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城投债担保事宜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杨春宝律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观点,聚焦城投债担保中的法律冲突与实务风险。核心要点包括:城投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城投债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将土地出让收益(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融资,可能引发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争议。杨律师分析了两种担保方式的法律属性,指出抵押权与应收账款质权在实现时需依据权利设立先后及登记公示情况确定优先顺序,并探讨了面向不特定主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可行性及潜在法律障碍。文章对城投债投资者、金融机构及法律从业者识别担保效力风险、完善增信措施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城投债越发越多,城投债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就一些地方的城市投资发展公司,一面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作为城投债的担保,一面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质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其中是否有利益冲突,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此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分析了抵押与应收账款质押冲突的可能,介绍了这两种担保方式的法律属性以及抵押权或者质押权在实现时清偿的顺序。杨律师同时分析了城投债面向不特定主体抵押登记的可行性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城投债土地使用权抵押与出让收益质押冲突时如何清偿?

当城投公司以同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城投债设定抵押,又将该地块未来的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融资时,两种担保权利可能发生竞存。根据现行法律原则,抵押权属于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清偿顺序的确定并非简单依据权利类型,而是遵循公示优先原则:若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先,则抵押权的实现顺位优先于后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权;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在先,且银行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质权可能优先。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焦点:土地出让收益本质上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其作为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曾受质疑,现行法律明确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等纳入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但土地出让收益是否完全属于该范畴仍存在个案审查空间。实务操作指引:城投债投资者应核查担保物的他项权利负担,银行则应关注抵押登记时间与质押登记时间的先后,并在合同中明确权利实现顺序。风险提示:若抵押权与质权同时主张,可能导致执行竞合,延长受偿周期,甚至因土地出让收益归属财政专户而面临执行障碍。建议相关主体在设立担保时进行全口径尽调,并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优先顺序,避免后续争议。

城投债面向不特定主体抵押登记存在哪些法律障碍?

城投债通常面向社会公众或机构投资者发行,具有债权人分散、不特定的特点,由此带来抵押登记的现实难题。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抵押权登记需明确抵押权人主体身份,而城投债的持有人处于动态变化中,发行阶段无法逐一列明具体债权人。传统操作中,常由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办理抵押登记,但受托管理人并非担保物权人,其登记名义与实际权利主体的分离可能引发效力争议。法律层面,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应当具有从属性,需依附于主债权,而债券持有人的债权通过托管机构统一登记,抵押权如何归属于每一个持有人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实务中,部分项目尝试以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义登记,但法院对受托管理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抵押权存在不同裁判观点,有观点认为属于信托让与担保,另有观点认为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另一个障碍在于登记机构通常要求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而城投债的集合性债权难以匹配传统登记模式。风险提示:若登记方式不当,可能导致抵押权设立无效或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者在城投债违约时难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实务指引上,建议在发行文件中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并参照金融债券的集中登记托管规则探索在登记簿备注债券持有人信息,或采用信托方式持有抵押物权利,但需事先论证法律可行性。

城投债担保中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与操作要点有哪些?

应收账款质押是城投公司常见的增信措施,其法律属性为权利质权,指向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在城投债场景中,应收账款通常表现为土地出让收益、政府付费、公用事业收费等。首先,权利基础的有效性是核心风险:若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合同不真实、已被变更或解除,或者出质人对该应收账款的处分权受限,都将导致质权无法有效设立。其次,登记公示是质权设立的必备要件,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出质登记,登记内容应明确应收账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债务人等要素,过于概括的登记可能被认定未特定化。再次,应收账款债务人(如财政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是否接到通知不影响质权设立,但未通知会导致质权人无法直接要求其履行,实践中需配套送达通知并取得回执。此外,城投公司可能将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质押或转让,需通过查询登记系统进行排查。风险提示:土地出让收益质押面临政府财政资金特殊性的挑战,执行中可能因财政预算调整或专款专用政策而受阻;政府付费类应收账款的付款条件涉及绩效评价,存在被扣减或延付的可能。操作要点:一是在质押合同中对应收账款进行详细描述并附基础合同;二是及时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展期进行管理;三是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监控应收账款回款路径,必要时要求设立专户归集资金;四是明确质权实现方式,可约定质权人有权直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付款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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