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XH9779咨询:要新成立一个公司,可否以在建工程投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新公司法规定了”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一种,所以原则上在建工程是可以用来作为出资的,当然需要依法进行评估作价。但由于新公司法出台不久,有关程序性的细则解释还没有进一步跟进,各地工商部门审核时可能在理解和操作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可咨询当地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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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出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建工程属于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其本身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以货币进行估价,并且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进行权属转让,因此原则上属于法律允许的出资财产范围。这一规定体现了公司法鼓励投资、放宽出资形式的立法取向,旨在适应经济活动多样性。但在具体适用中,需要特别注意在建工程是否符合“可以依法转让”这一核心要求,例如工程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权利限制,以及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是否可以一并处置。此外,法律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因此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出资作价和工商登记的依据。出资人应当全面理解上述法律规则,确保出资行为合法有效。
以在建工程出资有哪些实务操作要点?
以在建工程出资的实务操作涉及多个环节。首先,出资人应当确认在建工程的权属清晰,包括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文件是否完备,确保该工程可以依法转让。其次,必须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在建工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基准日应当与出资时间合理衔接,评估报告应当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第三,出资人与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出资协议,明确出资财产的权利转移方式、交付时间、价值认定以及风险承担等条款。第四,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在建工程的所有权或相关权益依法登记至新设公司名下,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第五,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出资人的评估报告、权属证明、财产转移证明等材料,由登记机关审查。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是地方工商部门对在建工程出资的审核尺度不一,可能要求补充额外材料或不予认可,因此建议在正式操作前与当地登记机关沟通确认,必要时通过律师协助设计替代方案,例如先以货币出资设立公司,后由公司收购在建工程,从而规避登记障碍。
在建工程出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在建工程出资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价值风险,在建工程尚未完工,其实际价值可能受到建设进度、市场价格波动、后续投入需求等因素影响,如果评估作价不准确,可能出现出资不实或高估出资的情况,导致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或违约责任。二是权属风险,在建工程可能存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离、施工方优先受偿权、抵押担保、司法查封等权利负担,导致无法顺利办理财产权转移登记,影响公司取得完整产权。三是程序风险,由于公司法配套细则尚不完善,各地工商部门对在建工程出资的受理标准、材料要求不一致,可能造成设立登记被驳回或拖延。四是后续投入风险,在建工程需要继续投入资金才能完工,公司接受出资后可能需要承担额外建设成本,若出资协议未明确约定后续建设资金的承担主体,易引发股东间纠纷。为防范上述风险,建议出资前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核实在建工程的权利状态、审批文件和负债情况;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合理估值;在出资协议中详细约定财产交付、权利瑕疵担保、后续建设资金安排以及违约责任;并提前咨询当地工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必要时调整出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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