上通过《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具有跨境执行效力,有助于解决涉外纠纷。实务中,当事人应当根据争议的性质、金额、紧急程度以及双方关系,综合评估选择调解的时机和条件。

如何成为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成为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员需要满足严格的资质条件,并经过聘任程序。根据贸促会调解中心的规则,调解员应当由在商事、海事领域或法律领域具有专门知识或实际经验的公道正派人士担任。具体而言,通常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第二,具有丰富的商事或海事实务经验,例如在相关行业工作十年以上,或者担任过企业法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法官、仲裁员等;第三,熟悉中国法律和国际商事惯例,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争议焦点,提出合理调解方案;第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调解技巧,能够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第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调解职责。聘任程序一般包括: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调解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培训与考核,最终由贸促会总会或分会正式颁发聘书,聘期通常为三年或五年,可续聘。调解员在任期内需要遵守调解中心的行为准则,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接受年度考核。实务中,申请人应当注重积累调解案例经验,撰写专业文章,参与学术交流,以提升自身专业影响力。同时,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否则应当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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