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bers Yang was appointed to be Panel Conciliators in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of CCPIT/CCOIC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了Chambers Yang被任命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的消息。该调解中心作为常设调解机构,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独立、公正的商事及海事争议解决服务。文章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强调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跨境商事纠纷中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优势,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商业关系。实务价值在于提醒企业了解调解程序的自愿性与协议执行力,合理选择争议解决路径。

The conciliation center is a conciliation standing body, which provide independent and fair legal services for sino-foreign parts, helping them to settle disputes on business, maritime, etc.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商事调解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如何?

商事调解是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其法律性质属于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调解的核心规则在于中立第三方即调解员协助当事人沟通协商,促成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程序本身不具有强制裁判权,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约申请司法确认或依据调解协议提起诉讼,但需注意调解协议本身并不具备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在涉外商事领域,部分国家或地区允许经公证或法院认证的调解协议获得执行效力。调解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国际贸易、海事海商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争议。调解区别于诉讼和仲裁的关键在于不追求输赢结果,而是以利益平衡为导向,最大限度保留当事人之间的商业信任与合作空间。

贸促会调解中心处理哪些案件类型?

根据文章介绍,贸促会调解中心是常设调解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外当事人,处理纠纷类别涵盖商事和海事领域。具体而言,商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货物买卖、服务贸易、投资合作、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工程承包、合资合作等跨境交易中产生的分歧;海事纠纷则涉及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碰撞责任、海难救助、海洋污染等与航运和海洋经济活动相关的争议。该中心依托贸促会长期以来在国际经贸领域的丰富人脉和争议解决经验,可提供中英双语调解服务,熟悉不同法域的商业惯例与法律规则。实践中,调解中心受理案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或营业地在中国,只要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该中心调解即可启动程序。调解员通常由具有资深法律背景或行业经验的专家担任,Chambers Yang的任职即体现了该中心对专业人才的吸纳。此外,调解中心还可以与仲裁机构或法院协作,开展调解与仲裁、诉讼相衔接的联合解纷服务,例如在仲裁程序中嵌入调解环节,或在法院立案前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需要注意的是,该中心并非行政机关,其调解活动不属于行政裁决,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人争议解决服务。

企业如何有效利用调解解决涉外争议?

企业在面临涉外商事或海事争议时,利用调解机制需要把握几个关键步骤。第一,启动调解须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因此企业应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调解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与对方共同签署调解意向书。第二,选任调解员时应关注其专业领域、语言能力和国际调解经验,必要时可以要求调解中心推荐具有相关行业知识的调解员。第三,调解程序灵活,企业可以充分披露己方立场和证据,利用不公开原则保障商业秘密和商业声誉。第四,调解成功后要及时将和解内容固定为书面协议,并明确履行的具体期限、方式和争议解决条款,条件允许时可通过公证或司法确认程序增强其法律拘束力。实务中常见的风险在于,部分企业误认为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就轻视其作用,或者将调解视为拖延时间的策略,实际导致丧失最佳调解窗口。企业应当注意调解与仲裁、诉讼之间的衔接规则,例如调解不成时,调解过程中双方作出的让步或承认不能作为后续仲裁或诉讼中的不利证据,这是调解保密原则的重要体现。同时企业还应关注跨境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若对方位于境外,应事先研究该外国是否对调解协议提供便利的执行程序,必要时可考虑通过和解协议转化为仲裁裁决的方式获得《纽约公约》项下的执行保障。总之,调解并非简单的和稀泥,而是需要企业主动参与、策略性运用的一项专业法律活动,合理配置调解资源可以有效节约时间与成本,维护长期商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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