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 该案例明确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购买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有权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裁判认定消费者范围包括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自然人,销售者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构成明知销售不安全食品。本案中孙银山购买过期香肠后索赔获法院支持,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厘清了消费者概念与销售者义务,为类似案件提供明确裁判指引,对规范食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食品安全 十倍赔偿


裁判要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承担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消费者明知食品过期仍购买,能否主张十倍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食品安全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即使购买时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仍享有依法索赔的权利。在孙银山诉欧尚超市案中,孙银山明知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仍然购买,随后直接到服务台索赔。超市辩称其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不应获得赔偿。法院认为,孙银山购买商品未用于再销售经营,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用于生产经营,因此认定孙银山属于消费者;同时法院指出,法律未对消费者主观购物动机作限制,故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超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这一裁判规则明确了消费者索赔权的行使不因主观明知而受影响,购买过期食品后索赔属于合法行使权利。但实务中需要注意,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需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应保留购物凭证、商品实物等证据。食品销售者则应加强进货查验和保质期管理,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否则可能面临高额惩罚性赔偿。同时,职业打假行为也应依法行使,不得恶意敲诈。

如何认定食品销售者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负责。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销售者仍摆放并销售,即可认定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未及时清理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仍然进行销售。法院指出,食品销售者负有法定义务,超市摆放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未履行该义务,因此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孙银山购买后索赔,法院据此支持十倍赔偿。实务中,销售者应定期检查库存和货架,建立食品保质期管理台账,对临期食品及时下架。在诉讼中,法院会结合食品外观、保质期标签、销售记录等客观情况判断销售者是否明知。销售者若以不知情为由抗辩,需举证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消费者发现销售过期食品,应保存实物、小票、监控录像等证据,以便主张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生产或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损失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既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单独选择主张,消费者有权自行处分权利。孙银山购买过期香肠后,仅要求欧尚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未主张其他损失。法院认为,消费者可以选择只主张十倍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超市提出的消费者利用其错误谋利不应赔偿的主张,因法律未对购物动机作限制而未被采纳。消费者购物时遇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首先固定证据,包括购买凭证、食品包装和剩余实物。在主张赔偿时,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需要注意,普通食品质量问题如口味差异不适用十倍赔偿,只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过期、变质、非法添加才可能获得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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