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厂1997年由国营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000万元,当时成立了职工持股会出资160万元(每个职工出资5000元),国家控股200万元,其余640万元由厂级和中层干部出资(他们实际出资现金320万元,其余320万元由他们干部向银行贷款,为此公司声称三年不分红,用公司这三年赢利去偿还320万银行贷款,这样他们只出一半的钱却获得了640万股份,而持股会职工却是全部出资的现金),成立公司一年后董事及中层股东获得了50%的红股,而持股会除了持股会主席(公司董事之一)获得了50%红股,其余出资职工没有送红股或红利。后来200万国家股退出并且公司又增股800万,全被董事及中层股东无偿瓜分,而持股会职工却没有分到,其实质是当初改制时评估出的净资产远远不止1000万元,他们采用隐藏、虚报和做假帐等手法欺骗评估机关!今天请问律师:
1.职工持股会是什么性质?除了职工持股会主席是董事外,持股会职工是否与其他股东享受同等权利(如送红股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法中好象没有说到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是否会被取消?
2.如果持股会职工也是股东是否可向公司提出补送红股?如果200万国家股和增股800万股重新分配或按比例出资认购,持股会职工是否享有此权利?
3.改制时厂级和中层干部用银行贷款用作个人出资,后来又用公司赢利还贷款,是否够成虚假出资?
4.1997年改制时,采用隐藏、虚报和做假帐等手法使评估出的国有资产很低,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少数人暴富,现在可否要求上级机关重新评估和审计,没收非法所得甚至推倒重新调整股权关系?
5.这些问题通过什么途径反应才有效而且不违法?
答:
1、职工持股会确实并没有公司法上的地位,它是公司改制过程中而产生的一种信托组织。持股会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同其他股东一样,应当依法按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利。
2、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以及股东有优先认购股份的权利,持股会也有权认购新股,而国家股的转让理论上应属股东间的股权转让,他人无权干预,当然如果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股的退出另有规定,则应按规定办理。
3、很多国企改制时同时实行激励机制,即对公司管理层进行各种形式的激励,以银行贷款出资即是其中一种。但是还贷应通过其它方式解决,不应由公司还贷,否则就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4、如果情况属实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5、对于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其他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杨春宝律师
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职工持股会是什么性质,持股会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职工持股会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它是国企改制过程中为集中管理职工出资而形成的一种信托组织,本质上是职工股东的代表机构。在法律上,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登记股东之一,其背后实际出资的职工是受益所有人。根据同股同权的公司法基本原则,持股会持有的股份与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在权利上应当平等,持股会职工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包括获得分红、送红股、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等。实践中,持股会主席进入董事会并不能替代全体持股会职工的权利,持股会职工有权通过持股会或直接主张其合法权益。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由于职工持股会缺乏公司法上的明确地位,在实际操作中常出现权利被架空或稀释的情形,持股会职工应关注公司股东名册、章程及持股会管理办法,及时行使知情权和表决权。若公司以内部文件剥夺持股会职工的分红或送股权利,该等文件因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可能无效,职工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同时,职工持股会作为一种历史产物,在后续公司治理改革中可能被调整或取消,但取消必须依法保障职工股东的既有权益,不能以取消持股会为名侵害职工财产权利。
管理层用贷款出资再由公司盈利还贷是否构成虚假出资?
国企改制中,管理层以银行贷款作为个人出资,本身并不必然违法,许多改制方案为激励管理层会设计杠杆出资方式。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偿还贷款的主体和责任归属。根据公司法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或合法取得的资金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后该资金即成为公司财产,股东不得抽逃。如果管理层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出资,理应由其个人用合法收入偿还,若由公司以盈利代为还贷,则相当于公司用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为部分股东的个人债务买单,这实质上减少了公司净资产,侵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包括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或变相虚假出资。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出资往往看股东是否实际缴纳了认缴资本,如果贷款资金确实进入公司账户且验资完成,形式上出资已到位,但随后公司资金回流用于还贷,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管理层仅投入一半现金却获得两倍股份,且由公司盈利补足另一半,这种操作在财务上属于股东出资不实或利益输送,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请求法院认定该等行为无效,并要求相关管理层补足出资或赔偿损失。同时,该问题还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可向国资监管部门举报。需要注意的是,维权时应当收集公司会计账簿、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公司资金与个人还贷的关联性,否则诉讼中难以获得支持。
国有资产被低估流失后,能否要求重新评估和调整股权?
国企改制时若采用隐瞒、虚报、做假账等手段低估国有资产,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这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股东权益。现行法律框架下,国有资产评估必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原则,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开程序确定。如果事后有证据证明评估结果严重失真,相关部门有权重新进行审计评估,并对违法取得的股权予以纠正。职工持股会成员作为改制当事人,当然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启动重新评估和审计程序。一旦查实,对于被非法侵占的国有资产,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并重新确认股权归属,包括调整国家股比例、纠正管理层不当持股等。但需要明确的是,重新评估和调整股权并非职工个人可直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的救济途径,因为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权属于行政机关,职工可以举报或投诉,由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若涉及刑事犯罪(如贪污、职务侵占、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同时,职工持股会也可以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侵害人向公司赔偿损失。实务中,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因时间久远,证据保存及法律时效可能成为障碍,职工应尽快收集改制时的评估报告、财务报表、出资凭证及会议纪要等材料,并通过合法渠道(如信访、举报、行政复议、诉讼)推进维权,切勿采用聚集闹事等违法方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