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kzcer888咨询:我注册10万元开了家商务公司,台湾一商人欲向我公司投资50万元,请问我们应该如何合作?利润如何分配?台湾人作为隐名股东,我的公司为他开展商务提供了平台,但公司日常经营的费用由他来承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按照法律,正常做法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但是法律允许股东之间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故此,具体如何分配可由你们之间约定,例如:可以四六、三七、五五等等。由于是隐名股东,未经工商登记,故此,你们之间的合作完全依赖于双方的约定,你们之间应该如何合作要看你们各自怎么想了,哈哈,这个问题应该问自己才对呀!
再询问:一般情况应该怎么分利润啊?公司日常经营的费用由他承担,业务由我来做,等于我为他提供了平台,它为我提供资金,这按照行规怎么分利润?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一般情况(行规)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他投入50万元,相当于公司增资了50万元,即公司的总出资额为60万元,你出资10万,他出资50万,红利分配应当是你占1/6,他占5/6(当然这种情况公司的经营费用应当列入公司的成本的)。但是针对本案件而言,您当然不希望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所以你们需要在合同中约好利润的分配比例,我个人认为这是你们双方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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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隐名投资利润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隐名投资利润分配比例的确定,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因此,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完全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自由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例如按四六、三七或五五等划分,法律对此予以尊重。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通常参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即投资人投入50万、显名股东出资10万,利润按5比1划分。但需注意,若显名股东实际负责经营、提供平台并承担成本,单纯按出资比例可能显失公平,此时应通过协议明确经营成本从公司利润中扣除后再按比例分配,或直接约定其他分配比例。实务操作上,建议双方在投资协议中同时约定:利润计算口径(税前或税后)、费用列支范围、分配时间节点、违约责任等。隐名投资因未经工商登记,对外不具公示效力,内部约定仅在双方之间有效,故协议越详尽,越能避免争议。风险提示:若协议约定不明,法院可能依据出资比例推定分配,显名股东可能面临利润被稀释的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包括: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出资、费用是否属于公司成本、利润是否已实际产生等。因此,务必保留出资凭证、费用票据及双方沟通记录,以备举证。
台湾商人隐名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
台湾商人隐名投资大陆公司,主要面临以下几类法律风险。第一,股东资格确认风险。隐名投资未经工商登记,对外不具备股东身份,无法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若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公司发生债务纠纷,隐名投资人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利润分配风险。由于隐名关系依赖内部协议,若协议对利润分配比例、支付方式、税费承担等约定不明,极易产生纠纷。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需审查实际出资情况、是否参与经营、协议约定等因素,举证难度较大。第三,合同效力风险。涉及外商投资时,需注意行业准入限制。若投资行业属于限制或禁止外资领域,隐名投资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投资款难以收回。第四,税务合规风险。隐名股东取得利润分配时,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若未依法申报,将面临行政处罚。第五,退出机制风险。隐名股东退出时,需显名股东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或变更手续,若显名股东不配合,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为防范上述风险,建议台湾投资人在签约前进行尽职调查,确认投资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签订详尽的隐名投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利润分配、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保留全部出资凭证和通讯记录;定期要求显名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必要时可办理股权质押或委托公证,以增强保障。此外,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选择协商或仲裁,诉讼则应注重证据保全,尤其是出资款流向证明和利润分配合意证明。
隐名股东如何保障自身利润分配权益?
隐名股东保障利润分配权益,需从协议设计、证据留存、过程监管三个层面入手。首先,签署书面协议是根本。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出资数额及到位时间、利润分配比例、利润计算基准(如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净利润)、分配时间与支付方式、费用承担范围(包括日常运营、税费、人工等)、财务知情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尤其要写明“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约定,避免日后被推定适用出资比例。其次,保留关键证据。实际出资的银行转账凭证、汇款附言、出资证明书、公司出具的收据等,是证明隐名股东出资事实的核心证据。同时,参与股东会或利润分配的通讯记录、邮件、聊天记录,也能佐证双方存在隐名投资合意。再次,参与过程监督。隐名股东应定期要求显名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利润分配决议或审计报告,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核实利润真实性。若发现显名股东转移利润或虚增成本,可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在司法救济层面,隐名股东可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利润分配纠纷之诉,但需先行解决隐名法律关系效力问题。若协议无效,则只能依不当得利返还投资款,利润主张将受限。因此,建议在协议中约定“如果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独立性条款,并选择仲裁方式,因其保密性强、裁决效率高。实务中,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利润是否已实际产生、成本是否合理、显名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等。风险提示:隐名股东需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胜诉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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