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一推再推 新浪分众合并三大悬疑待解(每日经济新闻)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2009年新浪与分众传媒合并案搁置事件,分析反垄断审查进程不明、交易双方态度变化及合并能否继续等核心问题。文章援引律师观点,指出经营者集中可能因涉及国家安全或市场集中问题而被禁止,同时强调在审批受阻或双方产生异议时,可协商一致申请终止交易,任一方在交易延长期限后也有权停止交易。文章结合公开披露信息,呈现了并购交易在反垄断审查期间面临的审批不确定性、商业预期落差及合同履行风险,对理解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批流程、并购交易风险防控及合同终止安排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一拖再拖的新浪分众合并案一直消磨着多方的耐心。7月初有消息称,商务部将在本月中旬就公众有关此案的查询作出回复。同时,业界有关新浪迫于现时双方低沉的业绩表现,有心单方面摆脱合并约定的传言也在近期甚嚣尘上。新浪分众合并案的审批究竟进行到何阶段?新浪和分众是否各起异心?合并案是否会成功?多个疑问有待解答。

疑团一

合并案的审批到何阶段?

据称,新浪分众并购案于去年12月底向商务部递交了申请。6月初,分众传媒董事长江南春在一次公开场合透露,这项交易正在接受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查,如果顺利将在6月底完成。

6月10日,新浪公布2009年第一季度业绩报告,在分析师电话会议上,新浪CEO曹国伟透露,“双方一致同意延长并购最后期限至下个季度末,即9月30日。”曹国伟没有解释为何延期,但他表示,双方的交易仍在正常进行中,尚未得到任何交易通过审批的官方通知。

6月22日,分众传媒CFO杨德毅表示,原计划于今年上半年完成的合并案比预期耗时更长。目前合并案仍处于反垄断审查程序中,分众传媒与商务部一直保持沟通。新浪、分众都在尽最大努力使之符合政府规定。

从上述新浪、分众的公开表态看来,这一交易显然已被商务部受理,且至少进入到初审阶段。但进入7月后,新浪与分众的表态都推翻了以往言论。

7月2日,江南春在接受国内媒体访问时却表示,“交易还没有被受理,商务部在跟我们不断地要资料,我们和新浪也在不断补充材料。”文中还透露,接受媒体访问时江南春正在北京拜会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官员,希望该局能够尽快对并购案进行反垄断审查立项。

另据国内媒体报道,新浪CEO曹国伟直到昨日仍在就合并案作答,他表示商务部仍未立案,不存在已否决该并购案。

长期研究公司并购的高级律师杨春宝向《每日经济新闻》介绍,不允许合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关国家安全问题,二是有关市场集中问题,即反垄断调查。对于新浪分众并购案,他表示“看不清进程状态,双方表述模棱两可,无法判断”。

目前,商务部方面也以查询人非当事双方为由,拒绝透露交易案进程。

疑问二

收购分众还是不是一个好买卖?

2008年12月22日,新浪和分众传媒宣布,新浪将合并分众旗下的户外数字广告业务,包括分众楼宇电视、框架广告以及卖场广告等业务相关的资产,交易金额达13.74亿美元。

消息宣布当晚,人们惊呼一个大型广告媒体公司就要诞生了。但在叫好声下,质疑声也不断。

据悉,在合并消息宣布之前,已有部分高管对合并表示抗议,甚至在董事会上投了弃权票。随后,分众框架系的干将也陆续离开。资本市场也对此交易案投出了不信任票。消息宣布当日,新浪和分众股价跌幅均超16%。截至7月14日,分众传媒的收盘价为7.73美元,相较前一年中最高33.82美元大幅缩水。

事到如今,收购分众还是不是一个好买卖?

启明创投董事总经理甘剑平表示依然看好新浪收购分众,主要是因为双方的客户资源非常相近,便于整合,发展空间更大。甘剑平认为,无论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什么,长期来说,合并成功能够给双方股东带来利益。

易观国际的总裁于扬则认为,江南春把楼宇广告甩手卖给新浪是个聪明买卖。于扬表示,楼宇广告模式本身存在发展局限性。“首先,楼宇广告的屏幕受到地点和楼宇数量的限制;第二,由于楼宇和物业都不是公司的,议价能力较差。”

IT观察人士西丁坡也赞同这一观点,“江南春对于户外视频业务已经越来越没有信心,至少是没有信心再独立运营。收购分众,与新浪CEO曹国伟强化品牌客户的核心目的是一致的,但现在新浪收购分众是否能达到当时的预期,可能有点玄。”

疑问三

合并是否会继续?

从去年底新浪宣布收购分众的第一只鞋子落下半年后,人们关注的已经不止是另一只鞋子“何时落下”的问题,而是“会不会落下”的问题。

近日有传言称,新浪内部早已对收购不满,并不希望合并成功。一位新浪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得知分众的户外等要进来新浪后,员工私下都很担心未来的安排,尤其在广告市场整体不景气的压力下。

有投行分析师和业界人士指出,分众并不是一家媒体公司,合作也就是所谓  “跨媒体”,并购恐难产生协同效应。

在内外的一片质疑声中,曹国伟面临巨大压力,7月7日,他在出席互联网协会举办的“寻找互联网力量与信心”活动时,对业界关注的新浪分众合并案避而不谈,以“现在谈这个事情不合适”为由拒绝采访。交易进程由此更扑朔迷离。

律师杨春宝指出,就目前情况来看,如果在新浪、分众提交完备文件后,合并案仍受阻,很大可能是商务部在对反垄断的判断上出现分歧。如果不是商务部的原因,在进入审批程序后,新浪、分众若对进行交易产生异议,双方协商同意后,也可以申请终止合并案。

事实上,曹国伟在6月10日电话会议上答分析师问时,回答似乎已暗露玄机,“如果到时候(9月30日)仍未能完成交易,双方将不得不再次坐到一起重新商谈,或者再次延长交易限期。届时,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停止此交易。”

易观国际总裁于扬认为,合并成功当然最好,由于是换股形式,届时合并对分众的好处应该大过新浪。若合并不成,对分众的打击又要大过新浪。届时,新浪摆脱了一个沉重的包袱,几乎可以全身而退,而分众却要回收一块被送出门的业务,重新整合被打乱的团队。于扬认为,目前来看合并终止的可能性非常大。

(本文转载自2009年7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实施集中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公开报道,新浪与分众的合并案在递交申请后,商务部多次要求双方补充材料,这实际上是审查程序中的常见前置环节。经营者集中审查一般包括立案、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等阶段。实践中,执法机构首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备,会要求经营者补充,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报材料齐备后,执法机构决定是否立案,随后开展竞争影响评估,并最终作出批准、附条件批准或禁止的决定。本案中,新浪与分众的高管先后对“是否已被受理”作出不同表述,反映出审查进程不透明以及企业对外披露信息的谨慎态度。实务操作上,交易各方应在申报前就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竞争影响评估等做好充分数据准备,积极配合执法机构要求,同时合理预估审查时间,避免因审批延迟导致交割条件无法满足。风险方面,若未经申报擅自实施集中,可能面临责令停止实施集中、恢复原状或罚款等法律后果。常见争议焦点在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对竞争影响的分析方法,企业若对审查决定不服,还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和行政裁量空间,实践中挑战成功的难度较大。

合并交易任一方能否单方面终止交易?

合并交易能否单方终止,取决于交易协议中的约定条款以及法定解除事由。根据文中信息,新浪CEO曹国伟曾表示,若到9月30日仍未完成交易,双方将重新协商或再次延长最后期限,届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停止交易。这说明双方事先很可能在并购协议中约定了“分手条款”,即以审批未按期完成为由赋予任一方终止权。从法律原则看,合同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协议明确约定特定条件下任一方可行使终止权,则该行为属于依约行使权利,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在并购协议中详细约定审批风险的分担机制,包括交易最后期限、延期条件、可终止的情形、终止后的资产返还和费用承担等。对于本案这类换股合并,若交易终止,目标业务需要返还给原公司,已整合的团队和资源面临重新拆分,可能引发后续纠纷。风险提示:单方宣布终止可能引发争议,对方若认为不符合约定条件,可能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索赔。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审批未完成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最终期限是否因双方默示行为而延长、终止权行使是否超过合理期限等。因此,交易各方在决定终止前应仔细审视协议条款和往来函件,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以防范违约风险。

反垄断审查中被禁止合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文章援引的律师观点,经营者集中被禁止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即交易可能危害国防、经济安全等国家利益;二是涉及市场集中问题,即集中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如形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严重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从法律原则看,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会综合评估交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因素。如果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机构可以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于不予禁止但可能产生限制竞争效果的交易,执法机构还可以附加减少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在申报前进行深入的竞争影响自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市场份额测算和竞争分析报告,以降低被禁止或附加条件批准的风险。风险提示:若交易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实施,或者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可能面临责令恢复到集中前状态、罚款等处罚。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份额计算基准、是否存在潜在竞争者、消费者福利是否受损等。企业应充分准备抗辩材料,证明集中对效率提升和行业发展有积极作用,同时关注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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