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若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且受让方未支付对价,转让方仍为该公司股东,可行使股东权利并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协议一经签订不能随意撤回,但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或存在合同解除、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时,转让方可通过诉讼主张解除或撤销协议。具体需结合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判断。
关键词:股权转让协议股东权利协议撤回合同解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问:
我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尚未办理转让变更登记,对方也没有履行协议中的钱款。请问:我能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会议纪要上签字?我能不能撤回转让协议,不再转让股份?可以的话需要哪些程序?
答:
这一问题涉及股权转让的效力。一般认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如果并未实际履行,那么你仍然是该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利。而且从公司的角度讲,由于并未实际履行,故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也未发生变更,你们转让股权的协议并不能对抗公司。因此,你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并在股东会会议纪要上签字。
至于未履行的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则需看协议是如何约定的,一般而言,协议一经签订,不能随意撤回,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但是合同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而解除或者撤销甚至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方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行为,是否满足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是否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等等。而且,确认上述情形应当通过诉讼进行。(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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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未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直接撤回?
不能随意撤回。协议一经签订应全面履行,但若对方违约或存在法定解除、撤销情形,可通过诉讼主张。
未办理变更登记时,转让方是否还是股东?
是的。由于未实际履行,公司股东名册未变更,转让方仍享有股东全部权利。
如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需看协议约定及对方是否构成违约,或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情形,一般通过诉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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