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已退股,以公司偷税为理由敲诈其他股东?如何应付?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股东退股后,以公司税务问题为由敲诈其他股东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核心要点包括:退股协议的法律效力,退股股东签署的收条及股份转回字据可证明双方已解除合作关系;敲诈勒索行为的认定,以举报偷税为要挟索要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税务问题的处理,公司应主动自查补税,防止被恶意举报;证据效力,单方手写草稿若无其他证据佐证,难以作为偷税证据。实务价值在于指导公司股东如何处理退股纠纷及应对恶意敲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桥网友51wy咨询:朋友A开了一家广告公司,然后有个人B在创业初期给了一定的帮助,无非给了几个单子。后来B被原公司请走之后,A就收留了他。并看在原来的帮助的情况下,而且考虑可能B手上还有的客户资源,就同意给他一半的股份,当然也是在B的一再要求下。不过只是出据了一份协议,其中A和B签字了,法人签字是A代签的,没有法人授权函。B开始在A的公司主要负责销售工作,A负责一些运作的工作。没想到合作了一年,B没有做几个单子,A自己做的单子倒是占了公司的75%。而且B好象还有要搞花头的意思,经常拿公司做洗钱用。所以,鉴于这样的情况,A提出和B终止合作关系。并根据当年的销售情况,很合理地(据朋友A和我说的)给了B一笔钱。B写了收条,并写了字据将股份转回给A(因为原来的确认转让股份的字据丢了,B说的)。没想到刚拿了钱没几天,B竟然电话威胁A,让A再给他10多万,否则就到税务局告发有关税务方面的漏洞。小公司难免税务方面乱一点,而且有些单子是B弄的,什么开票之类的,A也不是太清楚。被A拒绝之后,B又打电话来威胁说“要派人来拿钱”。最新更新,居然B发律师信了。说什么公司帐目混乱,A有严重偷税漏税问题。需要调解,否则就上诉,让法院来查帐,如果有偷税漏税问题,就直接向税务局举报,还可能追究A和法人的法律责任。还是投奔到这里来了,听听专业人士的分析。该怎么办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以上并非法律问题了,具有一定的敲诈的嫌疑!首先,可以非常肯定该仁兄应当不会将该案件递交法院,法院也不会来查帐,既然已有该仁兄之收条,白字黑字,对簿公堂乃好事一件,对方不至于愚蠢到那个地步!另外,公司是否帐目混乱是否严重偷税漏税这是税局的事情,该律师在函中陈述该事情而未提供任何证据,目的乃敲诈勒索,有悖职业道德,可回信呲之!最后,对方可能会举报,你们现在需要注意整理一下公司的账目,另一方面,一旦税局前来调查,也应将本案的来龙去脉陈述之,并称此为该恶人先告状,乃恶作剧,希望税局体谅,对税局客气些,在税局无法查到严重偷税漏税的情况下,就会相信你所言,从而息事宁人!

51wy再咨询:但是朋友A说B手上的证据就是一张纸,是A手写的,算钱给B时写的,当中的税点可能写少了,所以B就以此为证据,说是A逃税漏税,其实A就是和B协商钱的时候打的草稿。没小心收着。结果B却暗中带走了。真是可怕!这个算证据么?有个搞法律的人说,问题比较复杂,可能涉及到刑事问题,是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是否属于证据要看到该才草稿的具体内容并且看其持该草稿用在何处才能定断,一般来说这草稿不能反映出什么问题,是一个孤证,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不涉及到刑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才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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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退股后股东以偷税为由索要钱财是否合法?

退股后股东以公司偷税为由索要钱财的行为不合法,且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退股股东B已经通过签署收条和股份转回字据领取了退股款项,双方合作关系已终止。在此之后,B以向税务机关举报公司偷税为要挟,要求A再支付10余万元,该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以举报违法事项作为威胁手段,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特征。实务中,被敲诈方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包括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公司应当主动整理税务账目,对存在的税务违法问题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以减轻行政处罚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司确实存在偷税行为,也不能成为他人敲诈勒索的合法理由,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税务机关的处罚与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可以并行追究。

退股股东签署的收条和字据有何法律效力?

退股股东签署的收条和股份转回字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是证明双方股权转让关系已经结清的关键证据。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的相关原则,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即生效,退股股东收到对价并出具收条,表明其已放弃股东权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本案中,B签署了收条并出具了将股份转回给A的字据,即使此前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该内部协议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A可以依据该字据主张B已不再是公司股东,无权再以股东身份干预公司事务或获取公司信息。实务中,退股股东事后反悔或提出额外要求,通常缺乏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则退股股东可申请法院撤销,但本案中B主动领取款项并签署字据,事后又以偷税威胁索款,其行为自相矛盾,法院很难支持其主张。此外,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内部协议的效力,但可能影响对外部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建议A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股权登记到自己名下,以彻底杜绝后患。

公司税务问题如何应对恶意举报风险?

面对退股股东以举报偷税为要挟的恶意行为,公司应当从三个方面积极应对。首先,立即开展内部税务自查,对公司的账目、发票、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发现存在的漏报、错报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在刑事追责方面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其次,收集对方敲诈勒索的证据,包括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等,重点证明对方以举报为要挟索取财物的非法目的。这些证据既可以用于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在税务机关调查时说明情况,主张对方系恶意举报。第三,如果税务机关实际上门调查,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同时提交证据证明举报人系退股股东,其举报动机是敲诈勒索失败后的报复行为。税务机关在查明事实后,若公司税务问题轻微且已主动整改,通常会给予从轻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确实存在严重偷税行为(如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则可能构成逃税罪,此时即使对方是恶意举报,公司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从根本上防范此类风险,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避免留下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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