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李生咨询:我有个外国公司的朋友,他的外国公司用两个中国人(其实是雇用的经理)的名义开了内资的有限公司。现在他公司希望将该公司变更为该外国公司独资的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内资公司所有投资都是该外国公司支付的),请问:
1、可不可以按1元的价格从两个中国股东购买100%股权,政府会批准这种转让吗?或者可以办理无偿赠与吗?如果都不可以,有什么办法呢?
2、可不可以保留其中一个中国人,比如10%的股份,成立一个外国公司90%,该人10%的合资公司?
3、如果完成了股权变更,是否必须对员工进行补偿(如果不炒掉任何一个员工)?
4、办理这些手续大概有多少费用,包括审批费(比如评估、注册、等等)。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你朋友公司的现状目前涉及到一个隐名投资的问题,在法律上操作并不是很难,关键在他们办理前需要明确几个前提,否则很可能陷入被动。
所谓隐名投资即是真正的投资人隐去其身份,而由其他人员作为外部的工商登记的股东,在双方没有办理变更前,从法律上来说,该公司的两个经理即是公司的投资人。所以如果说这两个经理愿意配合真正的投资人办理变更登记的,那么双方只要签订好股权转让合同,同时由于是外商投资,需报当地外经委审批,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后,即可实现目的,你所关心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对双方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不做限制,由双方协商确认,一元转让也可以,办理中外合资也可以,前提即是确定两个经理对此愿意配合。
如果不确定其是否愿配合办理,你朋友需考虑当时在设立公司时双方是否签订有相关的隐名投资协议,该协议内容是否能够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该公司目前是否有你朋友在实际经验,如果都是“否”的话,建议慎重处理,需要在采取措施前现行进行一些先期的取证工作,以保证后续事项的顺利进行,否则将会很被动。
李生再咨询:但是现在问题是他咨询的律师说,根据国家外资并购的规定,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收购价要按评估来,1元收购的不会批准。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最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或者资产转让确实需要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转让的依据参考,由于你朋友本身即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次办理手续只是恢复其股东身份,故只要其他两个显名股东愿意配合的,评估价不会在实质上构成障碍,即使有问题,隐名股东还可通过股东确权之诉来确认其股东身份。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果按照马律师提出的建议审查认为可行后,价格不是问题,因为既然该两个中国人是“雇佣”的,并且愿意“配合”的,那么合同上虽然写着一个价格,但是可以让这个价格永远是一个纸面上“价格”,不给付真金白银就可以了!政府主管部门如此规定,只是为了防止避税。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外国公司利用两名中国人的名义在国内设立了一家内资企业,该外国公司打算收回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有何简便的操作方法?”,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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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公司能否以1元价格从中国显名股东处收购股权?
可以。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最低转让价格,因此1元转让在合同层面是有效的。但需注意,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相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时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转让对价的参考依据。这并不意味着评估价必须作为实际成交价,而是作为审批机关判断交易合理性的参考。实践中,若显名股东愿意配合,且双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机关通常会尊重双方协商的价格,尤其是当外国公司能证明其本身就是实际出资人、本次转让仅系恢复真实股权关系时,1元转让通常不会构成实质障碍。风险提示在于:若显名股东不配合或存在争议,外国公司需通过股东确权之诉等司法途径解决,此时评估价可能成为法院认定股权价值的参考,且可能涉及税务问题。税务机关有权依据评估价核定转让收入并征收所得税,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能被调整。因此,建议在操作前确认显名股东的配合意愿,并保留好隐名投资协议、出资凭证、实际经营控制证据等,以证明转让的商业合理性。
能否保留一名中国人10%股份,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可以。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与中国自然人共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允许的(但需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具体操作上,可将现有内资公司中的一名显名股东保留10%股权,外国公司收购另外90%股权,从而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一是保留了中方股东身份,可避免完全外商独资可能涉及的某些行业限制;二是操作相对简便,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报商务部门(现为商务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可。但需注意,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和运营需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现已并入外商投资法体系),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治理结构等均需在合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实务中,若该中国雇员仅为名义股东且不实际参与经营,建议在合资合同中明确其不享有实际管理权或约定其投票权由外国公司代为行使,以避免潜在纠纷。此外,需关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若该公司业务属于限制或禁止类,则可能无法保留中国自然人股东。总体而言,该方案可行,但需做好法律文件设计,确保外国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变更后是否必须对员工进行补偿?
股权变更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员工补偿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因此,如果外国公司完成股权收购后,公司主体资格不变(仍是同一家法人),员工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注意以下情形可能触发补偿义务:一是若股权变更后,公司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若变更后的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等实质性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有权拒绝,若因此导致解除合同,公司需支付补偿;三是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员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但若员工因此提出解除合同,则需看具体情形。此外,若外资收购后企业性质变化导致员工身份变化(如从内资转为外资),但劳动关系主体未变,则不影响。实务建议:在股权变更过程中,保持员工劳动合同的稳定,不随意调动或辞退,则无需补偿。同时,应继续缴纳社保、公积金,避免因变更引发的劳动争议。若有员工主动辞职,则无需补偿。因此,只要不炒掉任何员工,且保持劳动条件不变,无需对员工进行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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