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PPP、应收账款和融资租赁债权ABS业务尽职调查细则

文章摘要 文章核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PPP、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三大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规范管理人和中介机构的尽调行为。文章强调尽职调查对投资决策至关重要,指出PPP尽调细则要求对现金流回收低于预期、政府方接管等风险情形作出充分支撑,管理人可采取终止发行、设置风险缓释条款等措施。同时,私募基金产品投资PPP基础资产亦适用该细则。三大细则均多次提及律师事务所,凸显律师在法律尽调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投资机构聘请专业律师以防控投资风险。

前言

 

众所周知,尽职调查是投资机构在进行项目投资时的必经步骤,通过充分、完善的尽职调查,投资机构可以发现拟投项目存在的可能影响投资的重大问题,因此对投资决策而言至关重要。然而在商业实践中,一些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投资机构往往对尽职调查草草了事,有的只重视业务尽职调查或者财务尽职调查而忽略法律尽职调查,因而面临极大的投资风险。对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9年6月24日发布了三份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PPP尽调细则”)、《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应收账款尽调细则”)和《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债权尽调细则”),旨在规范该等业务的管理人和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对拟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的行为。杨春宝律师团队特以图片形式介绍这三份细则的主要内容,以期为广大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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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PPP尽调细则还规定,针对PPP项目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包括现金流回收低于预期,社会资本方或政府方发生重大违约,政治或自然不可抗力事件,政府方单方面决定接管、变更、终止项目等影响PPP项目建设、运营以及社会资本方获得投资回报的情形,尽调结论应充分支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项目发行,为专项计划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条款以及其他可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措施。此外,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涉及PPP项目相关基础资产的,其尽职调查同样适用该三大尽调细则。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三大尽调细则均强调了律师在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中所应扮演的重要角色,在PPP尽调细则、应收账款尽调细则和融资租赁尽调细则中分别提及“律师事务所”16次、10次和12次,由此可见,监管层十分重视律师在项目尽职调查中所应起到的作用。因此,我们强烈建议相关投资机构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在作出投资决策(尤其是针对较难把控投资风险的项目)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尽可能做到合法、合规,以符合监管层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同时也能够在最大限度上避免潜在的项目投资风险。

常见法律问题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有哪些核心要求?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细则的核心要求是,管理人和中介机构须针对PPP项目的建设、运营及投资回报等环节开展全面核查,并重点关注可能影响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重大风险情形。在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该细则属于协会发布的业务规范,明确了尽职调查的程序、内容和结论支撑要求。结合案件事实,细则特别列举了现金流回收低于预期、社会资本方或政府方重大违约、政治或自然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方单方面决定接管、变更、终止项目等风险情形,并强调尽调结论应充分支撑管理人采取包括终止项目发行、为专项计划设置相应风险缓释条款以及其他可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的措施。在实务指引方面,管理人在开展PPP项目尽调时应着重评估政府方履约意愿和财政承受能力,核查项目合同中的调价机制、补贴支付安排,并针对可能出现的提前终止情形预设风险缓释手段,从而保障专项计划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为何在三大尽调细则中被反复强调?

律师事务所是法律尽职调查的核心专业力量,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在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三大尽调细则均将律师事务所列为重要的中介机构,要求律师对基础资产的合法性、权属状况、转让程序的合规性以及风险隔离效果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为管理人决策提供依据。从案件事实来看,文章统计显示,在PPP尽调细则、应收账款尽调细则和融资租赁债权尽调细则中,律师事务所分别被提及16次、10次和12次,充分说明监管层高度重视律师在项目尽调中的参与深度。杨春宝律师团队亦据此建议投资机构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在投资决策前咨询专业意见。在实务指引方面,律师应当围绕基础资产的形成过程、原始权益人的资质、基础资产转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权利负担等展开核查,同时协助管理人设计风险缓释条款。投资机构也应将律师尽调报告作为内部决策的重要参考,避免因法律瑕疵导致项目投资失败或产生重大损失。

私募基金产品投资PPP项目相关基础资产时如何适用尽调细则?

私募基金产品若投资标的涉及PPP项目相关基础资产,其尽职调查需要适用三大尽调细则。在法律概念与规则层面,该规定源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上述细则,明确了规则覆盖范围不限于管理人和中介机构,也包括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所进行的相关投资;只要投资标的涉及PPP项目基础资产,即应按照细则要求开展尽调。从案件事实来看,文章明确提到,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涉及PPP项目相关基础资产的,其尽职调查同样适用该三大尽调细则;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因自身并非传统ABS管理人而免除尽调责任,反而需要参照细则全面核查项目风险。在实务指引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重点关注PPP项目的现金流稳定性、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履约能力、不可抗力及接管等风险场景,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协助出具尽调意见;同时,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风险缓释措施,合理设置投资限额和预警机制,以防范基础资产风险传导至私募基金产品,保障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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