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三元并购三鹿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三元并购三鹿事件,结合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背景,介绍了企业并购的常见方式(如协议收购、要约收购)与基本流程,并分析了破产清算程序对并购的影响。杨春宝律师指出,在破产清算阶段,三元可通过参与破产重整、资产拍卖或与破产管理人协商等方式推进并购,但需注意债权清偿顺序、资产瑕疵等风险。协议收购虽可行,但需满足债权人会议决议等条件。文章为实务中处理破产企业并购提供了法律操作指引与风险防范要点。

在三鹿问题牛奶事件之后,三元收购三鹿成为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近日,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又给并购事宜增添了很多变数。为此,《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介绍了通常情况下并购的方式和流程以及破产清算的程序,分析了三元在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能采取的适当步骤以及协议收购的可能性。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实施并购?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实施并购,通常需要结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则进行操作。首先,并购方需要了解破产清算的基本流程,包括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资产处置等环节。并购方可以参与破产重整程序,通过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从而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整体承接。若目标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并购方可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方式购买破产财产,包括股权、资产、业务等。此外,并购方也可以与破产管理人协商,在法院监督下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特定资产,但需注意该方式可能受到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尤其是当转让涉及重大资产时。实务操作中,并购方应充分评估目标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债权清偿顺序,重点关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优先债权的处理。同时,并购方需注意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时间限制,如债权申报期、资产处置公告期等,避免因程序延误导致并购失败。风险提示方面,破产清算中的资产可能存在权利瑕疵、诉讼纠纷、环保责任等隐性债务,并购方应通过尽职调查明确风险范围,并在交易文件中设置相应的赔偿条款或调价机制。此外,并购方需关注破产程序可能引发的舆情风险,尤其是涉及食品安全等敏感行业时,应提前制定公共关系应对方案。

协议收购在破产清算中是否可行?

协议收购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具有一定可行性,但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协议收购是指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从而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方式。在破产清算阶段,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受到破产程序的限制,通常由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和经营管理权。因此,协议收购的对象不再是股东,而是破产管理人,收购内容也转变为收购破产财产(如股权、资产、业务等)。根据破产法原理,管理人有权在法院监督下处置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协议转让等。协议转让方式适用于特定情形,例如资产价值较小、难以通过公开拍卖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者存在特定竞买人且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实务中,采用协议收购需要取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或者至少不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管理人需向法院报告协议转让方案,法院审查认为合法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方可实施。此外,协议收购的定价需要合理,通常需要参考评估报告或市场基准,避免低价转让导致债权人损失。收购方在协议收购前应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查明目标公司的债务结构、担保情况、诉讼风险、税务欠款等,并在协议中明确债务承担、资产交割、过渡期安排等条款。风险提示方面,协议收购可能面临其他债权人异议甚至诉讼,若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因此,收购方应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并保留与债权人充分沟通的记录。此外,若目标企业涉及行业准入限制或行政监管要求,协议收购还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并购破产企业有哪些主要法律风险?

并购破产企业涉及多重法律风险,需要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进行防范。实体风险方面,主要包括:一是债务风险,破产企业通常存在大量未清偿债务,包括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等,并购方若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承接企业,则需承继全部债务,即使通过资产收购方式,也可能因资产与债务的关联性而面临被追索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后,其债务由破产财产按顺序清偿,但并购方若通过协议承债式收购,则需明确约定债务范围,避免承担未知债务。二是资产瑕疵风险,破产企业的资产可能已被查封、抵押或存在权属纠纷,并购方需核查资产权属文件、抵押登记、诉讼记录等,确保资产可合法转让。三是税务风险,破产企业可能存在欠税、发票问题、税务稽查未结等,并购方应要求管理人提供税务清算报告,并在交易价款中预留税款保证金。四是法律程序风险,破产清算程序涉及多个环节,并购方需关注债权人会议决议、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等程序的合法性,若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并购无效。程序风险方面,主要包括:一是信息披露不充分,破产管理人可能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和经营资料,并购方需要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依赖公开信息如法院公告、债权表等。二是债权人异议风险,若并购交易被债权人认为损害其利益,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甚至申请撤销交易。三是行政监管风险,涉及特定行业(如食品、金融、医疗等)的并购,需事先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否则交易可能被叫停。实务操作指引方面,建议并购方:第一,聘请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参与尽调,全面评估目标企业的法律与财务状态;第二,与破产管理人保持密切沟通,获取法院支持;第三,在交易协议中设置陈述与保证条款、赔偿条款、先决条件等,以分散风险;第四,预留充足的资金应对潜在债务或诉讼,避免资金链断裂。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资产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债务承担范围是否清晰、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债权人会议决议效力等。并购方应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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