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撰写的论文入选印度ICFAI大学出版社出版的“Cash to Plastic: Issues and Perspectives”一书中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杨春宝律师撰写的法律论文《电子货币及相关法律、监管问题》入选印度ICFAI大学出版社出版的《Cash to Plastic: Issues and Perspectives》一书。该论文深入探讨电子货币支付的法律涵义,以英国电子货币监管规则为参照,详细分析PayPal及其他电子账户转账服务的法律性质与监管框架,为数字支付领域的前沿法律问题提供了系统研究。文章兼具国际视野与实务价值,有助于法律从业者、金融科技企业及监管机构理解电子货币的法律风险与合规要点,也是中国律师学术成果走向国际的代表性案例。

杨春宝律师撰写的法律论文Electronic Money and Relevant Legal and Regulatory Issues(《电子货币及相关法律、监管问题》)描述了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的法律涵义,并通过对英国电子货币法律以及PayPal,或者对任何拥有有效电子帐户的用户的电子货币转帐服务等进行详细讨论,研究了电子货币的规制框架。该篇论文最近入选印度ICFAI大学出版社出版的“Cash to Plastic: Issues and Perspectives”一书中。

ICFAI大学是印度的大学之间的跨州联盟,由印度注册金融分析师学会赞助。

ICFAI书籍是ICFAI大学出版社发起出版的一系列关于会计、银行、保险、金融、市场、业务、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信息科技、管理以及相关领域新兴和前沿问题研究的书刊。这些书籍旨在寻求提供在一个领域的环境下,当前发展情况的回顾和前瞻信息,并着重于一般的和专业的知识的分支及其运用。这些专业书籍是基于专家撰写的和发表于主要专业杂志和研究期刊上的相关的、权威的和有启发性的文章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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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支付面临哪些核心法律风险?

电子货币支付在实务中面临多重法律风险。首先,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基础性风险,若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货币发行或资金吸收,可能构成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合同效力以及用户资金安全均会受到严重影响。其次,电子货币支付涉及用户身份识别与反洗钱义务,平台若未能有效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测和可疑交易报告责任,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风险。第三,电子货币账户中的资金孳息归属问题常引发争议,实务中多数平台将备付金与自有资金隔离管理,但用户对账户余额是否享有存款保险保护存在认知偏差,一旦平台破产或经营失败,用户可能难以获得全额赔付。第四,电子支付交易中的未经授权支付、错误支付及退款机制也构成典型纠纷,平台是否尽到安全验证义务以及适用何种过错责任标准,直接影响用户损害能否获得填补。此外,跨境电子货币支付还涉及外汇管理、数据跨境传输和不同法域监管冲突等复杂问题。因此,参与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全面的合规管理体系,覆盖准入许可、资金隔离、反洗钱、网络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等维度,同时用户也应增强风险意识,妥善保管密码与验证信息,及时关注平台披露的规则变化与风险提示。

英国电子货币监管框架对我国有什么借鉴意义?

英国对电子货币实行较为成熟的专门监管模式,其核心思路是建立以审慎监管为基础、以消费者保护为目标的双层框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管对象的界定应当清晰明确,英国将电子货币发行机构与一般支付服务提供者区分开来,要求发行电子货币必须取得相应授权并遵循资本充足、资金保全等要求,这有助于防止监管套利。我国目前对于电子货币与第三方支付、数字人民币等概念存在交叉,立法上尚未形成统一的电子货币专门规则,因此明确电子货币的法律定义和业务边界是完善监管的前提。第二,客户资金保护机制值得参考,英国要求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将客户资金存放在隔离账户中,并且不得动用该等资金用于自身经营,即使发行机构破产,客户资金也能优先返还。我国虽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面已有较完善的制度,但对于新兴电子货币业务中的资金归属和风险处置仍有细化空间。第三,英国强调监管的弹性和技术中立,对于创新业务采取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方式,而非简单采用禁止性规定,这为金融科技发展保留了合理空间。我国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可以借鉴这种原则导向,平衡鼓励创新与防范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系。同时,英国对跨境电子货币服务的监管协调机制以及在反洗钱领域的严格要求,也为我国处理跨境支付和数据安全问题提供了有益参照。总体而言,我国应当在立足本土法律与金融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境外监管经验,加快电子货币领域的立法与标准建设,提升监管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电子货币服务商如何做好合规管理?

电子货币服务商的合规管理应当从准入、运营、技术、消费者保护四个层面系统推进。在准入层面,服务商必须依据所在司法辖区的金融监管法律取得相应牌照或完成备案,不得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从事电子货币发行、兑换或清算业务,同时要确保股东资质、资本实力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监管要求。在运营层面,服务商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资金管理制度,将用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定期接受外部审计,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账目清晰。同时,必须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包括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受益所有人穿透、交易风险评估、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监管检查。在技术层面,服务商需要构建高等级的信息安全体系,对用户隐私数据采取加密存储和传输,设置多因素认证、交易限额控制、异常行为监测等机制,防范黑客攻击、数据泄露和系统故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用户通报重大安全事件。在消费者保护层面,服务商应当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披露收费标准、支付限额、退款规则、争议处理流程和风险提示,提供便捷的投诉与纠纷解决渠道,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加重用户责任的格式条款。对于跨境业务,还需特别关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和数据出境合规要求,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合规管理不是一次性的工作,服务商应当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密切跟踪监管政策变化,定期开展合规培训与内部自查,确保各项业务始终处于合法合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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