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案例和条款解析,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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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强制出售权条款的核心功能是什么?
强制出售权(Drag-along right)允许私募投资机构在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强制创始股东以相同条件共同出售,从而克服创始股东反对导致的并购退出障碍,保障投资机构及时退出并回收资金。
强制出售权在中国法下适用于哪些公司类型?
根据文章,强制出售权条款在中国法下应仅适用于非公众公司,即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以避免与证券法规冲突。
该条款在美国法律中如何获得司法支持?
在Minnesota Invco of RSA#7, Inc. v. Midwest Wireless Holdings LLC案中,美国特拉华州衡平法院首次判决支持强制出售权条款,使其在私募领域广泛适用,并成为风控标准条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