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个八面玲珑的人,交际甚广,朋友很多,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位。王先生是某国有服装厂的厂长,厂里由于产品单一、款式陈旧,经营艰难工,勉强维持一百多号人的生计。张某得知此情形后,自称其一亲戚在台湾做服装生意,愿意与王先生的厂合资经营。王先生很高兴,催促张某尽快促成。不久,张某陪同一台湾人与王先生见面,双方同意由张某出面与服装厂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服装厂以全部资产投入新公司,人员也转入新公司,张某出资150万元,占有新公司60%的股份,出任新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事实上陪同张某的台湾人并不是张某的亲戚,也没有准备出资。张某在这位台湾人的陪同下,手持与服装厂的合资合同在众多做生意的朋友中转了一圈,以三寸不烂之舌即借到了出资用的150万元。新公司很快成立并红红火火地开业了,原服装厂的员工的工资均得到显著提高,张某成为众员工心目中的英雄和真正的老板。
然而,张某所借的均是高利贷。张某在新公司经营颇有起色后,即开始盘算如何尽快还债以解除高利贷的压力。他先生多次假借购买原料名义,从公司帐户转出资金200余万元,以归还其个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为掩盖真相,他伪造了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同时,张某又向另外一些朋友借进部分资金以维持公司的运作。张某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并不能既维持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又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还要偿还债务。公司很快陷入困顿,并濒临破产。不久,张某伪造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事发,司法机关介入。最终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后又以各种名目抽逃出资在中国绝非少数人所为,很多人甚至对此可能导致的结果没有丝毫概念,很多经济小区直接提供代为出资、验资服务,并在验资后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同时,刑法更进一步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新公司股东,以借款方式筹集出资资金,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他在公司成立后,又以伪造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方式抽逃出资以偿还借款,数额巨大,直接导致公司濒临破产。张某此举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同时构成了抽逃出资罪。
创业者在创业之初以各种合法方式筹集创业资金均是可行的,但是应当严格界定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以合法方式偿还,切不能以抽逃出资方式偿还。对于在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而言,如果注册资本不足,应当尽快补足。目前上海相关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等正对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如果一个正常运转的公司因出资问题而遭受调查甚至处罚,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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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涉及行政、刑事和民事等多个层面。行政责任方面,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股东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通常为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对自然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刑罚。民事责任方面,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抽逃出资还会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公司可以依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更为重要的是,抽逃出资会破坏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抽逃出资数额巨大,直接导致公司濒临破产,最终被法院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抽逃出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因此,股东必须严格遵守资本维持原则,切勿以任何形式抽逃出资。
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认定股东抽逃出资,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行为后果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其出资款项从公司账户转出、且无正当理由或虚构合法交易背景,通常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常见的抽逃出资情形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伪造银行对账单、购货发票等单据以掩盖资金真实用途;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认定时重点审查股东转出资金是否具有合理对价,是否履行了合法的减资或分红程序。如果股东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支付个人高利贷利息,并伪造交易凭证,这明显属于抽逃出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股东抽逃出资后通过其他借款维持公司运转,也不能改变其抽逃行为的性质。实践中,债权人或公司可以依据银行流水、财务账册、合同文件等证据申请司法鉴定,以证明资金流向与公司经营无关。此外,股东抽逃出资的数额是否巨大、是否造成公司资不抵债或破产等严重后果,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股东而言,如果确实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公告、办理变更登记等,绝不能以隐蔽方式擅自抽回出资。
创业者如何合法处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
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这是避免触碰抽逃出资法律红线的基本原则。首先,创业者以个人名义借款筹集出资款,该笔借款属于个人债务,应当以个人财产偿还,不得动用公司资金。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创业者可以通过合法方式从公司获取报酬,如领取工资、奖金、分红等,但分红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即公司必须有可分配利润,并且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其次,如果创业者确需将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进行周转,应当通过规范的借贷或往来款方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资金性质,避免混同。创业者不得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将公司资金直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更不得通过伪造交易单据、虚增成本等方式掩盖资金挪用事实。再次,对于在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如果注册资本存在不足或垫资验资后抽逃的情况,应当尽快补足注册资本。补足资本可以通过股东追加出资、合法增资程序等方式完成。创业者还应密切关注当地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对出资问题的清理整顿,主动规范公司财务,避免因历史遗留的出资瑕疵被调查或处罚。最后,创业者应当树立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理念,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有依法经营、规范财务,才能既保护创业者个人财产安全,又保障公司稳健发展,避免重蹈本案中张某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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