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1) 若一间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想聘请一位香港籍人士为我公司董事,是否可行?
2) 公司董事是否一定是公司的股东?若把原股份分给该香港籍人士作为我公司股东是否可行?
答:
法律并未规定董事一定是股东,也未规定不能是境外人士,因此可以聘请香港人士为公司董事。
但是若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则需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此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我的内资企业股份能否转让给香港籍人士?(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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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后有哪些程序要求?
内资企业股东向香港籍人士转让股份,实质是引入境外投资者,触发外商投资管理规则。首先,需依据《外商投资法》及负面清单制度判断行业属性,若属于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领域,则无法直接转让;若属于允许类,则需经商务部门或备案机构完成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或备案凭证。随后,应召开股东会,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签署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交割条件。接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批准文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外资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将企业类型变更为中外合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变更股东名册和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此外,还需办理外汇登记、税务申报(如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银行账户信息更新。实务中常见风险包括:未办理审批即先行交割股权、材料不齐导致登记被驳回、遗漏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均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效力争议或受到行政处罚,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全程把控并预留充足时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