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瑞士银行(瑞银)近一年半时间的避税案以所谓“皆大欢喜”的方式结束了,瑞银躲过了巨额罚款,美国方面得到了想要的客户资料,客户则被告知瑞士银行业最终没有违法其“神圣”的保密法。
但先别高兴得太早,问题才刚刚“暂露头角”。这些问题如下:
一、既然开了先例,美国接下来很可能针对瑞士的其他银行提起类似指控。
二、法国、德国等国似乎也准备仿效美国来上这么一手。瑞士的这两大邻国最近对瑞士的银行保密法提出过严厉批评,甚至呼吁把瑞士列入“不合作的避税天堂”黑名单。
三、遭“泄密”的瑞银客户们正面临美国方面的国际逮捕。根据美国司法部18日向法院提交的有关文件,美国政府已对涉嫌通过瑞银逃税的150多个该行美国客户发起刑事调查。从已披露的情况看,很多此类瑞银客户通过转道香港等“避税天堂”,达成转移收入的目的。
四、瑞银客户们也不是吃素的,不少客户为确保自己的账户信息不被披露,正在奔走四方,欲发起集体诉讼。
以上种种均指向同一点,瑞银所开的先例,是否会导致这样一幅情形:深受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之苦的各国竞相打击“避税天堂”,令因海外避税而流失的收入“回流”本国;客户们则不再“信仰”瑞银们的神圣“保密”传统,二战后兴起的各类“避税天堂”及其伴生的离岸金融随之遭遇致命打击。
但似乎用不着杞人忧天,问题有多少,解决之道就有多少。
首先是保密问题。普华永道金融服务业合伙人梁国威显然没这么悲观。在他眼中,打击逃税行为,反而更有利于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监管的适度透明有利于反洗钱、反贪污等”。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春宝律师说,“避税天堂的保密制度除了逃税外,一定程度上还包容了犯罪”,“有的离岸小岛更是靠卖国籍为生。”
杨春宝说,保密也应该是建立在在合规的基础上,“比如我们签署一些保密协议,必然会有除外条款”。杨春宝同时补充:“当然前提是我们尽快告知客户,并将披露的内容,限定在相对应部门所要求的最低限度。
接下来的问题是,与“避税天堂”伴生的离岸金融业务就真的完了?对此,专家门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以史为鉴,避税、逃税,并非离岸金融中心的“本来面目”,最初其只提供国际交易、资金融通的便利。只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流动的自由化,这些离岸金融中心为谋生,才转向了“避税”功能导向。
事实上,除了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还有多种模式,中国目前力图发展的是便利于贸易的离岸金融业务。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进一步指出,只要各个国家有税收、贸易等政策差异,或者说存在寻租空间,必然就会有“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存在。除非全球一统,货币统一、税收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的观点则是,所谓“避税天堂”所涉及的问题是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与创新是相互促进和影响的。此消彼不会消失,有怎样的监管就有怎样的创新。”
9月在匹兹堡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首脑金融峰会应该会给出初步答案。
(本文转载自2009年8月20日《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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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瑞银避税案对瑞士银行保密法有何影响?
瑞银避税案标志着瑞士银行保密法在跨境税务调查中首次出现重大松动。虽然瑞士官方声称瑞银并未违反保密法,因为其依据与美国签署的双重征税协定中的例外条款,在涉嫌税务欺诈或类似严重犯罪时允许有限披露,但这一先例实质性地削弱了保密法的绝对性。根据该案,美国司法部通过行政请求而非刑事程序,迫使瑞银披露了约250名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这突破了传统上瑞士仅对刑事犯罪(不包括逃税)提供司法协助的原则。实务中,银行保密法并非无限制的,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合规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在特定情形下主动报告可疑交易。对于客户而言,依赖保密法逃避税务申报将面临极高风险:一旦被认定为逃税(而非合法避税),不仅账户信息可能被披露,还可能面临国际逮捕和资产冻结。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税务欺诈”与“普通逃税”?不同国家司法标准差异较大,瑞士在后续修订中逐渐将协助逃税纳入刑事范畴。实务操作指引:客户应主动进行税务合规申报,避免利用保密制度隐藏资产;银行在签署保密协议时应明确除外条款,确保在合法要求下披露最低限度信息,并提前告知客户披露可能性。
离岸金融中心是否会因打击逃税而消亡?
离岸金融中心不会因各国打击逃税而消亡,其功能将发生结构性调整。文章指出,离岸金融的起源并非避税,而是为国际交易、资金融通提供便利。随着全球化深化,部分离岸中心(如开曼群岛、百慕大)转向以避税为主要卖点,但仍有多种模式并存,例如新加坡、香港等以贸易融资和资产管理为主。只要各国税收政策、监管制度存在差异,就会存在寻租空间,促使资本流向税负较低的地区。专家强调,金融监管与创新是相互促进的,有怎样的监管就有怎样的创新——打击逃税反而会催生更合规的离岸架构。实务中,离岸金融中心正面临两大趋势:一是通过国际税收信息自动交换机制(如CRS)提高透明度,二是要求经济实质(如人员、办公场所、经营活动)以避免被认定为空壳。因此,纯粹以避税为目的、无商业实质的离岸实体将面临被穿透或注销的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应区分合法避税(利用税收优惠但具备商业实质)与违法逃税(隐瞒收入或虚构造)。只要企业能证明离岸架构的合理商业目的,离岸金融中心仍可作为跨境投融资、国际贸易的合规工具。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判断“商业实质”是否充足?各国税务机关会综合考量决策地点、管理活动、员工数量等因素。
企业如何应对跨境税务监管的加强?
企业应对跨境税务监管加强的核心策略是建立主动合规体系,避免依赖保密制度或灰色地带。首先,企业应确保所有离岸架构具有充分的商业实质,包括在当地实际经营、雇佣员工、召开董事会等,以应对税务机关对“经济实质”的审查。其次,在信息披露方面,企业需主动遵守各国税收信息交换要求,如共同申报准则(CRS)和国别报告,及时、准确地申报境外账户和关联交易。实务中,保密协议应写入除外条款,明确在反洗钱、反逃税等法定要求下,企业有权或必须向监管机构披露客户信息,且披露范围限于最低限度——仅提供对应部门所要求的具体数据,避免过度披露。第三,企业应善用双边税收协定中的利益限制条款,通过合理税务筹划(如转让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降低税负,而非通过虚假交易转移到避税天堂。常见风险点包括:利用离岸公司隐匿收入、通过空壳公司转移利润、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等,这些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补税、罚款甚至刑事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区分合理税务筹划与逃税?国际通行的原则是“经济实质优先”,即交易形式必须与商业目的一致,不能仅以避税为唯一目的。企业应保留完整的商业文件、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离岸架构的合理性。此外,企业应建立内部合规培训,确保高管和财务人员了解最新监管动态,例如欧盟税务不合作名单、美国FATCA法案等,及时调整跨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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